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是已说所依止定。大文第二明依定功德 就中。一明四无量。二明八解脱。三明八胜处。四明十遍处。五明得依身。六明起定缘。此下三行颂。第一明四无量。
论曰至感无量果故。第一释无量名 无量有情为所缘者。从境名也 引无量福。因无量也 感无量果者。果无量也。以缘无量有情故。得无量福故。得无量果。以此四行有三无量故名无量。婆沙八十一更有三释。一云对治无量戏论烦恼故。二云对治无量放逸烦恼。故。三云如是四种是诸贤圣广游戏处故名无量(已上论文)。
论。此何缘故唯有四种。第二述无增减。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对治四种多行障故。答也。
论。何谓四障。问也。
论。谓诸嗔害至建立慈等。答也。以多行障有四故。所以唯四不增不减。即是慈对嗔。悲对害。喜对不欣生。舍对欲贪.嗔。正理论云。嗔谓心所。欲杀有情。欲恼有情。心所名害。耽著境界于诸善品不乐住因名不欣慰。于妙欲境起染欣慰。情无厌足名为欲贪(已上论文)。
论。不净与舍至斯有何别。问二别相。
论。毗婆沙师至如次能治。引婆沙答。
论。理实不净至舍能对治。论主正解。
论。四中初二体是无嗔。述古一师释也。
论。理实应言悲是不害。论主正释。正理论云。有作是言。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实如是。但害似嗔以嗔名说。悲之行相亦似无嗔。立无嗔名。实是不害(已上论文)。
论。喜即喜受至贪所引故。述古释。正理论云。诸古师说。喜即喜受。舍即无贪。
论。理实应用二法为体。论主正释。谓舍应以无贪.无嗔为体。正理云。是故此喜定非喜受。以忻为体。或即无贪。谓别有贪是恶心所。于有情类作是思惟。云何当令诸所有乐彼不能得。皆属于我。喜能治彼故是无贪。此与喜根必俱行故。三地可得。如悔忧俱。喜亦无贪。分明相者。于他盛事心不贪著。知他获得。深生欣慰。心热对治说名为喜。故知此喜亦无贪性(述曰。以治贪故名无贪性。如不净观观虽是慧。以治贪故。无贪为性)。又云。且舍与慈有差别者。慈能对治嗔所引嗔。无嗔为体。舍能对治贪所引嗔。无贪为体。岂不如舍无贪为性。亦能对治贪所引嗔。如是许慈无嗔为性。亦应能治嗔所引贪。此难不然。行相违故。谓舍行相双违贪.嗔。舍亲.非亲差别相故。从此爱.恚俱不生故。即由此故。舍唯无贪。正能治贪兼治嗔故。慈之行相违嗔非贪。于诸有情与乐转故(嗔与慈与乐相违故) 由此慈.舍虽俱违嗔。而慈顺贪。舍能违害。是故此二极有差别(已上论文)。
论。此四无量至入舍等至。述四行相别。正理论云。此阿世耶有差别者。观有情类如己谓慈。乐有情类离苦谓悲。于他兴盛欣慰谓喜。于亲.怨相不思谓舍 婆沙八十一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说。授与饶益是慈相。除去衰损是悲相。庆慰得舍是喜相。忘怀平等是舍相(已上论文)。
论。此四无量至宁非颠倒。问也。
论。愿欲令彼至相应起故。答也 此中有三。一善愿故非倒。二意乐故非倒。三胜解故非倒。
论。设是颠倒复有何失。纵释也。前三解非颠倒。今解纵是颠倒复有何失。
论。若应非善至相应起故。若以是倒应非是善者。理则不然。此与三善根相应起故。
论。若应引恶至治嗔等故。若以是倒应引恶者。理亦不然。能治嗔.害及贪等故。
论。此缘欲界至嗔等障故。述所缘唯欲界一切有情。以能治缘有情嗔等障故。
论。然契经说至以显器中。通经也。经说。修慈思惟一方.一切世界者。举欲器世界取中有情。
论。第三但依至未至中间。述依地也。
论。或有欲令至方能起故。述异说。此师意说。未至无也。以四无量容预德故。已离欲者方能起故。未至器速多非离欲。故言无也。
论。或有欲令至皆无量摄。又述异说。此师意说。定.不定地.根本.加行。以皆缘无量有情。授与饶益。除去衰损。庆慰得舍。忘怀平等故。
论。前虽说此至有情境故。述不断障有三因。一有漏根本静虑摄故。此不断惑。如前已说 二胜解作意相应起故。夫断惑者共相作意。此是胜解故不断惑 三遍缘一切有情境故。夫断惑者。缘于法境不缘有情。此缘有情故不断惑。
