论。如是已说至说为因缘。此下当品大文第三明因.及缘。将欲释义先结引也。
论。且因六种。文中有二。一六因。二四缘。缘次后说先释因故。故言且因六种。
论。何等为六。此先辨因 就中有三。一明六因。二明五果。三明法具因异 明六因中。一总列因名。二依名别释。三定取.与此下一颂总列因名。
论曰至六异熟因。牒颂释也 显宗论云。能作因体通一切法。是故前说。俱有因体遍诸有为故居第二。余同类等于有为中。如其所应各摄少分。随言便稳次第而说 今详。六因皆广者先说。同类因体。虽除未来狭俱有因。然摄一切心.心所法.色.不相应 相应因体虽通三世。唯心.心所故狭同类。然通染污一切心.及心所广遍行因 遍行因体。若于欲界。二部一分狭异熟因 异熟因体通五部故。于上八地。异熟因体唯通修断一分。遍行因体二部一分。故异熟因。遍行后说 然六因.四缘并通亲.疏。因名是亲。缘名是疏 显宗论云。法生所赖故说为因。即亲顺益所生果义。
论。对法诸师至如是六种。此以四缘有经文说。六因无经文故。故言对法诸师许。因唯有六种。此明无增.减也 正理论云。如是六因非佛所说。如何本论自立此名。定无大师所不说义。阿毗达磨辄有所说。经中现无。由稳没故。自相可得决定应有。又诸经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异门说。对法诸师由见少相知其定有分明结集。故有说言。此六因义说在增一增六经中。时经久远其文稳没。尊者迦多衍尼子等。于诸法相无间思求。冥感天仙现来授与。如天授与筏第遮经其理必然。如四缘义虽具列在此部经中。而余部中有不诵者。乃至广说 准此论文。六因四缘是小乘义。四缘有文。六因无文以无正经文故。故言对法诸师许因唯有如是六种 大乘对法论亦有六因。能作因有二十因 中边分别论.及成唯识各取其十。未知大乘十因六因。及四缘义出何经文。
论。且初能作因相云何。此下第二依名别释。因体不同分为六段。将释初因故先问也。颂答可知。
论曰至无障住故。长行释也 就中有二。一释但无障住.及有力起名能作因。二余师释诸法展转皆有力用 就初文中复分为二。一释颂文。二问答分别 就释颂文中。一明因体。二释因名。此文明因体也 然出因体有二种。一总出体。即以一切法为体。二对果出体。除自余能作。谓除自体以余一切为能作因。由彼生时无障住故 问法若毕竟不生。除其自体余一切法与作因不 答与作因。若其因法。未至已生但是性因。若至已生是取果因。若果至生名与果因。其不生法。无与果因 正理论云。此能作因略有二种。一有生力。二唯无障。诸法生时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时皆不为障。于中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识生时。以所依眼为依止因。以所缘色为建立因。以眼识等如种子法为不断因。以相应法为摄受因。以俱有法为助伴因。以耳根等为依住因。此等总说为能作因。于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胜功能故。所余诸分名无力因。以但不为障碍住故。何故自体非自能作因。以能作因于自体无故。谓无障义是能作因。自于自体恒为障碍。又一切法不待自体。应有恒成损减等故 述曰。若待即此自体。自体恒有。应恒成。若待第二自体。第二自体恒无。应恒成损减等 有余师说。若有自体因自体者。即应无明还缘无明等。一刹那顷此即此因。是则乖违缘起法性。有余师说。自于自体不见有用。故非因缘。犹如指端.刀刃.眼等。
论。虽余因性至总即别名。明得名也 显宗论释能作因名有四。一云因即能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虽余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处等总即别名。二云或复此因能作二义。以无障故可名为因。可名非因不能生故。三云又能作者是余亲因。此能助彼名能作因。四云或此令他能有所作。他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 此四释中初二持业释。后二属主释。
论。岂不未知至为能作因。次下第二问答分别。此即问也。
论。应知此生。至是能作因。答也。虽智障漏生。光障睹星。漏生之时智无障住。睹星之时光无障住。若为能障即不得生。
论。若于此生至可立为因。难也。若先能障。由今不障可得是因。本无障力今不为障。何得是因。
论。譬如国人至何得为因。王喻可知。
论。且如涅槃至无能障用。指事难也。此等诸法有。如非有。先不能障今不为障。何得是因。
论。虽无障用至亦得如前说。指事答也。若有力者。由今不障得为其因。其无力者。亦由今不障故得为其因。有力.无力障虽有别。生时无障其义即同。由此二种为因即等。正理释云。由一切法展转相望。皆有障力故得为因。谓于是处有此一法。是处无容更有第二。设复此法于余处有。彼亦无容更有余法如是诸法。岂不相望皆能为障而不为障。故皆可立为能作因。无色亦有时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诸法内一法生时。如与欲法余皆无障。谓二缘故法不得生。一顺因无。二违缘有。诸法生位必待胜力各别内缘。及待所余无障而住。
论。此即通说至于芽等。结前无障因起后有力因如文可解。
论。有作是难至皆成杀业。叙外难也。因既常有。果应顿起。既同为杀因应齐得杀罪。
论。此难不然至有亲作力。答也。无障疏因果不得生。非是亲作不成业道。法生.不生虽赖疏因。业感.不感由亲作力。
论。有余师说至有能生力。大文第二叙异说也 此师意说。一切诸法与一切法为能作因。展转皆悉有其力用。如文可解。虽由能作因取增上果。而因即广。其果即狭 正理论云。过去诸法与余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还与过去为增上果(此有因有果也)。未来诸法与余二世由无障故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后故。不与未来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据无障故许通三 解云。取果唯现。过去已取。未来未取。已取果已属已。未取果未属已。果据所取故唯有二。谓若俱.若在后。因唯无障不据能取。故许通三。谓若俱。若在前。若在后也 现在诸法与余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来法为现在果(已上三世相对)。有为.无为非因非果 有为望无为非因。无为无生故亦非果。无为不能取故 无为.无为非因.非果 无为望无为非因。无为无生故非果。非所取故 无为。有为。是因非果 不障生故是因。体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 由此义故说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诸有为是增上果。
论。如是已说能作因相已下第二三句明俱有因 俱有因者。与俱有法为因名俱有因。或以俱有法为因名俱有因。若总出体。即摄一切有为法尽。若相对出体如下广释。
论曰至为俱有因。此释初句辨因相也。此与婆沙第十六评家。及正理论义不同也。婆沙云。同一果义是俱有因义 正理论云。有为法一果是俱有因义 不云互为果是俱有因义。
论。其相云何。前虽总说互为果义其互为果相状云何。
论。如四大种至由互为果。指事辨相状也 故婆沙评家云。谓四大种若有偏增。若无偏增。地为三因。三为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观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观自性.及同类体为他因故。余大例尔 如是诸相与所相法。心与心随转。亦更互为因。此举三类互为因法。辨互为果相也 然于此中不说心随转法。及能相法自互为因者正理论云。此中所说因相太少 然自释云 本论说故此无过失。然本论中曾不见说心随转色与心为因。应辨此中造论者意 正理叙两师释皆弹有过 自释云。我于此中见如是意。若法与心决定俱起。遍一切心依心而转。即说彼法与所依心展转相望为俱有因。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多现可得故 心所法自相对多少不定。故论不说 身业.语业非遍诸心。不定心俱全无有故 不定心无色定全无身.语二业 生等诸相皆依心转。非互相依。生等皆以法为上首互相资故。由斯不说彼互为因。又于此中。为欲显示但说异类为俱有因。同类互为因不说而成 故显宗论云。一切心所.静虑.无漏二种律仪.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谓心随转法。何缘心随相非心随转法。心随相于心非俱有因故。何缘心随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彼于一法有功能故。又与心王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若尔云何心能与彼为俱有因。由随心王生等诸位彼得转故。岂不应如大种生等。心亦用彼为俱有因。诸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与诸大种为俱有因。此亦应尔(准上论意。大种生等。与大种非一果。而得为俱有因。心与随相虽非一果何不许为俱有因耶) 如是所例其理不齐。展转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诸造色。是诸大种展转果中。一果所摄。何容造色非诸大种生等果。故例此为失。又如前说。前说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诸大种与生等相。展转力。生故无此失 又云。又此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转而非随转。谓即心王。有唯随转。谓色.及心不相应行。有是能转亦是随转。谓心所法。随心转故。能转色.及心不相应行故有二俱非。谓除前相 准上论文。此中所明心随转法。与余处说随行随转义不同也。如对法中说惠为体五蕴随行。此即心王入随转摄。此中说心唯为其转非是随转。即说心王非随转也。然此中说据王.臣理心但为转。对法中说据对法理惠为其转。说虽不同义无违也。
