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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述记 (20卷)〖唐 窥基撰〗
---律疏部·论疏部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末)

沙门基撰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破萨婆多等实有四相 于中有四。初问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广破。第四述正。至下当知。此即初也。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即第二外人引经证有实相。此中应言有三有为之相。有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显有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为者。此属能相。显法有此。体是有为。是缘生性。非如白鹭。表水非无。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为。疑表有为有。或表有为通善.恶性。今为简此重言有为。又此之言即第六转。是依士释。故知离法别有相体。非无异法可说之言 问既有四相。何故此经但说三种 俱舍二说。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迁流。经说为相。生迁未来法。令流入现在。异.灭迁现法。令流入过去。令其衰异.及坏灭故。如三怨敌见怨处林。牵出.衰力。损坏其命。住于彼法摄受.安立。乐不相离。不说相中。又无为法有自相住。住相滥彼故经不说。然经说住异。是此异别名。如生名起。灭名为尽 第二师说。即此经中住.异合说名住异相。住是有情所爱著处。为令生厌与异合说。如示黑耳与吉祥俱 乃至广说者。谓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如枢要说 然今大乘。释经说者文各不同。或说一相。谓四嗢柁南中取诸行无常。或说二相。谓玺弟子应观诸法生灭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灭。或说三相。如此经说三有为相。或说四相。处处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说 此说一相者。谓说生灭等总名无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尽故是无常也。即是生.灭等合名无常。如瑜伽论五十二说。若由此相起厌思惟。但说为相。能起厌患离欲。解脱。本无今有生。有已还无灭。名无常相。故经说一谓即无常 何故生.灭等合名无常 以有非恒有。无非恒无故。无非恒无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灭。无为有而恒有。无法无而恒无。以二常相 今此有为。有不恒有不同无为。无不恒无不同兔角。故合名无常。无彼有.无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灭相。亦兼生故 住异与生。同一世有故合说 说二相者。瑜伽论说。生及住异俱生所显。故住异二合为一分。建立生品。于第二分建立灭品。此法有时名为生品。若后无常名为灭品。令诸弟子应随观住。八不翻此。为除执著故但说二更不说余。又无常相起厌思惟。即是此中说二所以 说三相者。谓一生。二灭。三住异性。瑜伽论说。由一切行三世所显。由未来世本无而生。彼既生已落谢过去。现在世法二相所显。谓住及异唯现在法有住可得。前后变异亦唯现在。总说住异而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师说。然世不同 说四相者。义用四故 然今此引三相之经。共许经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此即总非。大乘四相。与色.心等。非一非异。遮外定异有实自体。故言此经不说异等。

此下别破有七。

论。非第六声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转无差难。破所引第六转言 彼立量云。之有为相言。别有体。有第六转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钵等。今为作不定过。又如世言色.心之体。非离色.心而别有体。返成生等非离于法有体亦然。谓立量言。第六转言所目诸法。非定别体。第六转故。如色.心之体。识之了别等。不遮诸法有别体者。然遮生等定别有法决定相违。

外人救云。其能相体。非即所相。说能所相故。如烟表火等。大士相等为例亦尔。即能.所相定各有异。故知生等与法定别 论主破云。

论。非能相体至异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不异难。表火之相能所别。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坚等能所一。例生等相无别体。地坚为相。乃至风动为相。虽有之言。及能所义。然非体别。生等应然 然就极成便无实大士。以众同分大乘经部皆不许故。若就他义。大士亦成。萨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体为例。若依共许。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为难。云非大士相异于大士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为他因作不定过 此中遮定第六转言有别自性。非遮一切。