论。此加行位至能治四障。述说伏治四障因也。四无量根本者。谓根本定。在此位无嗔等障 言治四障。在加行位。或在根本亦名治障。令已断障得更远故。
论。谓欲未至至能断诸惑。释上加行位制伏嗔等。谓在欲界闻.思心中。及未至定。先修无量。为断道加行伏嗔等。引断道生断嗔等惑。方生根本四无量也 说能治四障者。据加行说。
论。诸惑断已至之所蔽伏。释惑。此能令已断更远 言治四障者。据令更远说。
论。初习业位云何修慈。问。欲修慈加行云何。
论。谓先思惟至如是快乐。述薄烦恼者初习业也。
论。若彼本来至总成七品。述烦恼者加行位中。先分有情为七品也。
论。分品别已至与上亲等。述胜解与乐心上怨等与上亲等也。虽能缘而未遍。非至根本。
论。修此胜解至慈无量成。述渐能广至成位也。
论。若于有情至现可见故。述能修人异也 一切众生有其二类。一乐求人德。二乐求人失 一切众生复有二相。一者德相。二者失相。断善者亦有德相。独觉者亦有失相。乐求德者。见阐提德见阐提果相。知有善因故。乐求失者。见独觉失见其果相。知恶因故。乐求德者。修慈易成。非乐求失。
论。修悲喜法准此应知者。准慈释。有七等先上亲也。不说舍修加行先处中故。
论。谓观有情至实为乐哉。广述悲.喜二行相也。加行虽同行相异故。
论。修舍最初至与处中等。述修舍加行。其舍先舍处中。次舍下怨乃至上亲。以贪难舍。嗔易舍故。婆沙八十二评曰应作是说。非四无量如说而生。所以者何。修观行者。随乐生故。前后不定。如通解脱胜处遍处 问若未起初定无量。能起第二定无量不。一说不能。一说能。如未起下地无漏能起上地无漏。亦尔 问为下地无量后起上地无量速疾。为上地无量后起下地无量速疾耶。答上地无量后起下地无量速疾。非下地无量后起上地无量速疾。犹如学书 问初定无量无间。即能起第二定无量不。有说不能。必修自地加行。引发方现前故。有说亦能。已熟修者起一加行。或无加行能历诸地。或上或下起无量故 婆沙八十三云。如契经说。住慈定者刀.毒.水.火皆不能害。必无灾横而致命终 问何故尔耶。尊者世友作如是说。以慈是不害法故。有说慈势力大故。有说慈为饶益他。诸天善神皆拥卫故。大德说曰。若住慈定。色界大种遍身分生。令所依身坚密如石故不可害 慈定在初。故说慈定有多说。悲等不及慈。大德说曰。由二因缘舍最为胜。一由所作。谓若作舍能断贪嗔。二由寂静。谓于有情无分别转故舍最胜(已上论文)。
论。此四无量至唯不成喜故。述人通三洲非天等也。若于初定得一必四。若三定已上得一必三。
论。已辨无量次辨解脱。已下三行颂。第二明解脱。
论曰至观外色解脱。释初解脱 言内有色相观外色者。谓胜解作意。观自己身被虫啖等。见内身相。及见外虫故。言内有色相观外色解脱故。正理云。经言有色观诸色者。为显何义。非未除色。能如实通此经深义。然诸先圣传授释言。未能伏除缘内色想。是有色义。云何知然。第二解脱差别说故。谓于第二既作是言。内无色想观外诸色。故知。初解脱未除内色想。由此论者。建立最初。名内有色想观外色解脱。谓观行者。如害怨尸。虽已离欲贪而为令坚固。以不净行相复观外诸色。由于外色数观察故。于内色中亦生厌想。如乐净者。颈系狗尸极怀羞惭深生厌恶。如是观外不净相已。方内色身亦是不净。观心净故。见内身中三十六物不净充满。如观箧中众色类物。名初解脱极成满位 此成满位解脱何法。谓心于色不乐.憎背.诃毁厌恶。遮止欲贪。即解脱欲贪。是无贪性故。(已上论文)。
论。二内无色想观外色解脱。释第二解脱 言内无色想观外色者。谓胜解作意。见内自身被虫食等。不见身相。唯见虫等。故言内无色想观外色解脱。故正理云。修观行者。从此后时渐复遣除缘内色想。谓以胜解想自命终。舆载遗身置弃尸处。种种禽兽争共食啖。须臾身尽唯见禽兽。或于是处以火焚烧。乃至遗灰风所飘鼓。须臾身尽唯见空界。或想自身如苏.盐等为火.水等之所融消。乃至身无唯见火等。名内无色想观外色解脱。此胜解力除色想故。虽缘身起而不见身。既已遣除缘内色想。心相续转无别事业。胜轻安乐任运现前。于此位中数数修习缘色处境厌背行相。是名第二解脱成满。亦如第一解脱欲贪。虽于先时修不净想已得解脱。缘色欲贪而无始来我爱难遣。若观身有仍恐退生。故后复修内无色想厌恶色观。清净过前。行者尔时。依初静虑得此二观。深生味著。为欲令此转增进。故入第二静虑复修二解脱。复修二法次第如前(已上论文)。