论。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明俱有因体也。一切有为皆有四相。能相所相更互为因。理合遍摄一切有为。此中互为果言。谓同时因果。于中小相望其本法。非互为果。本法与彼作俱有因。此即非互为果而为因也。准此。即是但互为果皆俱有因。有俱有因非互为果立互为果因不遍宗法。此乃因狭于宗。正理弹云。又不应说唯互为果为俱有因。法与随相非互为果。然为因故。此为因相彼应更辨。由此义故应辨相言。有为法一果可为俱有因 此与婆沙义同。婆沙十六评家云。同一果义是俱有因 今详。此因若是同时。还有其过。自体既非自体之果如何俱有得一果耶。又大生.小生不同一果。如何得说一果因耶。此即一果之因不遍宗法。因狭于宗。与前无异。若谓异时。此即小相与其本法。同一等流.同一异熟。因何不与本法为因。此即一果之因通其异品。于异品转其过更重。正理立因不异于前因。何弹斥俱舍自更立耶。又入阿毗达磨云。诸有为法更互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因 准此二因亦无胜劣。今详。两论所立之因皆无有过。如说变碍名之为色。而立此因不遍无表。如说忽食.急行名之为马。而有非马急食.急行。亦有是马缓食.缓行。然此立名不违世现互为果及一果因。例亦如是。顺正理师以违婆沙故从一果。入阿毗达磨将不违理遍举二因。此论略故但举其一 有人问答云。问若依婆沙十六。及一百五十并云。一果者离系果。正理复云。一果者谓士用.离系。岂不相违。解云婆沙唯说离系果者。于此果中且据决定无滥者说。其士用果名宽不定。或是俱生。或无间等。婆沙亦应说士用果。而不说者恐滥俱生展转士用果。以自体望自体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说士用者。为摄一果中士用果尽。是故别说。各据一义并不相违 今详。正理说士用果者。以离系果不摄不生士用果尽。非是欲摄余有为法无间.隔越士用果也。等无间缘无间士用。及四大造色同时无间.隔越士用。此等皆非此中一果。非是一果俱有因义。谓彼心.心所法。及四大.生等。虽俱有因非一果故。亦非前聚色引等。春农秋实之士用果。此等虽同一果。非俱有因故。准五事论解心所法名相应中。有一解云。复次同一时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缘。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异熟。是相应义 准此论文。取等无间缘士用果者皆是相应因。是相应者。皆同取等无间缘士用果。不同俱有因。然有无等无间缘士用果得相应。如罗汉后心 今详。此论所明一果。同其婆沙。不同正理。以依婆沙而造颂故。若有异端应指陈所以。有人云亦同正理者谬也。
论。法与随相至非随相于法。此是互为果。因不遍此法故别举也。
论。此中应辨何等名为。下三句辨心随转法。前言心与心随转法亦互为因。未知何者是心随转法也。
论曰至心随转法。此出心随转法体也 言心相应法者。谓一切心所法 二种律仪。是心随转色也。言彼法者。彼三例法 言及心之生等相者。是上三例法.及心上本相 如是皆谓心随转法。总结上也。正理论云。何因不说彼之随相。不说所因后自当辨。
论。如何此法名心随转。下一句问立随转名。
论曰至名心随转。略以三义答。后开十义答。略以时等.果等.性三义说名心随转。
论。且由时者至及堕一世。开时为四也。谓一生一住。一灭。及堕一世 问何故四相之中。唯说于三不说异相 答此说时同生显同在未来将入现在。灭显用在现在入于过去。住显此法于现取果。即显未来.现在.过去三世时同。异之一相无显时能。故此不说。正理论云。岂不但言一生.住.灭即知亦是堕一世中。虽亦即知堕于一世。而犹未了此法与心过去.未来.亦不相离。或为显示诸不生法 述曰。虽言一生.住.灭即同一世。然未知彼生相之前。未来灭相之后。过去此法与心亦不相离。或诸不生不与心同一生.住.灭。恐疑彼法非俱有因。故言堕一世也 正理论云。若尔但应言堕一世。不尔应不令知定堕一世 述曰。若直言堕一世。即不令知定堕一世。以同未来后时若生即不同世。虽先同世后非同世。若不言同生.灭等。即不令知定堕一世。更言一生.灭等。知定一世必无先后。论。由果等者至及一等流。此开果为三也。正理论云。岂不等流.异熟亦是一果摄。如何一果外说异熟.等流耶。实尔。此中言一果者。但摄士用及离系果。岂不此言通故亦摄等流.异熟。虽言亦摄。非此所明。然士用果总有四种。俱生.无间.隔越.不生。此显与因非俱有果。为遮唯执与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互为果故。自非自体士用果故。即显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义。是故别举等流.异熟 准此论文。遮同时果。非彼欲取无间.隔越士用果也。
论。应知此中至其义不同。明时.果义异也 时是显俱。果是显共。
论。由善等者至无记性故。此明性等分为三也。通前为十。
论。由此十因名心随转。此总结也。
论。此中心王至为心俱有因。指法明因多小。文中有二。一述正义。二叙异说。此文初也 心王极多。谓初定心有十大地。及善地欣.厌随一。及寻与伺。定共七支。总三十一法。并大.小相总二百七十九法。心已与一百五十八法为因 极少谓二定已上无覆无记心唯有十一法。并大.小相有九十九法。心王与五十八法为俱有因 有人云。心王望九十八法中。极少犹与五十八法为俱有因者谬也。若尔九十八法中极多与几为因。显宗第九云。本相与法其力等故 同其本法为俱有因。随于一有功能故。唯与所相为俱有因。正理论云。何缘心随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与彼互为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说多因。随相不名心随转法 上文指释即此文是 若尔云何心能与彼为俱有因。由随心王生等诸位彼得转故。
论。有说至并心本相。第二叙异说也。此师授义与前不同。唯取邻近以为因也。
论。此说非善。此总非也。
论。所以者何。问非所以。
论。违品类足至即所除法。出违文也。若不广述略意难知。前后引证句义别故。依品类足论第十三千问品中。将有身见对四谛为问云。几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等者。二非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为因。二应分别(前二灭。道后二苦。集)谓苦圣谛或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或有身见为因亦有身见因。或非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此中唯有三句别也。无四句者。以身见是遍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无能生身见不从身见生。不染污法中复无能生身见者。此中据因缘作论故。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者。牒第一句偏句。此法多故除狭取宽。有四节文。除俱句也。谓除过去.现在见苦所断随眠。及彼相应.俱有等。等言谓得。此从身见有同类.遍行因生。作同类因生身见也。身见相应.俱有法加相应.俱有因也。又除过去现在见集所断遍行随眠。及相应.俱有苦谛。是第二节也。此以从身见遍行因生。及作遍行因生此身见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等也。又除未来有身见相应苦谛。此第三节除也。此举身见除相应法不除身见。此以相应法作相应.俱有因生身见故除也。又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无常。诸余染污苦谛。第四节除法也。此举身见.及相应法。取生.老.住.无常。以俱有因生身见故除也。诸余染污苦谛。即是从身见生。不与身见为因苦谛也。有身见为因亦有身见因者。谓前所除法。非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者。谓不染污苦谛。集圣谛亦尔(已上论文)。所以苦.集句数同者。苦.集谛同以一切有漏为体。因义名集。果义名苦。如识与意体无宽狭。然迷两谛烦恼有别。谓若具十。集唯有七。有师异释皆非宗意 如彼论言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为因者。以牒品类足初句也 言。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无常诸余染污苦谛者。越前三节牒第四节文也。既身见及彼相应法上四相。以是俱句故除。故知。心相应法上四相亦能生心。以未来世身见相应法上四相。唯有俱有因生身见。更无余因故 言。或有苦谛至即所除法者。牒品类足第二句也。证身见相应法上四相为俱句也。以此证知十四非也。