外人复曰。若能所相体是一者。何故经言有为之相。

论。若有为相至应异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应齐难。此论主征。经言无为寂静为相。又经说言无为之相。故离能相无别所相 量云。汝无为相。应离体有。说之相言故。如有为相。返为有为比量可知 然今论主理亦应然。经说有为相。别立其假相。经说无为相。应别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实相亦然。亦有有者。有无者故 有为有变异差别可立假。无为体不异。何须立假相 无为无生。无老。无灭。亦应立此三种能相 体无起尽。又非多法显分位殊。故无为法不假立相。此义应思 外人复云。无为不堕世。不与能相合。有为既堕世。故与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为堕世。堕世相合。无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应尔。无为非世。非世无假相。有为堕世。堕世无假相 此难不然。为显差别堕世立相。无为自法无差别。何得立假相。

更重难云。

论。又生等相至齐兴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齐兴难。有三子段。第一例体应俱难 量云。汝生用时。住等三用亦应即起。体现有故。犹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时。生用应起。以现有体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计为前后起故。

论。若相违故用不顿兴。

述曰。子段第二例用相违难。即此古昔萨婆多。救用前后起。今论主牒用相违故用不顿起。

论。体亦相违如何俱有。

述曰。此论主难。彼若救言体不相违故得俱起。用相违故不得并者。即应难云 以体同用亦应相违。体不离用故。如用 以用从体用应不违。不离体故。如体。

此上。古萨婆多师四相用违。前后别起故为此难。正理论师为救此义。复别解云。三相用俱一时。所望别故。住引等流果。异衰其力令后果弱不及前法。其灭可知 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难。论主非之。

论。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述曰。以相违故。如苦.乐受 彼若救言。谁谓相违。若尔灭相应不灭。住不相违故。如生相等。

又难此师。

论。能相所相至无别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三 第一如体本有难。彼部计用离体外无。故为此难。令用同体亦本来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缘用不顿起。因谓同类因等。缘谓余三缘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难。论主答破。

论。若谓彼用至应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何不顿生。所待因缘若先无者。便违自执。论主亦然。种子体本有。何不用恒生种子体本无。理应无种子。若以假故要待缘。合方生。我亦实故要待实缘方起。汝实缘现有。何不恒合。汝假缘恒有。何不顿生。解云。虚疏之法。缘虽现有种。更无外缘。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实法何得例然。此义应思。

正理论师复救之曰。法待因.缘故不顿起。因有亲疏。缘法亦尔。亲因虽有。无疏缘用。亦不得生。如虽有种。水不合时。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无能难。论主破。

论。又执生等便为无用。

述曰。既有同类亲因缘体。余缘亦合。即已得生。故执生等便为无用。既有水.种复待余生。如是横执实为无用。

论。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体等相同难。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来与法合。汝之无为体恒有。应有生等合。以此返成无为无生等。有为亦应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论。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为故。与生等合。无为体常住。何得有生等。难云。三世之法体有为。即有有为之相合。无为体常住。应有无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为有起可待相合。无为无生不须相合。难云。无为无起不须相合。有为体起何须相合。由如是理征难不穷。故次论云。彼此异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论。又去来世至非实有性。

述曰。第七有.无乖角难。有二。初难后结。难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无难。欲破生灭无。先破世非有。量云。去.来二世。非实有体。非现在故。及非常故。如空华等。非常之言简无为法。此定去.来无。

次子段第二生.灭非依难。

论。生名为有至应非现在。

述曰。生法名有。未来既无。如何有生在彼无世。现在既是有。过去名为无。灭体令法无。应非是现在故。应灭相在过去世。萨婆多说在现在故。

彼复救言。谁言灭相其体是无令成过去。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灭.生相翻难。此论主难。生.灭体相违。生法体是有。灭.生相返故。灭法体成无。灭体若非无。生应非是有。然正理师。未来之世生有功能。及过去有与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现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来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与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来一切法应恒时生。过去一切法应恒与果。若言作用说现在。过.未说功能。即现在有功能。应名为过.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异.灭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现在。若谓作用不要取果。即显生相亦非功能。此义应审。诸论无有。婆沙第三说未来三法有作用者。复如何通。