论。三净解脱身作证具足住。释第三解脱。故正理云。彼瑜伽师久观不净。厌恶转故令心沈戚。为欲策发令暂生欢。或为暂解久修劳倦。或为自审验不净观堪能故。彼复依第四静虑。于欲界色起净胜解。先取宝衣.花等净相。由胜解力渐广思惟。遍于所缘作净行相。如契经说。彼于后时。应取少净相总思惟诸色。此虽策心而不掉举。虽观净相而不起贪。既知善根势力增上。次复于境略聚其心。于一所缘观净而住。此位名曰净解脱满。能究竟舍不净想故。此净解脱亦如第二内无色想观外诸色(已上论文)。
论。四无色定至第八解脱。列余解脱名义如后释。
论。八中前三至想观增故。述前三体 前三以无贪为体者。以近治贪故。然契经中说。内有色想观外色者。非是以想慧为体。以于此时想观增故。如四念住。及宿住念等。实慧为体而说念也。若慧为体。应近治废。
论。三中初二至行相转故。述前三解脱行相别也。
论。三并助伴皆五蕴性。述三解脱眷属体也。
论。初二解脱至心澄净故。述三解脱依地别也。欲界初定有显色贪者。由眼识身所引起故。
论。余地亦有至非增上故。述欲界闻慧亦有此三。于三定中亦有三种。非增上故不立解脱。初.二定中亦有第三。于四定中亦有初.二。以非增上故不建立。正理论云。虽欲界中亦容得有。而为欲界贪所凌杂。故不建立二解脱名。三.四定中虽亦得有。去所治远势力微劣。又乐净伏故不得名(三定乐伏四定净伏)第三解脱依后静虑离八灾患。心澄净故。第四并近分。立后静虑名。相似善根下地虽有。非增上故不名解脱。欲界欲贪所凌杂故。初二定中不净伏故。第三定中乐所迷故 故皆不立净解脱也(已上论文)。
论。次四解脱至性微劣故。出次四无色解脱体。于四无色唯取定善。非散善及染。
论。非散善者至亦有散善。此述散善两说不同。彼地散善唯生得善。无闻.思故。
论。近分解脱道至方名解脱故。述空处近分中解脱道。缘空处故得名解脱。无间道缘下地故。不名解脱不背下故。正理论中更有一释云诸近分地九无间道八解脱道。亦非解脱。不背下地故。缘下道杂故。又未全脱下地染故(已上论文)。
论。然于余处至非全分故。通余处说。
论。第八解脱至得解脱名。述第八解脱体性。如根品有二释。一背厌受.想而起此故。名为解脱。即是余处名想受灭。或总厌背有所缘故。即是厌一切心.心所也。由此名为灭尽定也。
论。有说由此至无漏心出。述此定入.出心异也。
论。八中前三至为所缘境。述解脱境异也。不净是可憎。净境名可爱 彼非择灭者。即是自.上有漏法。及类智品道非择灭也。
论。第三静虑至所动乱故。述第三定无解脱所以也。
论。行者何缘至彼方成故。述修净解脱意也。
论。由二缘故至得胜自在。述修解脱意也 等者。等胜处等。
论。故能引起至种种作用。述得定自在即能起无诤等作用也。
论。何故经中至各在边故。述经中二解脱得身证名所以也。
论。已辨解脱次辨胜处。已下一行颂。第三明八胜处。
论曰至足前成八。列八名也。
论。八中初二至第三解脱。指同前也。
论。若尔八胜处至或终不起。述与解脱体等虽同。而力用异。即是胜所缘故名为胜处。解脱为因。胜处为果。因修解脱入胜处故。前三解脱于诸色中。但能总取不净.净相。今八胜处于诸色中。分别少.多.青等异相故。前解脱但于色中。弃背欲贪。及不净想。今八胜处能于所缘。分析制伏令随心转。由此证知。第三解脱总取净相。故立一名。八胜处中后四胜处差别取故分为四种 言胜处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问何故名胜处。答降伏所缘。摧灭贪爱故名胜处 正理云。或于是处转变自在。不随起惑故名胜处。胜于处故立胜处名。或此善根即名为处。处能胜故立胜处名(已上论文)。
论。已辨胜处次辨遍处。下一行颂。第四明十遍处。
论曰至故名遍处。述名也。即是周遍缘此四大.四色。及空识等名为遍处。正理云。经于此处皆言一想。上.下.及傍。无二.无量。于一切处。无间无隙。周遍思惟故名遍处。遍于处故立遍处名。或此善根即名为处。行相遍故立遍处名。此中地等显示所缘。所说遍言显示行相。行相虽等而所缘别。是故遍处分为十种。经言一者。显此等至思惟一类境相现前。想言显是胜解作意。何故唯十得遍处名。此上更无遍行相故。唯第四定空.识无边。可得说有无边行相(已上论文)。