论。有余师不诵及彼相应法。述余师诵异也。若除及彼相应法五字。即是唯除有身见上四相。相应法上四相非能生有身见故不除也。由此唯十四法与心为因。
论。迦湿弥国至知说有余。婆沙正余师诵文也 或应准义知说有余者。本相与法力既是等。法既为因。故知生等亦为因也。正理论中复有一师。一切同聚皆互相望为俱有因 非是正义。
论。诸由俱有至彼必俱有。成俱有因必俱有也。
论。或有俱有至因故成因。此虽有必俱起因而非俱有因也。有八对法。
论。谓诸随相各于本法。第一对也。
论。此诸随相各互相对。第二对也。
论。随心转法随相于心。第三对也。
论。此诸随相展转相对。第四对也。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第五对也。
论。少分俱生展转相对。第六对也。谓散无表。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第七对也。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第八对也。
论。如是等诸法至因故成因。上因是立名因。下因是俱有因。
论。非一果异熟及一等流故。此是通前七对。十随转中有一生.住.灭。及堕一世.善性等同。无共三义故不成因。第五.第六.第七三对不同。一果.异熟.等流义亦可知。前四对法言无一果.异熟.及等流义极难解。详其此意即合是共力同取是一果义。果虽是同力不同取非是一果。故正理云。聚中多分非彼果故 此释随相不名心随转法。即是此中非一果也。如两人共证择灭无为。果虽是同非是一果。要相应共为能证因方名一果 若作此释非一果等。即遍八对若不尔者。因何前四对。士用.异熟.等流果。同阙其何因非俱有因。又论总前八对。以非一果.异熟.及一等流。故知通前四也 有人云。横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 未知竖望能同取不。
论。得与所得至或俱生故。重明得也。又加非定俱行或前或后或俱生故。又准论云俱生得虽与法俱有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云或前或后或俱生故。故知即俱生得可或前或后。准此亦合前得可后。后得可前。前后之得亦可法俱。
论。如是一切理且可然。经部纵有部立十随转故成俱有因 理且可然。不全许故。后拟破故。故言且也。
论。而诸世间至有因果义。经部先纵今即夺也。世间种与芽等为因世共极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见如有部计立俱有因同时因果。故今应问萨婆多部。云何俱起诸法聚中有因果义。法若未生。因未取果。因若取果。果法已生。俱时生法何成因果。
论。岂不现见至亦为因果。有部答也。岂不现见。灯焰与明为因.芽与影为因。虽是同时有因果义。因何得说不见如是同时因果。
论。此应详辨至用互为因。经部对也 于中有二。一破现灯.明因不定。二破影用芽为因。焰之与明。俱由前念与生因合。有于后念焰.明俱起。非是同时之焰。与明为。理如前说。二破芽为影因者。余东边物障于光明而西边有影现既障光处.别生影处殊。如何说芽与影为因。
论。理不应然至理成因果。有部释也。我今所说俱有因果。随因有无果有无故芽.影亦尔。如善因明者说因果相。若此有彼定随有若此无彼定随无者。此定为因彼定为果。俱有法中随一有即一切有。随一无即一切无。以此之理故成因果。
论。俱起因果至互为因果。经部纵夺也。纵其同时因果。而夺互为因果也。
论。即由前说此亦无违。有部答也。即由前说一有一切有等。非直唯证同时因果。此亦证有互为因果。
论。若尔如前至应互为因。经部难也。汝云一有一切有证互为因果者。如前所举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中。云造色互不相离。造色.大种。随相.与本法。皆不相离应互为因。
论。若谓三杖至连持令住。纵有部救破也。汝若说俱有因犹如三杖相依互皆有力为俱有因。有对造色等俱起相望无力故不成因者 此应思惟。如是三杖。为由俱起相依力住。为由前生因缘合力令彼三杖俱起住耶。又现见。彼三杖之中。亦有离三杖外。别物绳.钩等连。地持令住。西方事火外道等。将三杖行。住即上安火灌绳上安钩。用绳系三杖交立于地 经部计。三杖住由前念绳.钩.地。令后念三杖住也。
论。此亦有余至因义得成。论主许有部俱有因义也。绳.钩等如同类因等。三杖相依如俱有因也。
论。如是已说俱有因相。下第三明同类因也。
论曰至为同类因。此总释也。谓相似法与相似法为同类因 准此论文。若是与相似法为因名同类因。即同类之因名同类因。若以相似法为因名同类因。即同类是因名同类因。义通两释不及前解。
论。谓善五蕴至应知亦尔。此别释也。此中染言通其不善.有覆无记。以此二法互为因故 言无记者。谓唯无覆无记法也有覆无记非唯与无记为因故。亦非唯用无记为因故。善.染之因更无异论。无记五蕴异说不同。
论。有余师说至四非色因。此是第二师说 前师说。同善五蕴等 第二师云。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此师意。以色性劣故与胜为因。四蕴胜色故非色因。
论。有余师说至色非四因。第三释也 此师意。以四蕴力胜能与五蕴为因。色蕴势力劣故不为四因。
论。有余师说至皆不为因。第四释也 此师意。以四蕴.色蕴虽同无记。力劣异类不互为因 四说不同既无评文何为正说 答曰应言前说为善。同善.染故。善.染性中。既色.四蕴展转为因。因何无记业色。不与四蕴展转为因。违二性例 破第二师云。善心发善色。善色亦善四因。无记发无记。因何四蕴非色因 破第三师云。同类因法劣为胜因。因何色劣非四蕴因 破第四师云。善五蕴等色.心有异。展转为因。无记色.心因何相望总不成因 有人误解婆沙。妄断后说为正云。诸论皆有四说。并无评家 今解且以后师为正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种与意处为几缘。答所缘.增上。意处与大种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一因。谓异熟因。增上者。如前说 解云。无记四大。既望意处。展转相望。不言有同类因。以此准知。无记色蕴。望无记四蕴。展转相望。非同类因 今详。此释未善其宗。言无记五蕴展转为因者。岂说一切色蕴皆展转为因耶 此说展转为因者。谓无记业色与四为因。非异熟生.及所长养。婆沙既云四大。此非业色。如何成证 又论先叙正义与善.染同。后述异师三说不定。因何将异师说破其本宗。
论。又一身中至与余为因。释同身异位也。同一身中前与后因。非后前因。
论。若对余身至应广思择。明异身十位为因也。胎中有五位。出胎有五位。总成十位 异身者谓过.未身 同类者。谓根.境同类 一一与十位为因者。谓后位生法与前位不生为因。婆沙十八评家云。应作是说。余身十位一一皆与余身十位。及此身十位为同类因。此身十位一一皆与此身十位。及余身十位为同类因。后位已生法。与前位不生法。亦为同类因故 此论与婆沙不同者。此论此身唯据生说。婆沙此身兼不生说。正理论云。若就位说。有余师言。羯剌蓝位能与十位为同类因。頞部昙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与余为因。后位望前但有缘义。若尔最初羯剌蓝色应无有因。最后老色应无有果。故理不然 此师与此论前说义同。就一身中据生者说。何得辄难前位无因后位无果 复有师言。前生十位一一皆与后生十位各自类色为同类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于自类如应当说 同此论后说既言自类。异类定不为因。
论。若不许色至因增上等。叙异师说违本论也。正理论云。譬喻者说诸色决定无同类因。但由众缘和合资助而得生长。现从井下掘出泥中有芽生故。非于地下曾有种生。芽从何起。故知色法无同类因。彼执违害本论所说。故本论言。过去大种未来大种因增上等。(更无余因。唯有同类因也)彼言。我说于此无违。由增上缘有近有远。如次说为因.增上故。无方逃难矫设此言。虽似顺文而实违理。又非许色有同类因。于理于文有所违害。然从井下掘出泥中有芽者。彼先有种阙和合缘未生芽等。今缘和合芽等乃生。若彼泥中无同类因而得生者。应生一切或全不生。无定因故 婆沙一百三十一云。问同趣.同地处所差别。展转相望为有因不。有说无因。此不应理。应有大种是刹那故谓五净居所有大种。无始生死曾未起故 准此论文。生处虽异为同类因。然左眼不与右眼为因。身根不与余根为因。言前位与后位为因者。据同类说。非是羯剌蓝时身根与后眼等为因。
论。为诸相似至为同类因。自下五部九地分别。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不尔云何至自部自地。重问答也。先总答后别释。
论。部谓五部至无色八。开五部九地也。
论。此中见苦至非余。明五部各各自部为因也。
论。于中一一至皆无因义。此明五部一一别别九地各别为因非余。准此论文。但言自地.自部不简趣.处。故知。趣.处不同。所起烦恼皆互为因。同系缚故。故婆沙十七评家云。同地异处。所起烦恼展转相缚。随类展转为同类因。然除异部。五部随眠。系缚分齐有差别故。
论。又此非一切至为同类因。明前与后因也 前生与后生者。谓过去前生与过去后生.及现在.未来生法。过去后生与现在.未来生法。现在与未来生法。皆名前生与后生也。诸不生法名不生也。前生之法与后生不生法为因。