论。十中前八至五蕴为性。述体性也。
论。依第四静虑缘欲可见色。述所缘也。谓色处为所缘。缘假四大故。
论。有余师说至风界为境。述异说也。
论。后二遍处至蕴为境。述所缘也。
论。应知此中至胜前前故。述胜劣也。
论。此解脱等三门功德。已下一行颂。第五明二得及依身也。
论曰至灭尽定故。指前说也。即是前不相应中释。
论余解脱等至未曾习故。述余七解脱通二得也 言等者。等八胜处。及十遍处 有曾习者。是离染得 新习得者。是加行得。
论。四无色解脱至由教力故。述依身也。依下地身容起上地定故。无色定依三界身起。三解脱.八胜处.八遍处。由教力故唯欲界。以教在欲界故。
论。异生及圣皆能现起。述起人也。第八解脱唯圣人起。如前已说。前七解脱通凡.圣起。
论。诸有生在色无色界。已下一行颂。第六明起定缘。
论曰至为起因故。述因力也。此于先时 近者近曾起者 及数修者数数修故。即是近同类因。由此二因力故。生色.无色 虽无教力而得生起。
论。二由业力至生上地故。述第二力也。谓先于欲界。或于色界等。造顺生受.及顺后受业。在上地中业果时受。由此业力。必令有情离下烦恼得于上定。方得生彼 以若未离下地烦恼。必定无容生上地故。
论。三法尔力至皆增盛故。述法尔力。劫将坏时。有情法尔皆生上界。欲生上界法尔善根增胜。得上地定断下烦恼。
论。诸有生在至之所坏故。述生上二界起无色定。由因.业力。非法尔力。以第四定不为三灾之所坏故。
论。生在色界至加由教力。述在色界起上静虑。由因力.业力.及法尔力 若生欲界起上无色。由因力.业力.教力。起色界定。由业力.因力.法尔力.教力。故言一一应知加由教力。
论。前来分别种种法门。自下一行颂。大文第三明法住时也。
论曰至菩提分法。此文有三。一述二种正法。二述能持人。三述住时分 此文第一述二种正法也。一教。二证 教谓三藏 证谓三乘菩提分法 因教得证故先明教法 若以昔教对今佛。即教先而佛后。佛因教证故 若今教对能说。佛先而教后。佛说教故 若以今证.今教。即教先而证后故先证法 若以因证能弘教。即有证.教方住。
论。有能受持至住尔所时。第二述能持人也。由能受持持法不灭。由有正说传法不灭。若唯持不能说。即阙传灯之义。若唯说而不持。即废忘而不行。故兼之也。有能依教而行者。即证法便住世间。若持法而不行。即无加行善。若依教而正行。即生菩提分法。故由受持.正说二人。教住于世。由修行一人。证法住世。故随三人住世时量。应知正法尔所时住。
论。圣教总言至复过于此。第三述住时分。就中有两说。一说证.教二法唯住千年。二说证法唯住千年。教法复过千年。此中但说正法不说像法.末法。广如婆沙一百八十二说。此说同涅槃经第二十二。云无上佛法当久近几时灭耶。答云。若我弟子有能受持.读诵.书写.演说其义。为诸众生之所恭敬.尊重.赞叹种种供养。当知。尔时佛法未灭。乃至。见受持等者。轻毁.诽谤。汝是六师。非佛弟子。当知佛法将灭不久 三阶云。法律禅师同十三种恶外道六师。当此记也 今详两说。后说为正。所以得今时有教法故。然说证法亦是从多。又准多经文。说过千岁。然诸经所说随机不同。就别处别人以说法灭 迦叶经说五百年 阿含经说一千年 大集经说一千五百年。及说五重牢固。复说诸佛与欲说说法久住 又菩萨处胎经法住品。此经留住或至二千年。或至三千年 又仁王第二云。吾灭度后八十年。八百年。八千年中。无佛。无法.无僧.无信男。无信女时。此经三宝付属国王.四部弟子。受持。读诵。解说其义。为三界众生开空慧道。修七贤行.十善行。化一切众生。真谛法师释云。八十年者。正法末后八十年。八百年者像法后八百年。八千年者末法万年后八千年。准此文意有末法也 又准大乘同性经下卷云。如来显现从兜率下。乃至。住持一切像法.一切灭法.善丈夫法。当知。如是化事皆是应身。准此经。灭法即是末法异名 又法华经第五安乐行中云。如来灭后末法中欲说是经。应住安乐行 准此经文有末法也 记声闻中。但云正法.像法者。略不说末法。
善见论云。初一千年。若诸弟子。勤行精进得阿罗汉果。第二千年得第三果。第三千年得第二果。第四千年得初果。从此已后是我末法 准上论文。正法之时多得无学。像法之时得前三果。末法之时不得道果 又善见论云。如来正法一千年。以度瞿夷出家灭五百年。以佛令行八敬。及所度五百释女皆得阿罗汉。各增一年。所以正法还得千年 准此论文。诸经.论中说正法五百年者。是初度女人后说。一千年者是未度女人前。及八敬后说 又法住记云。十六罗汉各将无量眷属。于人寿渐增至七万岁时。已本愿力用其七宝。为佛造窣都婆。释迦舍利自然流入塔中。后佛舍利塔总陷入地至金刚际。时诸罗汉化火烧身入般涅槃。次有七俱胝独觉出世化诸众生。至人寿渐增减八万岁时。一时各般无余涅槃。次后弥勒佛出世也 又莲华面经。最后佛法灭尽时。如来舍利陷入龙宫。龙宫法灭陷入金刚际。次后七日.七夜。天地大黑。有外道空中言。沙门瞿昙法今灭尽。我等当得教化一切法界众生。发此语已现身陷入阿鼻地狱。次后弥勒佛出世也。已上二教但据法在。不据行.学。虽化众生。不言欣修.出世行也。如结界羯磨止息不行。非无戒律教法在世。佛法陷灭。非唯一处。所说不同。由斯教异。
论。此论依摄至释对法耶。大文第四明论宗趣。此问也。颂答可知。
论曰至理善成立。叹迦湿弥罗国毗婆沙师共议论阿毗达磨理。是善成立。
论。我多依彼释对法宗者。述已多依婆沙论释 多言。显示少有异途。谓形色.像色.过去.未来.有.非有等。
论。为我过失者少有贬量。少有贬量毗婆沙义是我过。以非世尊大圣弟子辄有贬量。故成过失论主谦也。
论。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诸如来大圣弟子者。唯是遮余非佛世尊。及大圣弟子 准此中意。商略婆沙。存其六足。及本论也 毗婆沙师。非是世尊。及大圣弟子故 六足.发智。是大弟子之所造故。不商略。
自下有三颂。大文第三劝学流通分。就中有三意。论主造论之时。佛涅槃后九百年中。教.证正法并皆将灭 初一颂伤叹教法。次一颂伤叹证法。第三颂劝求证法 就第一颂中有四句 初一句明佛善说教。能开世眼名世眼也。大师涅槃向有千年。故言久闭 第二句明大弟子说教堪为证者多散灭。多言显有少分 第三句明世眼久闭。能为证者多散灭故。无见真理人也。无见真人故无判教人也 第四句明不见理故鄙寻思。由鄙寻思妄制教故乱圣教。乱圣教故教法灭 第二颂有四句 第一句明无教授本师 自觉者。佛也 已归胜寂静者。归涅槃也。诸寂静中。涅槃最胜故言胜。明教授本师也 第二句明无弟子教授 持彼教者。谓圣弟子 多随灭者。谓大弟子多随佛涅槃也。多者显亦有少。明传教授人亦无也 第三句 世无依怙者。明无上两人也 丧众德者。以无师故无定慧德也 第四句 无钩制惑者。定慧如钩。惑如狂象。狂象无钩制御。随意东西。诸惑无定慧钩。亦随意流转。由斯证法将灭 第三颂。四句。初句 既知如来者。法主也 正法者。教证正法也。寿者。一千年也 第二句 渐次沦亡者。谓初百年渐次至九百年也 如至喉者。喻也。如人将死气尽至喉知死不久。正法渐次沦亡。至九百年将灭不久 第三句 是诸烦恼力增时者。明恶时也。二种正法将灭。众生烦恼增时 第四句 应求解脱勿放逸。劝学正法也 此中三颂总有十二句。第一四句伤叹教法灭。第二四句伤叹证法灭。次两句双伤叹二种正法灭。次一句伤叹烦恼力增 后一句劝求解脱也。
我有二种。一五蕴聚集假名为我 二或即蕴.离蕴。别执一物以为实我。五蕴假我不违理.教。论主不破。别执实我违其理.教。障出离因。论主今破。故名破执我也。前之八品广明自宗。真俗对法顺无我理。简择诸法。今破外执故于后明。
论。越此于余岂无解脱。此品之中自有二分。一正破我。二劝学无我。准诸经例。问非序分不可分三。就正破我中。复分为三。一总破别计实我。二破异部计我。三破异道计我 就前文中复分为二。一明执我过。二正明破执实我 就前文中复有四段。一问。二答。三征。四释。此文问也。越上品所明无我之理别执实我。岂无解脱耶。
论。理必无有。答也。
论。所以者何。征也。所以越此无我。依有我宗不得解脱。
论。虚妄我执所迷乱故。释也 释中有二。先略。后广。此略释也。
论。谓此法外至无容解脱。广释也。一切烦恼皆因执我。生死之业由烦恼起。三有轮回因于惑.业。所以执我无容解脱。