论。云何知然。问也。
论。本论说故。答也。
论。如发智论说至皆应广说。引本论文证也。虽未来世至生相法。亦是前生。此中据已生说。虽至生相未越未来。
论。然即彼论作如是问言。自此已下明未来世无同类因有六难也。一无时非因难。二染污苦谛难。三因果决定难。四本无今有难。五非心因法难。六染污眼识难 前四此论有文。后二婆沙具说。
论。然即彼论至无有过。第一难云。若未来世无同类因。至现在世方为因者。此即有时作因。有时不作因。云何本论作是问言。若法与彼法为因。或时此法与彼非因耶。彼本论自答言。无时非因。故知未来有同类因。此中因者。四缘中因缘也。依四缘为问故。婆沙有七说不同。一云。彼依俱有因作论。以俱有因通有为法。亲能辨果通三世故。二云。彼依相应.俱有二因作论。以此二因俱遍三性。亲能辨果通三世故。三云。彼依相应.俱有.异熟三因作论。以此三因亲能辨果通三世故。四云。彼依相应.俱有.异熟.能作四因作论。以此四因通三世故。五云。彼依五因作论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六云。此中有说除遍行因。体用狭故。七云。应说彼依六因作论。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解云此说为正 因名所表通六因者。本论问答既问因缘。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能作因中四大。造色五因是因缘故 问既通于六因 答亦兼其六因。谓已作因无时不作因故。如正理释云。能为因后无时非因 故准下正理云是余师非是评家之义 此论云。此依俱有.相应.异熟三因作论。与婆沙第三说同 正理论云。如本论说。若法与彼法为因。无时此法非彼法因。岂不过.现与彼为因未来非因。便违此说。无违此过。此依俱有.相应.异熟通三世因密意说故。有余师释。虽此通依六因作论。而无有失。未来既无同类.遍行。如何可说无时非因。未来虽无。而此意说。能为因后无时非因。又此未来亦定应有。谓有为法。于正生时定能为因殄诸障故。依此密说无时非因。然经主言彼非善释。以未来法正生位前。非同类因后方成故。如是过难前已释通。谓非未来有前后故。就三世说无时非因。意显更无第四时故。若尔。等无间缘应同此说。然本论不许故。本论言。若时此法未至已生非等无间。无斯过失。所以者何。等无间缘据开避力。非正生位有开避能。要已生时有开避力。若至已灭名已开避。同类因者如种子法。于正生位住种法中。至已生时正能取果。故因非类等无间缘 准上正理。虽有此救未能遣难。在未来时。因.缘二义俱未来故。何得独因。答云无时非因。正理自释。与此论同。取婆沙第三说为正 问未来正生位法在余未生法前。如何得说无前后耶 正理释云。过去诸法虽皆是前。而取果时已定前后。非未来法于正生时。作用别余可立前后。要至现在已生位中。方简未来令成后位。以已作用取彼为果。
论。有谓未来至无时非因。叙婆沙异说也。
论。彼于所难至未至已生。论主破也。
论。然彼释至非善于文。叙救破也。如文可解。
论。是故应知前释为善。结归三因作论为善。
论。若尔至即所除法。第二染污苦谛难也。此不正义家诵品类足论第三节文。与正义家不同。正义宗云。除未来有身见相应法。此是举身见除相应法也。以未来身见从过去.现在身见生故。而不能更生有身见。未来既无同类.遍行二因。故知。身见望于身见更无余因。故举身见除相应法。由此但言除未来身见相应苦谛。不言及彼。不正义宗诵第三节文。即加及彼二字。云除未来身见.及彼相应法。既有及彼二字。即是两件除法。身见亦是俱句故除。即是未来身见能生身见。身见望身见。无相应.俱有.异熟因义。既言未来身见与身见为因。故知即是同类因也。
论。彼文应说至由义应知。非此是正义通也。准未来世无前后义说除身见。应知非也。
论。复云何通至所依所缘。第三因果决定难也。
论。应知彼文至色等六境。此是通也 因决定者。据四因说。不据同类.遍行二因 果决定者。谓增上.士用.及异熟果。非等流果。
论。若尔同类因。应本无而有。第四本无今有难也。
论。许故无过至果非体果。答也然位本无今有。非体本无今有 此论唯有四难。正理.婆沙皆有六难 正理云。又品类足论当云何通。如说云何非心为因法。谓彼已入正性离生补特伽罗初无漏心。及余异生决定当入正性离生者初无漏心。然彼异生未来所有诸无漏心。皆非心为因。何故唯说彼初无漏心 解云。异生位中诸无漏。皆在未来无同类因。云何偏说初无漏心非心因也。论既唯说初无漏心无同类因。故知未来有同类因。正理论云。又作是释。彼文不辨同类因义。何者唯辨二种异生。谓有般涅槃法。及无般涅槃法。文虽不举无涅槃法。义准理门显示知有。谓彼既说有余异生决定当入正性离生。由此义准。亦有异生决定不入正性离生。准上论文有涅槃法名非心为因法。决定当入正性离生名有涅槃法故。亦名非心为因法故 有人引婆沙云。有余师说。彼文不辨同类因义。何者唯辨二种异生。谓有般涅槃法.及无般涅槃法。文虽不举无般涅槃法。义准理门显示知有。谓彼既说有余异生决定当入正性离生。由此义准。亦有异生决定不入正性离生。此即名为无涅槃法。即无涅槃法名非心为因 有人解云。有般涅槃法。有初无漏心。与涅槃为证得了因。名心为因。若无般涅槃法。无初无漏心。与涅槃为证得了因。名非心为因 今详。此文应是抄写者误。应云有涅槃法名非心为因法。若作此解文即与旧婆沙同。亦顺上论文 论自问云。云何非心因法。此问非心因法也 论自答云。谓彼已入正性离生补特伽罗初无漏心。及余异生决定当入正性离生者初无漏心 准此论文。二种有情初无漏心是非心为因法 余师释云。既说有余异生决定当入正性离生。由此义准。亦有异生决定不入正性离生。此即名为无涅槃法 准此余师既云论虽不举无涅槃法。及云决定当入正性离生是有般涅槃法。又决定当入正性离生是非心为因法 准此故知。非心为因是有涅槃法。如何得说无涅槃法名非心为因。故知说有涅槃法名非心为因也 问若尔何故说有涅槃法为非心为因 答深法师释云。涅槃是非心。初无漏心与涅槃为因。名非心因法。今详。非心为因者。不用心为因。无漏之心唯同类心与心作因缘。初无漏心无心为因。正理论云。有余师释。彼文亦辨同类因义。然彼唯说若心毕竟非心为因。虽彼未入正性离生者诸无漏心。皆非心为因。然彼若入正性离生。唯有初无漏心是非心为因法。余心无不以心为因 正理又云。识身足论当云何通。如彼论言。于过去染污眼识所有随眠。彼于此心。或能为因非所随增。或所随增不能为因。或能为因亦所随增。或不能为因亦非所随增。且能为因非所随增者。谓诸随眠在此心前同类.遍行。即彼随眠若不缘此。设缘已断.及此相应随眠已断。为所随增不能为因者。谓诸随眠在此心后同类.遍行。即彼随眠缘此未断。能为其因亦所随增者。谓诸随眠在此心前同类.遍行。即彼随眠缘此未断。及此相应随眠未断。不能为因亦非所随增者。谓诸随眠在此心后同类.遍行。即彼随眠若不缘此。设缘已断。若所余缘。若他随眠。若不同界遍行随眠。如彼过去染污眼识。未来染污眼识亦尔。过去四句其理可然。未来如何可立四句 解云。未来眼识随眠无前无后。如何得说有四句耶。正理论云。又作是释。彼于未来应作三句。除所随增不能为因。彼无后故。然说未来如过去者。显正生时必入现在。望余未起可立为前。对此可说余名后故。有余师释。此说未来亦有四句。不言未来有心前后同于过去。谓有同类.遍行随眠。在未来世。于彼未来染污眼识。缘而未断。是所随增不为因故 解云。此中说因者。是因缘。五因随有。皆得是因。随增者。通相应.所缘。随有其一皆名随增。此正理文与婆沙同。
论。若同类因至当有何过。上明未来世无同类因。有六难。下明未来世有同类因有二难一本论不说难。二互为因果难 当有何过。问也。
论。未来若有。本论应说。此第一难也。
论。本论唯说至故无有失。此是不正义家。通本论中不说难也。本论唯说取与果因。未来无取.与故所以不说。
论。无如是义至无同类因。论主破也夫等流果必果后因先。未来既无前后。如何有同类因引等流果。未来当生前后不定。若未来世先是果者。若遇缘先生。即因在未来果在过.现。即是已生法为果。未生法为因。如过去法非现在果。故知无未来法过.现为果。果先因后故。故未来世无同类因。
论。若尔异熟因至无前后故。外人引异熟因为例难也。
论。无如是失至未来非无。论主通也。如文可解 正理论云。若尔异熟因亦勿未来有。此.彼非类。所以者何。此同类因。与等流果善等无别。若无先后应互为因。既互为因。应互为果。互为因果与理相违。既无理能遮互为果则应许有果在因先。亦有二心互为因义。是则违害发智论文 已上即是互为因果难也。婆沙云。问若未来世有同类因。即应二心互为因果。答如四行相各有系属。余法亦然。故无斯过。谓未来世无常行相。有四行相应无间生。彼是所修系属于此。无常行相与彼为因。彼非此因系属此故。无常行相起必先故。苦.空.无我行相亦尔。余有为法类此应知。故无二心互为因果。若作是说。有依第四静虑得阿罗汉果。能修未来九地无漏。所修无漏皆系属此。故后依余地圣道现在前。更不能修未来无漏。无余圣道系属此故。应在过.现非同类因。是则违害此中所说前生善根。与后生者为同类因。乃至广说。勿有此失。故未来世无同类因于理为善。
论。言同类因至定依何说。已下明无漏.有漏为因差别。此即问也。
论。定依有漏至皆互为因。答也。前说同类因唯自地者。依有漏说。若依无漏九地展转为因。
论。所以者何。问也。所以有漏异地非因。无漏异地互为因耶。
论。此于诸地至由同类故。答所以也。一如客住故。二不堕界摄。三非诸地爱执为已有 由此三因。地虽不同展转为因。由同类故。
论。然唯得与至加行生故。总释与等.胜为因也。
论。且如已生至是名为等。别释等为因也。
论。又即此忍至是名为胜。别释胜为因也。
论。如是广说至更无胜故。苦法智忍已后诸无漏也。其无生智唯与等为因。更无胜故。异乘圣道无因义故。尽智已下皆与等.胜为因 正理论云。由是道谛虽地不同展转为因。同种类故。然非一切为一切因。与谁为因。谓等.胜果。加行生故非为劣因。初定圣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无所有处。二定等道应知亦尔。于依自.上有。于依下地无。谓依初定初定圣道。与依九定九地圣道为同类因。即此唯用依初定道为同类因。不用依上圣道为因。以性劣故。依第二定初定圣道。除依初定。与依余定九地圣道为同类因。即此唯用依初.二定九地圣道为同类因。非依上地。乃至。若依无所有处初定圣道。唯与依此无所有处九地圣道为同类因。即此通用依九地定九地圣道为同类因。如依九定初定圣道。余定圣道依于九地。随其所应当广思择。
论。又诸已生至为同类因。此明三道为因异也。
论。又于此中至为同类因。此明利.钝为因别也。正理论云。又诸已生见道.修道.及无学道。随其次第与三.二.一为同类因。展转为因亦不违理。如何后生胜无漏道。能与前生劣无漏道为同类因。而不违理。谁言后生胜为前生劣因。前生钝根种姓修道。与自相续未来决定不生利根种姓见道。为同类因。何理为碍。一切有情各别相续。法尔安立六种种姓。无学望前应知亦尔。然有差别。谓有前生无学圣道。于自相续后生修道为同类因。无学退已。于修道中可有转生利根义故。若尔应与本论相违。如说已知根与未知当知根。为所缘.增上。非因。非等无间。如是具知根于二根亦尔。此无相违有余意故。如次前说。有余意文处处皆有。即是此等。故应显示有余意文。今此文中有何余意。谓依后生如是根姓所摄已知根。即望前生如是根性所摄未知根密作如是言。为所缘.增上。非因等无间。劣故。后生故。此文但说已起作用。依相续转诸无漏根。如说有用世第一法。若尔有情各别相续。法尔安立三乘菩提。如是亦应声闻乘道得作独觉.佛乘道因。独觉乘道作佛道因。无斯过失。性极远故。若已升陟声闻道者。无容更生余乘道故。若尔已升陟随信行道.随法行道。无容更生。是则前生随信行道。与未来世毕竟不生随法行道。应不为因 问也 亦无此失。诸钝根道。可有转成利根道故。谓即由彼随信行根诸蕴相续。可有转得属随法行蕴相续根。非由已升声闻乘道诸蕴相续。可有转得独觉.佛乘蕴相续道。依如是义故有说言。虽无是处而假分别。若见道中有出观者。随信行道亦有转得随法行根。然无出义。故根差别与乘不同 今详。圣道略有三节。一种姓。二前后位。三所依地。就三之中种姓最亲。次前后位。后依诸地。所以得知如是次第者。同依诸地修九地道。下与上因。非上下因。就此依中上地见道。与下地修道.及无学道为同类因。故知地疏于位。又依钝无学道。得与利根有学为因。故知位疏种姓。正理论任细而论。俱舍论等顺其本论。
论。上诸地至或等或胜。问也。
论。由因增长至为未来因。答也。
论。为唯圣道至为因非劣。问答也。
论。加行生法其体云何。问加行生体也。
论。谓闻所成至为因非劣。总略答也。
论。如欲界系至以无故劣故。此指事答也。
论。如是诸法至除前劣故。就同地中。闻.思.修惠复分九品。与等.胜为因也。
论。生得善法至染污亦尔。明生得善等也 正理论云。生得善法与加行善为因。非加行善与生得善为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品。一切相望展转为因。容一一后皆现前故。有余师说。定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现行异熟九品。可施设有九品差别。染污九品准此应知。复由对治有九品故。可施设有九品差别。
论。无覆无记至二一为因。次明无覆无记为因差别。准义同类异熟九品展转为因。余二与等.胜为因。非加行生。加行生故。
论。又欲界化心至而无所获。此明化心为因差别也。
论。因如是义故有问言。自此已下问答分别也。
论。颇有已生至于一切劣。此明已生法胜。不与未生劣为因也。
论。颇有一身至未来无故。明后虽劣非前胜因。
论。颇有前生至已彼劣故。明前已生胜无漏法非后已生劣无漏因。
论。如是已说同类因相。下第四明相应因也。
论曰至是相应因。此出体也。即心.心所更相随顺。共相应义名相应因。即是用相应法为因。持业释也 及是与相应法为因。属主释也。
论。若尔所缘至为相应因。此释颂中相应。有同一所缘.同一行相.同时.同依。然颂唯说同依。意者。由一所依义最要故。所以偏说。
论。此中同言至应知亦尔。此释同依。准此释意。同所依者。是心.心所共一所依义。所缘亦尔 有人解前同一所依.同一所缘。云依虽有二只依一说。缘虽有多且依一说者。即违此文。然此颂中但言同依义通。准长行释同一刹那 就刹那同中复有二种。一所依定同。二现起同。所依定同者。如一刹那眼通有三性识依。就染识中通与贪.嗔等依。然此等法虽同一依。非相应也。故知虽同依一刹那眼根。亦非相应义。必须现起同一刹那方是相应。由此长行释中。云谓若眼识。用此刹那眼根为依。相应受等。亦即用此眼根为依。此据刹那现起为依。由如是义应作四句。有是同一依非同时等。谓三性识。同于一根以为依定。起时不同及境不定。二起时境等虽同。而所依异。如众人观月等俱句可知。
论。相应因体至义何差别。问也。心.心所法是相应因体。亦俱有因体。既是一因应无二。必应于中有其别相。如是二因有何差别。
论。由互为果义至互为因义。答别相也。如商侣相依共游险道。由互相依得度险道。即是互为果义。亦是互为因义。即如商侣同受同作食等事业。其中阙一皆不相应。是故极成互为因义 问如商侣同行。阙一如何皆不相应。此如商侣同时行者食等事业。住必同住。行必同行。食必同食。若于一人不同所作。则不住。不行。不食等也 正理云。若相应因则俱有因。此中二因义有何别。答云。非相应因即俱有因。由此二因义各别故。然即一法是相应因亦俱有因义。差别者。不相离义是相应因。同一果义是俱有因。又展转力同生.住等是俱有因。若展转力同缘一境是相应因 准此二论。辨因差别。故知六因辨异就用非体。其相摄亦用非体。
论。如是已说相应因相。下第五释遍行因也。
论曰至当广分别。此出遍行因体 谓前已生遍行诸法。出因体也 与后同地染污诸法为遍行因。示果体也。随眠品中遍行有三。一遍随眠五部法故。谓十一随眠。二遍缘五部法。谓十一相应法。三遍与五部染法为因兼四相。由遍与五部染法为因故。名遍行因 随眠有三遍。相应法有二遍。四相有一遍。
论。此与染法至亦生长故。释同类因外别立所以也 此与染法为通因者。即是遍义。其同类因唯与自部.自地为因。遍行因与自地一切染法为因。力势不同故别立也。亦为余部染法因故 由此势力余部烦恼.及彼眷属亦生长故。释通因也。正理论云。于自部摄诸烦恼中。同类.遍行二因何别。由有身见诸爱得生。诸爱亦能生有身见。二差别相如何可知。自部二因亦有差别。谓执我故。能令诸爱生起坚固增广炽盛。我见遍缘诸爱境故。爱令我见生起坚固。而不能令增广炽盛。不能遍缘我见境故。由诸遍惑展转相望。皆能遍缘所缘境故。一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坚固增广炽盛。故此二因非无差别。一时一品能为同类.遍行二因有何差别。虽同时取二等流果。而自部果增盛非余。故彼二因亦有差别 何故云何自部增盛。由二因门所长养故。由此为彼近生因故。令彼增广.及炽盛故。
论。圣者身中至为遍行因。问也。有学圣人遍惑已断。岂亦用此已断之法为修惑因。若亦为因断与不断有何差别。
论。迦湿弥罗国至见所断为因。答也。一述毗婆沙家。二引品类足证。此文初也 见所断与一切染法为因。故知不简圣身染污。
论。品类足至所感异熟。此文第二品类足论证 品类足论有三文证。此文第一。见所断法为因证也 谓诸染法既并皆以见断为因。圣人身中染法亦是诸染法故。故知亦用见断为因。
论。云何无记至及不善法。此是第二无记为因证也。遍行之中身.边二见。是染无记.及四无记。俱是无记。既言谓诸无记有为法。即是摄一切染.不染无记尽。又云及不善法。即是摄一切不善法尽。既染无记.及不善法皆用无记为因。故知圣人身中诸染污法。亦用身.边二见为遍行因。
论。或有苦谛至诸余染污苦谛。第三染污苦谛证也。此中取从身见生不与身见为因而证也。谓一切染法皆从身见生。一分却与身见为因。一分不与身见为因。圣人身中染法既是诸余染法之数。故知从身见生。
论。若尔至染污思。外人难也 既离欲圣人退最初起染污思。是唯不善为因。故知圣人身中染法。不用见道所断身.边二见为因。
论。依未断因至故废不说。通也。
论。如是已说遍行因相。第六明异熟因也。
论曰至异熟法故。出异熟因体也 异熟法者。如下广释 三性之中善.不善。唯是异熟因也。无记唯非异熟因也 善有二种。有漏是异熟因。无漏非异熟因。
论。何缘无记至水所沃润。释所以也。无记力劣如文可知 无漏不招异熟。有二义故。一无漏以无爱水润故。二不可能招系地果故。不善.善有漏具其三义。一力用强。二爱水润。三招系地果故。是异熟因。
论。异熟因义至名异熟因。两关问也。
论。义兼两释斯有何过。答也。
论异熟即因至业之异熟。双难两释 言异熟生眼者。即是异熟即因。何得说言异熟之因。言业之异熟者。即不得言异熟即因。
论。两释俱通已如前辨。答也。圣教中言业之异熟。即是异熟之因。圣教中言异熟生眼。即是异熟即因。由有二文义兼两释。
论。所言异熟其义云何。问也。前之所言不善.善有漏是异熟法者。所言异熟其义云何。
论。毗婆沙师至名异熟因。引婆沙释对余五因废立名也。准此废立熟名。通六因所得果时皆名熟也。此异熟因。唯异类熟得异熟名。自余之因。非唯异类不名异熟。
论熟果不应至时有分限。已下论主破婆沙也。要具二义方得熟名 一由相续转变差别。谓异熟因经取果已。必定经停时别力用转变方能与果。即此转变是其熟义 二由随因势力时有分限。亦是熟义。随因势力或百年五十年等。如世间果转变而熟。熟已随其势力分限。具斯二义得其熟名。
论。非彼俱有至即与果故。释二因无相续.变转.差别义也。以取果时即与果故。
论。又非能作至时无限故。释三因无随因势力分限。由一取果已穷生死际数与果故。