论。以何为证至别目我体。第二正破实我也 文中有二。一问。二答。此文问也。
论。于彼所计至现比量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二广。此略答也。
论。谓若我体至如五色根。广答也 文中有二。一正明二量。二重释色根比量。此文初也 有法之中有其二类。若无障缘。或现量得如六境意。或比量得如五色根。若是无法非二量得。离蕴执我非二量得。知体是无。
论。言五色根至如种生芽。重释五根比量也 文中有三。先喻。次法。后结。此文喻也。如文可解。
论。如是亦见至色根比量。次法说也。如喻可解。
论。于离蕴我至无真我体。后总结也。
论。然犊子部至不一不异。大文第二破异部也 文中有二。一述宗计。二问答应破。此文初也。诸部之中唯犊子部执有实我。谓所知法中有五法藏。谓有为法分为三世。无为第四。不可说法藏第五。与前有为.无为。非一非异。此中且说与蕴。不一不异。即执此法以为我体。此五法藏。同大般若五种法海。谓三世.无为。及不可说。不可说者是胜义谛犊子部不染邪智。谓胜义谛是其我体。不同外道染污邪智执有实我是我见摄。
论。此应思择为实为假。此第二问答破也。此论主问也。此第一破假实也。
论。实有假有相别云何。外反问假实相也。
论。别有事物至如乳酪等。论主答假实相也。色等四境别有体性。是实有相。乳.酪等物四境共成。是假有相。
论。许实许假各有何失。外问假实过也。
论。体若是实至徒执实有。出实有过也。一有别性故。与蕴一向异过。如别别蕴。二有因过。有实体者皆有因生。如色等蕴。若谓无因而有实体应是无为。同于外道见。若是无为又应无用。皆违汝宗。徒执实有。
论体若是假便同我说。非是汝宗。出假过也。
论。非我所在至立补特伽罗。外转计也。
论。如是谬言至亦同此失。自下第二破依蕴也。汝言依蕴者。为揽诸蕴为依。为因诸蕴名依。二俱有过。皆违自宗过。揽蕴即是假。因蕴即无常。
论。不如是立。外转计。依义不如论主所立。
论。所立云何。论主征也。自下第三破喻也。
论。此如世间依薪立火。外答也。
论。如何立火可说依薪。论主审定也。
论。谓非离薪至非一非异。外答也。谓非离薪可立有火。明依义。而薪与火非异。明不一异也。
论。若火异薪至所烧即能烧。反难成不一不异也。
论。如是不离蕴至体应成断。法合也。犊子部所立补特伽罗。非常非断。
论。仁今于此至火依薪义。自下论主破也。先破火依薪。后破反难不一不异 将破火依薪喻先审定也。
论。何所应说。外反问也。
论。若说应言至名薪名火。更重审定薪火体也。
论。且世共了至时各别故。论主就假火为出火.薪体别。俱是假有。火异于薪。破前不异义。
论。若汝所计至成无常性。破。若同火依薪。其我即是无常。与蕴异也。违其前说非无常不异之义。
论。若谓即于至因暖触故。就实火破也 若八微同聚。暖触是火。余七是薪。暖触与七体.相各异。别因俱而生。如何可言依薪立火。已上破火体不依薪也 亦非此火名因薪而立。以立火名因暖触故。已上破火名不依薪也。
论。若谓所说至或依止义。破转计。若谓即以俱生。或依止义。名火依薪。非因薪者。即应说补特伽罗与蕴俱生。或依止蕴。违自立宗云不一异也。
论。已分明许至故释非理重述破异也。汝若言火与薪俱。及依薪故名火依薪。此即分明许火.薪体别。火随薪灭。如是应许诸蕴若无。补特伽罗体亦非有。而不许然。故释非理。
论。然彼于此至举以为难第二破难也。此破前难异薪薪应不热。若热谓暖触。即暖触异薪。即薪非热。体相各异故。若谓暖合。则薪暖合。许薪名热。虽薪火异。而过不成。如何此中举以为难。
论。若谓木等至无理能遮。即薪是火难。既薪即是火。依义谓何。即所喻法定应是一。无理能遮。
论。故彼所言至理不成立。总结火依薪喻。进退推征理不成立。论。又彼若许至及非第五故。第四难转计不可说一异也。
论。若我与蕴一异俱不可说者。牒彼计也。彼立三世.无为非不可说。第五法藏是不可说。若汝计我不可说与蕴一.异者。五种尔焰亦应不可说。以我不可说异。是第五故。亦不可说不异。非第五故 尔焰者。新译名所知。旧译名智母。真谛法师释云。我若异前四则是可言。不应立第五为不可言。若不异前四。则唯有四。无第五不可言。故不可言第五及非第五。
论。又彼施设至为何所说。第五破施设也。论主重审定也。
论。若言此施设至故唯托蕴。论主进.退出过也 若言依蕴。假义自成。若言依补特伽罗。即违前立依于蕴也。
论。若谓有蕴至此依蕴立。论主又牒计。计云。由有蕴故知有补特伽罗。故前宗依蕴而立。
论。是即诸色至言依眼等。论主破前计也。因蕴知有我。说我依于蕴。因眼知有色。应说色依眼。
论。又且应说至何识所识。论主审识识也。
论。六识所识。答也。
论。所以者何。论主征也。
论。若于一时至与法一异。彼宗释也。由因识色等故知有补特伽罗。故说补特伽罗六识所识。
论。若尔至与触一异。论主难成假也。因知四境。知有假乳。乳与四境非一非异。四境是实。而乳是假。因识色等而知于我。我应是假。
论。勿乳等成四至是假非实。结成难也。如四境成乳。乳不分四。又不可说乳非四所成。由此喻显也。总依诸蕴施设有补特伽罗。犹如世间总依色等四境施设乳等。是假非实。
论。又彼所说至亦可了。论主重审定破了我时也。眼识识色。因兹知有补特伽罗。为因了色方了有我。为了色时亦了于我。
论。若说诸色至色异眼等。破色为了我因。于眼等了于诸色。色与眼等条然体别。因于色等了我之时。因何我与色等而言不异。
论。若了色时至别有能了。破了色时即了于我。两关定也。
论。若色能了至必由分别立故。破能了同也 文中有三重破。一体同破。若色能了即能了我。即应许我体即是色。二即色假立破。或唯于色假立于我。三无二分别破。若即能了色了于我者。或不应有如是分别如是类是色。如是类是我。若无如是二种分别。如何立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别立故。
论。若于此中至征难亦然。破能了别也。若先了色。后了我者。了时别故。我应异色。如黄异青。前异后等。乃至。法境两关征难。其义亦然。
论。若彼救言至便坏自宗。破转救也 我之与色不一.异故。色.我能了亦不一.异者。破云。我非有为。可言与色等不一.不异。能了是有为法。如何得说非定一异。若许非有为者。便违自宗。
论。又若实有至皆无有我。出违教失。
论。又彼既许至为缘何起。破眼识得我也。两关定也。
论。若缘色起至如声处等故。破缘色起也。若缘色起。即不了我。如不了声。声非是色。了色不了声。我非是色了色不了我。
论。谓若有识至定非眼识所了。又以所缘缘难。色是眼识所缘缘。眼识能了色。我非眼识所缘缘。但是因眼识知者。如何眼识能了于我。
论。若眼识起至由二缘故。破眼识了我及色。违三经。此违二缘生识经也。经云。二缘生眼识者。谓眼及色。不言三缘眼.色.我也。
论。又契经说至皆缘眼色故。违第二经也。经既言皆缘眼.色。如何得有缘眼.我者。即坏皆义。
论。又若尔者至皆无常性。违第三经也。经说生识缘者。皆是无常。我若生识。应是无常。
论。若彼遂谓至便坏自宗。破转计也。若转计云。我非识所缘。应非所识。若非所识。即非所知。汝既不知。如何立有。若不立有。便坏自宗。
论。又若许为六识所识至为难准此。破六识识也 文中有二。一违理。二违经。此违理也。彼宗立与色等不一不异。若眼识识故。即异声.香等。如色。若耳识识。即异色.香等。如声。余识所识为难。准此。
论。又立此为六识所识至彼依意故。第二违经失也。若我眼见。及耳闻等。即是异根。亦能受用异根行处。即违经说。梵志当知。五根行处境界各别。各唯受用自所行处。及自境界。非有异根亦能受用异根行处及异根境。五根唯受用自境界。故受用五根行处。及意境界。唯依意故。
论。或不应执至有违宗过。纵转计也。若依本宗是五根境。即违经过若转计此非五根境。即违宗过。
论。若尔至及自境界。犊子部引经难也。以经说五根境各别。故不许一我兼五根取。六生喻经。说六根境有别故。应意不能取五根境。经以六种众生。喻于六识。名六生喻经。广如经说。
论。非此中说至无违前失。论主通经也。经说六根行处.境界各有差别。各别乐求自所行处。及自境界者。非此中说眼等六根。但说眼等增上势力所引意识。名眼等六根。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识。无有势力乐见等故。乐见等者。是五识后意识。独行意识。不能乐求眼等五根所行境界故。故作是说。六根行处境各别也。无违前说五根各取自境界失。