论。由此但应至简别余因。论主述自释也。变异而熟是异熟义。不应如婆沙师说。熟通五果。但异以简余因。正理救云。然经主言。毗婆沙师作如是释。异类而熟是异熟义。谓异熟因唯异类熟。俱有等因唯同类熟。能作一因兼同.异熟。故唯此一名异熟因。乃至广说。皆不应理。毗婆沙师非决定说六因所得皆名熟故。设许尔者是果异名。亦无有失 正理自释云。然异熟因或持业释如经说异熟生眼。或依主释故契经言业之异熟。言异熟者。或离因熟。或异因熟。此二属果。或所造业。至得果时变而能熟。此一属因 又云。此异熟因总说有二。一能牵引。二能圆满。且众同分.及与命根。非不相应行独所能牵引 又云。要业牵引命.众同分 又云。身.语二业定不能引命.众同分。不尔便违契经.正理。经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说欲.有命.众同分。唯意业感非身.语业。身.语表业众多极微一心所起。于中唯一引众同分.及与命根。余无此能。不应理故。若许同时共感一果。则应更互为俱有因。有对造色为俱有因非宗所许。又非次第一一极微。牵引命根.及众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无异功能。别引生后而无过失。非为满业亦有斯过。于一生中。各别能取色.香.味等圆满果故。依此无表亦同此释。多远离体一心起故。不许互为俱有因故 准此论文于婆沙等论文外更立此义。引果.满果。及生前后力用别故。一心所引不令有异。同是满果一异熟。色等虽异力用同故。所以同一心引。感果有异。
论。于欲界中至及彼生等。自此已下就界明为因感果蕴多少。于欲界中。唯是得一蕴感一果也。得与生等同行蕴故。
论。有时二蕴至及彼生得。二蕴为因共感一果也。色之四相与所相法。色.行别也。
论。有时四蕴至及彼生等。明四蕴为因共感一果。心.心所无有色蕴。共一果故。
论。于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色界也。色界有二类。一蕴为因共感一果。一得。二无想定。
论。有时二蕴至及彼生等。明二蕴为因也。正理论云。非于第二静虑已上有诸表业。无能起故。
论。有时四蕴至及彼生等。明四蕴为因也。
论。有时五蕴至及彼生等。明定心也。于色界中有四类不同。
论。无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无色界。一蕴为因唯有得.及灭定。
论。有时四蕴至及彼生等。明四蕴为因也。于无色界唯有二类。于三界中无有三蕴为因共感一果。有缘极少必有四蕴。无缘极多唯二故。
论。有业唯感至即命根等。自下明业感处多少。准婆沙十九云。得命根.众同分业。彼业唯受法处异熟 准此论文。命根等者。等取众同分。此二皆容别业感故。又准婆沙。命根众同分下无等。故知得与本法同一业感。感命根.众同分业。定不兼暖.识。引.满果业定不同故。所以因就蕴明。果就处说者。若说共果即有一蕴.二蕴.四蕴.五蕴别。说处共果唯有一处.二处无多处故。说处共因即有二一乃至十一处故。依差别多明法相故。所以共果就蕴。共因就处处.蕴互明其义已显。不就界说。
论。若感意处至应知亦尔。感二处也。意与法处。即是四相.及得.心所法也 触法处者。得.四相也。
论。若感身处至应知亦尔。明感三处 身三处者。谓身.触.法 触是四大。法是四相等。色.香.味三应知亦尔。
论。若感眼处至应知亦尔。明感四处。谓眼.身.触.法。婆沙十九复次有业唯受一处异熟谓得命根.众同分业。彼业唯受法处异熟。有业唯受二处异熟。谓得意处业。彼业唯受意处.法处异熟。得触处业受三处异熟。谓身处.触处.法处。得色.香.味处业亦尔。各受自处.触处.法处异熟。得眼处业受四处异熟。谓眼处.身处.触处.法处。得耳.鼻.舌处业亦尔。谓各受自处.身处.触处.法处.异熟。有余师说。一切大种皆生色.声。欲界诸色不离香.味。彼作是说。得眼处业受七处异熟。谓眼处.身处。及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得耳.鼻.舌处业亦尔。谓各受自处.身处。及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得身处业受六处异熟。谓身处。及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得色处业受五处异熟。谓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得香.味.触处业亦尔。谓各受自处.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如是所说是定得者。不定得者其数不定。然有业能受八处异熟。有业能受九处异熟。有业能受十处异熟。有业能受十一处异熟。皆除声处 正理论云。有业唯感一处异熟。谓感法处。即命根等。若感意处定感二处。谓意与法。若感触处应知亦尔。谓触与法。若感色处定感三处。谓色.触.法。若感香.味应知亦三。谓各为一。并触与法。若感身处定感四处。谓身.色处.触处.法处。若感眼处定感五处。谓眼.身.色.及触.法处。感耳.鼻.舌应知亦五。谓各为一。身.色.触.法 今详。诸论说不同者取意各别。诸法相依有亲有疏一四相.本法。及相应法等。此皆处互为因。是最亲也 二有四大望造色亦是次亲。虽非相望处互为因。五因生造色故。亦定相依。异熟类者此二未曾有相离故 三次有四根依身根。虽无五因生于眼等然若有四根定有身根。自有身根非定有四根 四次有五根依扶根境。谓有五根处若在色界定有色.触。若在欲界定有四境 五次有八微不相离义。此论.及婆沙初师依前三义说。正理依前四义说。然说色界以决定故。婆沙后师通五义说。然说欲界非上界也。然所录婆沙初说感触与此论不同。应更详捡。
论。有果能感至或十一处。明容有业决定感五.六.七.至十一也。
论。业或少果至诺瞿陀等。明因少果多也 此中或少果者。非谓因多果也。欲显少余多果因也。如谷.麦等。一粒之因可得百千之果名种果少。如莲.石榴等。一粒之因一年之果。已得百千多年之果不可称计。
论。有一世业至果减因故。就大三世明也。 如一世造业可三世受。无三世造业同一世受。据引说也。勿设劬劳果少因故。
论。有一念业至如上应知。明小三世据满说也。此中所以如上应知 问若尔菩萨百劫修其相报业因。何唯一生受耶 答修多加行助一业故然正感者果多于因。
论。能异熟果至力所引故。此明熟果必因多时。转变方得熟故。
论。又异熟因至方能辨故。此明感异类难。必经多时。
论。如是六因至故应重辨。自下重明因世异也。
论曰至理如前说。释遍行.同类唯世二世。未来世无。如前已述。无前后故。
论。相应俱有至皆悉遍有。明三因也。二因同时故。异熟性异故。
论。颂既不说至通三世非世。明能作因由体宽故通三世非世也。
论。已说六因至对彼成因。自下大文第二明六因对五果也。
论。曰至及与择灭。此引本论出果体也。一切有为皆得是果。无为法中唯取择灭。定非择灭非是果也。
论。若尔至此为果故。此难无为合有因也。凡立果名对于因称。无为是果。应合有因。
论。又此无为至此为因故。此难无为合有果也。凡立因名对其果称。无为是因应名有果。
论。唯有为法至非诸无为。此总答也。有为之法是因是果。亦有因有果。无为之法是因是果。非有因有果。
论所以者何。征所以无为不同有为有因果也。
论。无六因故无五果故。答也。六因.五果外说证得因等非无因也。有不取.与之果。非无果也。以无六因因故言无因。以无五果果故言无果。
论。何缘不许至为能作因。难也。既无间道力得离系果。何缘不许无为有能作因耶。
论。于生不障至道何所作。答也。六因中能作因于生不障名能作因。无为不生故无能作因也。
论。若尔谁果果义如何。此中二问。一既无有因是谁之果名为果耶。二夫言果者是对因义。既无有因。果义云何。
论。谓是道果道力得故。答也。
论。若尔至非于择灭故。难也。得因道生。可是道果。择灭先有。岂是果耶。
论不尔至有差别故。答也。道于证灭得。及于择灭功能别也。
论。云何于得道有功能。问也。
论谓能生故。答也。
论。云何于灭道有功能。问也。
论。能证故。答也。
论。由此理故至择灭为道果。结释也。由道不能令灭生故无六因因也。由灭因道证故。是五果中道之果也。
论。既诸无为至能作因。问也。夫增上果者对能作因立。无为既许无增上果。如何可得是能作因。
论。以诸无为至与果用故。答也。于他生位不为障故名能作因。无为不障他生名能作因。名有果者据取.与义。法至现立方名取果。无为离世无取.与用不名有果 故无为法无增上果。已上述有部宗。
论。经部师说至唯有为故。论主述经部宗。经部不许无为是因。以经说故。
论。何处经说。有部问也。
论。如有经说至识亦如是。经部出经说也。
论若尔至作所缘缘。有部难也。经说无常因缘所生诸色。汝即谓因唯是有为。经中既说无常因缘生于识者。无为亦应非所缘缘。
论。唯说能生故至故不成难。答也。经说无常能生色者。乃至能生识者皆无常。不说为识缘者皆无常也。故不成难。
论。岂不亦说至为能作因。有部类释。经说能生是无常不废常法。是何缘经说无常为能生。岂废不障为能作。
论。有契经中至不障因性。经部破也。无为为所缘缘有经说故。我作此释。不障碍因既无经说。因何得立而妄例我所缘缘也。
论。虽无经说至无经说耶。有部救也。
论。若尔何法名为离系。经部问也。如经部宗择灭无体不立为因。今汝有部既立为因。有何别法名为离系。
论。即本论中所说择灭。有部引论答也。
论。岂不先问至开显自性。经部责也。前界品中问云何择灭。谓是离系。今此中问云何离系。云是择灭。于此自性竟不能显。
论。此法自性至亦名离系。有部释也。择灭无为言不可诠。但可方便说 是善。简虚空.非择灭 是常。简异余有为法。显其自性名为择灭亦名离系。
论。经部师说至此所无故。论主述经部宗。三种无为并无有物。物无立故。