论。又世尊说至境必同故。论主更重引经。证法外无我。我非所识也 达知是慧。我非达知。非慧境也。慧.识境同证非所识也。
论。诸谓眼见至恶见深坑。释犊子部云。见我者。即是眼根见色所有之相。所以知然。于见非我谓见我故。彼便蹎坠恶见深坑。若于我见我。何名非我。谓见我也。
论。故佛经中至补特伽罗。引经证即蕴说我也。
论。如人契经至说名为人。重引经证也 于中后四者。谓识.受.想.思。是无色。经部触即三和故不别说。
论。即于此中至此经了义不应异释。经说随义种种名想者。皆是于蕴假立。无别我也。
论。又薄伽梵至是不可说。又引经证。十二处外更无有法也。证我无也若非处摄。证我是无。若是处摄非不可说。
论。彼部所诵至此有实体。论主引犊子部所诵经。离蕴外无我实体。如文可解。
论。频毗婆罗契经至乃至广说。又引经证离苦蕴外无别我也。
论。有阿罗汉比丘尼至应知诸蕴。又引罗汉尼诵。证我假也。
论。如世尊至亦都不可得。又引杂阿含证无我也。
论。经说执我至不能清净。又引经证执我五失也。一谓起我见。乃至越路而行。二于空性中心不悟入。三不能净信。四不能安住。五不得解脱 由此五失诸圣法于彼不能清净。
论。此皆非量。犊子部总非前所引经。非圣言量也。
论。所以者何。论主征非量所以也。
论。于我部中曾不诵故。犊子部答非量所以也。
论。汝宗许是量至为佛言。论主两关征也。汝宗许是量。为是部故许是量。为是佛语故许是量。
论。若部是量佛非汝师汝非释子。以汝部说我违佛说故。
论。若佛言是量者。此所引者皆是佛言。如何非量。
论。彼谓此说至我部不诵故。论主述彼意也。我部不诵。证非佛言。所以非量。
论。此极非理论主非也。
论。非理者何。外反问也。
论。如是经文至故释非理。论主破。彼部不诵。证非佛言。为极非理。以犊子部不诵。经非唯上尔许。更有多经。彼虽不诵。余部同诵。何为凶诳总非众多佛教非真佛说。
论。又于彼部至皆无我性。论主臆度知。彼有说一切法皆非我性经也。以佛教宗无我异外道故。
论。若彼意谓至皆非我。论主取意破也。以我与一切法。不一不异故。经言一切法皆非我性。非谓总无补特伽罗。
论。既尔至经决判故。又引经破也。既一切法非是我故。与我不一不异。故名非我者。我应非是意识所识。经说意.法二缘生识。不说我故。
论。又于余经至想心见倒故。论主又令会此经也。若谓有我。何故经非我计我。名想心见倒。
论。计我成倒至何须会释。犊子部通经也。经说。计我成倒者。说于非我法上计我是倒。经不言于我上计我是倒。何须会释。
论。非我者何。论主征非我法也。
论。谓蕴处界。犊子部答非我计也。
论。便违前说量不一不异。论主难违宗也。若蕴.处.界。是非我法。第五是我。我与蕴等一向非一。如何前说非一.非异。
论。又余经说至妄分别为我。论主引经证。计我唯于非我法上妄计为我。不于我也。
论。又余经言至补特伽罗。又引经证。唯于取蕴计我。不于我起。证定无我也。
论。若尔至有如是色等。犊子部即引前经别文证有我也。既言我有色等。故知有我。
论。此经为显至如聚如流。论主通经也。此经文是以宿住智。缘过去生。一相续身有色等事。若见过去实有我者。即应圣人起身见失。此经前文。说无有我。或应诽拨言无此经。是故此经。依总假我。说有色等。如聚如流无别实物。
论。若尔至可能遍知。违生灭故。犊子部述无我不能遍知。有我能遍知也。
论。补特伽罗至汝所许宗。论主出由我遍知失。汝宗立我。非断.非常。如汝此说我即是常。违汝所许我非常也。
论。我等不言至顿遍知故。论主通难也。经言。佛有一切智者。但约相续有堪能。非于一念顿遍知也。
论。故于此中至非由顿遍知。论主引诵证也。
论。如何得知至非我遍知。犊子部征也。
论。说佛世尊有三世故。论主答也 说能知一切法者。是佛世尊说佛世尊有三世故知非是我。据相续说知于一切。
论。于何所说。续子部问也。
论。如有颂言至皆灭众生忧。论主引颂答也。
论。汝宗唯许至故定应尔。论主审定。一切智相续假说。非是我也。汝蕴有三世。我无三世。经说佛有三世故。定知我宗就相续说。非我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