论。若尔何故名虚空等。有部问也。法既无体。依何立名。既名虚空及择灭。故知有体。
论。唯无所触至此是虚空。答。空无体假立名也。
论。已起随眠至说名择灭。释假名择灭也。
论。离简择力至中夭者余蕴。释假名非择灭。
论。余部师说至名非择灭。论主叙上座部计也 彼计由慧简择功能。随眠不生名为择灭。随眠阙缘不生。及苦果不生名非择灭。
论。离简择力至即择灭摄。论主破也。随眠.及苦不生皆由择力故。此不生亦择灭摄。
论。有说诸法至名非择灭。论主述大众部计也。此计诸有为法生已后自然无名非择灭。
论。如是所执至未灭无故。论主破也既是无为岂得先无后有。
论。岂不择灭至应亦无常。大众部反难论主。经部择灭亦择故后有不生也。
论。非择为先至亦是无常。论主答也。择灭本有。非择为先方有择灭。如何择灭亦是无常。
论。所以者何。此大众部征也。既已起随眠生种。灭位名为择灭。故知未灭无也。所以得说非择为先方有择灭。
论。非先有择至方有不生。论主答也。随眠不生非由择有先来自有非新有不生。
论。何者不生本来自有。大众部等征也。何者不生先来自有。
论。若无简择至非造不生。论主为经部释。随眠种子不生义本来自有。若为生障不生义显。非造不生。道但为生障。非造不生也。
论。若唯不生至岂不相违。有部难经部也。若无别实物唯法不生是涅槃者。即唯是未来有不生法。如何经说能令过去.未来.现在众苦永断。此永断体即是涅槃。故知于三世随眠等断证得无为是涅槃也。
论。虽有此文至名众苦断。经部通也。此经意说。缘过去等烦恼。断故名众苦断。非谓断过去.现在烦恼名众苦断。
论。如世尊说至义亦应然。引例释也。如烦恼非色缘色等故。名为色等。烦恼非过去等缘过去等故名过去等。
论。设有余经至义亦无违。准此通余经也。
论。或此经中至应知亦尔者。更别释也。谓断过.现所薰种故名断过.现。如十八爱行过去世起者。依过去生说。未来.现在应知亦尔。
论。如是二世至说名业尽。举法释也。由过去.现在生烦恼熏成种子。由道力故彼种子断。此过.现所薰种子断时。名过.现生烦恼断也。此即果断说因断也。如异熟尽时说名业尽。
论。未来众苦至说名为断。此释未来断也。
论。若异此者至为令其灭。经部更难有部。过去已灭。现在正灭。何用修道令其灭也 论。若无为法至立为第一。有部难也。凡称第一皆说有法。法既非有。如何得说为第一耶。如石女之儿。岂得说为此儿第一。
论。我亦不说至此为第一。经部释也。如说此声有先非有等。即此非有不是有。故有义得成。非是有体。一切有.非有中此最可称叹。故经叹说此为第一。
论。若无为法至名灭圣谛。有部转难。凡言称谛是其实义。既称灭谛如何非有。
论。且言圣谛至义有何违。经部释也 言圣谛实者。见无颠倒名之为实。谓有见其有。无见其无。圣见有.无不颠倒故名为圣谛。非是有别体性名为实也。
论。如何非有至第三圣谛。有部转难。凡论数物须有体性。灭既非有何成第三。
论。第二无间至故成第三。经部答也。圣人见第二谛后见此灭故。说第二谛后说此灭故名为第三。非要有体方名第三。
论。若无为法至应缘无境。有部转难。若无为法唯是无者。如缘虚空.及涅槃识应缘无境。境既是无如何生识。无所扶故。
论。此缘无境至当广思择。指后述也。
论。若许无为至当有何失。有部问也。
论。复有何德。经部师反问也。
论。许便拥护至是名为德。有部答也。
论。若有可护至是名为失。经部弹有部德。及出有部失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征也。所以实有朋虚妄计。
论。此非有体至如眼.耳等。经部出无现.比二量过也。一无二量失。二违彼事灭失 违二量者。谓无如色.受等现量可知。如眼.耳等以有用故比量可知。
论。又若别有至名为灭故。经部更以违第六转声彼事灭破 如说色灭唯遮色有非别有物 言烦恼灭。故知唯烦恼灭无别实物。如立择灭无为与其烦恼。非是因果不定相属。如何得称烦恼之灭。故知言烦恼灭。但遮烦恼有名言为灭。
论。灭虽别有至属于彼事。有部释也。由烦恼系缚不证择灭。烦恼断时方得此灭。由此可言此灭属于此事。
论。云何因此灭定属此得。经部问也 何因此烦恼灭属于得也。
论。如契经言至可言获得。有部答也。既经言获得。故知属得体非无也。若体是无如何非有可名获得。
论。由得对治至名得涅槃。经部通也。即得所依永违烦恼身故。名为获得涅槃。
论。复有圣教至名为涅槃。经部引经证也 所有众苦至极美妙。是本经文 谓舍已下经部释也 谓舍诸依。即上所有众苦皆无余断 及一切爱尽离染灭。释上各别舍弃.离染灭.静息.永没.余苦不续.不取.不生。此总释上苦.集永断更不生义 此极寂静此极美妙。是总叹上灭功德也。即是释经中涅槃之义。此之不生即是苦.集不生无别实物。
论。云何不许至故言不生。有部释经。经说不生。云何得不知是即同别有实体择灭名为不生。
论。我等见此至依此无生。经部破也。经言众苦不生。此之不生属于众苦。即是苦之不生。属主之声有其功力。经言众苦不生。汝言不是众苦不生。是别实体择灭不生。此经证汝择灭不生第七转声都无功力。经说不生何意。知是说灭不生非苦不生。
论若依此言至涅槃常故。经部征也。若已有择灭故名为不生。即应一切众生苦本不生。以择灭涅槃是常法故。
论。若依此言至依道之得。若己得故名为不生。即应依道之得。名为不生。非择灭也。
论。故唯依道至汝应信受。经部结归二义。令有部师信受此义。由此彼苦之灭名众苦灭。
论。由此善释至更无所有。引经证也 故经说喻言如灯焰涅槃心解脱亦尔。此经意说。如灯涅槃。唯灯焰谢无别有物。如经说佛此夜灭度。
论。阿毗达磨至谓无体性。更引对法释也。
论。毗婆沙师不许此释。叙婆沙释事与经部不同。
论。若尔彼释事义云何。征也。
论。彼言事者至无因无果。此述婆沙属当无为。名无事者以无因故 若欲成立有部之宗。前经部难中。一一应捡正理对经部也。
论。总论已竟至何因所得。已下第二对因配果。
论曰至此因所得。释颂上两句也。如文可解 五果次第。一异熟。二等流。三离系。四士用。五增上 此果次第狭者先说广者后说。因即广者先说狭者后说。由此前因对其后果。由第三离系非六因得此中不论。与士用果少相滥故次士用之前。及狭于士用果非士用后。故于五数之中列在士用果前。不同四果广狭次第。所以非次异熟之后。
论。增上之果名增上果。此释名也。准下论文增上之果名增上果。以论说因名增上故。
论。唯无障住有何增上。问也。能作之因唯无障住。既无力用有何增上。
论。即由无障至如应当思。答也 答中有二。一以无障释。二以有用释 以无障。通与一切为能作因故。名为增上 有用增上如文可解。
论。同类遍行至皆似因故。释第三句 同类.遍行因俱是相似。力用少异分为二因。果但酬因不辨力用。但据似因名等流果。后等前流名为等流。等流即果名等流果。
论。俱有相应至名士用果。释第四句。相应.俱有之法。有力用故名为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果。非越出体有别士用。即此士用所得名士用果。
论。此士用名为目何法。问也。
论。即同诸法至得士用名。如文可解。
论。如世间说至醉象将军举喻释也。此诸法作用名为士用。从似得名 如药果实非鸦足。似鸦足故名为鸦足。将军实非醉象。似醉象故名为醉象 正理论云。名士用果此有四种。俱生.无间.隔越.不生。言俱生者。谓同一时更互为因力所生起。言无间者。谓次后时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谓隔远时展转为因力所生起。如农夫等于谷麦等。言不生者。所谓涅槃。由无间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说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现见于得亦说生名。如说我财生。是我得财义。若无间道断诸随眠所证择灭。如是择灭名离系果.及士用果。若无间道不断随眠。重证本时所证择灭。如是择灭非离系果。唯士用果。谓全未离欲界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断十随眠所证择灭。如是择灭名离系果.及士用果。若全已离欲界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不断随眠证本择灭。如是择灭非离系果。先离系故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余得而重证故。若分已离欲界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于十随眠有断.不断。所证择灭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智忍。若全未离.已离.分离欲界贪者。于八随眠全断.不断。分断.不断。所证择灭有新。有本。及有新.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二果.一果义如前释 准上论文。前念因力生后法者。非唯等无间缘世第一法生苦忍等。取前生后力用。非唯取等无间缘。离缘用外理合更有力故。若不尔者即不应说生等亦是世第一法。显宗论云。俱士用果定有又胜(二义。一定有。二又胜)故说相应俱有因得。无间隔越或有或无。设有非胜。又滥余果。是故不言余因所得。
论。为唯此二至为余亦然。问也。为唯相应.俱有有士用果。为余四因亦有士用。
论。有说至异熟不尔。叙异说也。此说唯除异熟因皆有士用果 此师意说。士用果唯俱生.无间。不许隔越 同类因等。并有无间士用力故 异熟即无。是故除之 士用果中亦有离系。此中说六因得故不说离系。
论。有余师说至所收果实。第二师说。亦许隔越有士用力由此异熟因力亦有士用果也 入阿毗达磨第二释五果名云。果不似因故名为异。熟谓成熟。堪受用故。果即异熟名异熟果 果似因故说名为等。从因生故复说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 择灭无为名离系果。此由道得。非道所生。果即离系名离系果(已上三果持业释也) 又云。由此势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名为果。士用因从喻得名。士用果是士用之果 又云。由前增上后法得生。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已上二果属主释也) 论既此释。无烦更解。
论。异熟等果其相云何。自下两颂辨五果相。
论曰至有异熟果。此第一异熟果相 无覆无记法中有异熟者。明性唯是无覆无记。若异熟果是其善恶。即所造业无受尽期。故异熟果唯是无覆无记中摄。
论。为此亦通至及所长养。问也 此中有三。一情.非情。二等流非等流。三长养.非长养。
论。应知唯是有记所生。略答三问。体是无记从有记生故。即知非是等流.及所长养。此二因果必同类故。亦证此法唯有情。
论。一切不善至故名有记。此释有记也。
论。从彼后时至名有记生。释有记生也。一因是有记。果是无记。是异义 从彼后时异熟方起非俱无间。表变异及熟义也。
论。如是名为异熟果相。总结也。
正理论云。岂不异熟亦以前位异熟果体为同类因。是前异熟等流果故。则应亦说从无记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说从有记生非等流性。无如是失。异熟果体由同类因相可杂乱。由异熟因相无杂乱。是故但说从有记生。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与因相似有杂乱故。若异熟果与因相殊无杂乱故 今详此意。异熟果体。虽从同类因.俱有因.能作因.异熟因所生。然同类因生是等流果义。俱有因生是士用果义。能作因生是增上果义。异熟因生是异熟果义。即此异熟果法。有等流.士用.增上.异熟四果之义。异熟果义非是等流.士用.增上果义。各取一义以立名故。士用.增上义虽是总。以总义名标别法故。因亦如此。法体是一。据用因异。后更分别。
论。非有情数至何非异熟。问也。诸增上果亦从业生。何非异熟。
论。以共有故至受异熟果。答也。如大乘说外增上果赖耶相分。各各不同非共受也。小乘中说法体是一共业所感。若是异熟即此造。余用。不应道理。增上果疏许共感共用。
论。其增上果至何得共受。难也。
论。共业生故。答也。虽同业生即有共业.不共业异。增上是共业故所以共受。异熟非共业不可共受。
论。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第二释等流果相也 言。似自因者。谓似同类.遍行二因。
论。若遍行因至名同类因。外难也。既果似因故总名等流。二因既等相似。何不齐名同类因也。
论。此果但由至乃名同类。答也 言。等流果似自因者。但粗相说。以同是染.同一地故名为相似。非是五部体类亦同名为相似。若体同名同同类因。
论。故作此问至除前诸相。四句可解。
论。由慧尽法至名离系果。第三释离系果相也。灭是尽义。择是慧义。由慧尽法名为择灭。即是择灭名离系果。
论。若法因彼至如是等类。第四释士用果相也 如因下地加行心等。指事释也。
论择灭应言由道力得。别释择灭。道士用果。前类是生。灭因道得。义不同故所以别释 若生。若得。皆对有力名士用果。择灭于道离系缚义是离系果。有力得义是士用果。
论。诸有为法至由增上果。第五释增上果相也 除前已生者。谓前已生望后已生未生非增上果。果据取故不在因前。因但不障故通果后 问六因.五果一体义分。五类不同因何体性各别 答六因.五果就用建立。用别体同。五类义门据体以分。由斯体别。如异熟位虽即等流。从别立名不据通称。因果不尔。即一兼余。如一邪见是相应因亦余五因。虽具六因而无六体。六用既别亦不相摄。即将因用开合为缘。由此因缘展转相摄。五果亦尔。若就法体具因多少。亦得相对明其句数。如遍行因对同类因四句分别。正理具述。意同不录。
论。士用增上二果何殊。问也。
论。士用果名至唯增上果。答也。如文可解。
论。于上所说至取果与果。下一颂第三明六因取与果也。
论曰至彼无用故。明取果也。过去已取。未来无用故。唯现在能取果也。
论。亦应如是至故此不说。别释能作因也。现在取果与五因同。于中无为无果。所以不说。准正理论。婆沙二说。一许能作因过去取果。正理论唯现在取果 正理论云。言取果者是能引义。谓引未来令其生等。于同体类能为种子。于异体类由同一果。于非一果由同性类。于异性类而由有是自聚相续。是故一切皆名能引。如是能引名为取果。此取果用唯现在有非于去.来。唯此可名有为作用。于六因内简去何因而言五因唯现取果。谓六因内除能作因。此能作因何缘被简。有余师说。此能作因取果.与果时无决定。故取.与中俱不分别。彼说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果无非现在。又非不取而有与义。如何乃言时无决定。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现在。与通过.现。应如同类.遍行二因。但非一切有增上果可取.或与。故此不说。岂不此因能取果用亦通过去。如何乃言能取果者定唯现在。故本论中作如是说。过去诸法为等无间能生二心。若出无想.灭尽定心。由入定心现在取者。则应二定永不现前。又非不取而有与义。故应取果亦通过去。无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现在时。能取二定.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应先起。由此为障令出定心。非于入心无间即起。此义于后当更分别。故上所言此因取果无非现在。又非不取而有与义。其理极成。然毗婆沙有如是说。其能作因取果.与果俱通过.现。理不应然。
论。俱有相应至必俱时故。明二因与果亦现在也。
论。同类遍行至通于过现。二因与果通二世也。
论。过去可然至与等流果。问也。相应.俱有。因果同时。可说取时即能与果 等流因果前后不同。如何因现取时即能与果。
论。有等流果至不应更与。答也。无间果生因现在故。若果已生至现在时。因便过去名已与果。非正与也 问俱有.相应现在取果。尔时果法至已生位。如何说与谓果生时 有说现在亦名生故。
论。善同类因至应作四句。此就不相应法作句数分别也。
论。第一句者至最后所舍得。此是取而非与句 最后所舍得者。谓断善根时所舍得。有前者即是无始已来生得善得。后者即是断善根前最后念得名最后所舍得。即是所舍得中已生最后念得。已生之言简未来也。最后之言简已前也。未来之得未取果故。已前之得亦与果故。
论。第二句者至续者前得。此释第二句。与果而不取也 续善根时最初所得之者。是续善根时最初刹那所起得也。尔时此得是所取故。举所取得显前能取。与而不取前已取故。婆沙十八云。有时与果非取果。谓续善根时即住过去所舍善得 论主正云。应言尔时续者前得。准此正文。续者前得。即是续善根者过去世生得善得。此于尔时与而不取。故。举果显因相难显故。所以正之。若准正理论弹续者前得。即是前断善根时最后离身得。此得前时唯有取果未曾与果。今得初续。唯与不取。前位无量多刹那得。皆曾与果今更与故。所以不说 正理弹云。经主于此谬作是言。应说尔时续者前得。今详彼说理不应然。所以者何。非唯断位最后所舍得。与今续时初得等流果。以于断位先已灭得。亦与续时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刹那得。为同类因皆取今得。而于今时但说最后一刹那得。与今得果。是故应如本文为善 今详。续者前得。通其两释。一续者次前得。即是断时最后舍得。二续者前得。是续善根时已前诸得。此论若依后释。论主但正其文不正其义。即正理谬弹。正理论师何理证知论主定依前释。
论。第三句者至谓除前相。第三句。亦取亦与 第四句可解。
论。又于不善至谓除前相。释不善不相应四句也。如善四句释。
论。有覆无记至如理应说。释有覆无记四句也。于阿罗汉得时取而不与。退时与而不取。未得亦取亦与。自余非取非与。
论。无覆无记至最后诸蕴。以无覆无始已来相续不断。但与果时皆悉取果。入涅槃时后不续故。罗汉后蕴取而不与 先问取果亦与果。后问与果亦取果。与果必取果故言顺后句也。已上皆是无缘四句。
论。约有所缘至染无记心。已下就心.心所法作问答也。此是第一取而非与。
论。第二句者至准例应说。义准前释如文可解。
论。取果与果其义云何。问取果与果义也。
论。能为彼种至故名与果。答也。取时为因义成名为种子。与时正引果起名之为与。两用俱在其因不在其果。旧释为因义成名为取果义不失也。果起酬因名为与果谬也。是果力故。
论。异熟与果至及无间故。明异熟因与果。如文可解。
论。复有余师至诸静虑果。叙异说也。如文可解。
论。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摄。会异名也。如文可解。
论。说因果已至诸余善法。自此已下大门第四明法用因多少。束为四例。如文可知。
论。如是四法。下一颂半明四例法用因多少。
论曰至余三因生。属当因数。如文可解。讲时广云。
论。如是四法至谓心.心所。明上所说因数多少。是就心.心所说。非色.不相应。
论。不相应行至复几因生。问余四法。
论。如心.心所至决定无有。明色不相应。四法如前。有缘四法一一各除相应因也。极少犹有二因所生。同其外道一因生法决定无也。
一交了
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四于南新屋点了
依维摩会并光明山
八讲事日来达念 非人角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