论。又灭违住至何容异世。

述曰。子段第四违同须异难。又灭能灭法。住能住法。体是相违。宁执同世。住既不违生。一种令法有。何容返异世。故应生.住同在现时。灭相体无令成过去。灭应与住世定不同。

论。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述曰。第二总结非也。进为相违。体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齐生。又进非理。应灭与住不同时。退非理。生.住例应同世。又进住.灭异世。便违自宗。退住.灭世同。复乖正理。别破异相如俱舍说。即前异不成。异前非一法。广说如彼。今略不破。

论。然有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义 文有其二。初申自义。后结成假 初述正义。文复有五。初简他宗说立相意。文意可知。

论。本无今有至无时名灭。

述曰。自下第二说相相状 言四相者。即本无今有等法。暂停名住。与前后念法别名异。生.灭可知。此并如菩萨地四十六卷说。

论。前三有故至故在过去。

述曰。第三约世辨相。

论。如何无法与有为相。

述曰。第四释难。此外人问 灭若是无。如何与现在有体法为相。

论。表此后无为相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不表法现在。但表法后无。因明者。说无得为无因故亦无过 若尔即龟毛等应立为相 答此不同彼。非后无故。本无今无故非是相。即现在法于后无时。名之为灭。假言过去。过去体无。实非彼世。

论。生表有法乃至暂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说相所由。及相所表。意义可知。

论。故此四相至而表有异。

述曰。虽于一法义别说四。所望既异故表不同。

论。此依刹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约刹那。然一期生十时分位。亦得假立。一刹那立同萨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经部师。

论。初有名生至转变名异。

述曰。此则正叙一期四相。菩萨地说刹那四相。余论等处但约一期。此中通说。彼皆互举。同显扬.及瑜伽八十八说。诸论皆说刹那之异。唯望于前。此说于异亦望于后。诸论通说一切有情。无学末心无后法故唯望前作。此论亦说除彼末心。余有情类可有为语。亦不相违。既一期生自望为相。故立异相依转变立。不同刹那望前后法。

论。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总结相假遮外实法。言四相者。带数释名。相者相状。标印名相。由此标法知是有为。诸门分别如余处说。

论。复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则论主初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举经答有。谓成佛时。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论主第三总非外人引经说有。

论。若名句文至非实能诠。

述曰。此下别破中有五。第一论主别出理非。如色非诠难。色等异声体是实有非实能诠。名等应尔。量云。如汝所说实名.句等。非实能诠。汝许异声有实体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许名等。异声实体无故。声为能诠。汝许异声有。如色非能诠。

论。谓声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等无用难。更责外非。汝计生名等声定有屈曲。此屈曲声足能诠义。何用计离声外别有名等。萨婆多虽有名由声显。生二义。今取生破。显类破之。

正理师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异于声而定实有。

论。若谓声上至异声实有。

述曰。此下第三声.色无差难。论主牒云若谓如此者。

次下正难。

论。所见色上至别有实体。

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长.短.方.圆.表等。或即书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异于色即色处摄。声上屈曲。应不异声声处所收。量云。声之屈曲。应非离所依别有实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或色.声二色之上随一屈曲故。如色处长等。若不言法处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应别有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如声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复如是。汝大乘师声上屈曲。虽体非实。仍法处收。色上屈曲。应体非实法处所摄。若以声能显义。有教性故。意识所得故法处收。假立名等我宗亦尔。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此义不然。不唯依声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缘。故法处收。不可难言戒体但依思应别处摄。现同处故。

自下第四例声生语诠难。

论。若谓声上至非能诠者。

述曰。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随他不诠难。牒彼救言。语声上屈曲。非能诠表。声上屈曲故。如弦管声。又此屈曲是声体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体性。此不能诠。由此故知别有名等。

论。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

述曰。此正难云。如彼弦管声虽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语声上屈曲。例亦应尔。量云。汝内屈曲声。不能生实名。声屈曲故。如弦管声。又若语声上屈曲。即能生名。弦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语声上屈曲能诠表义。弦上屈曲不能诠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他宗许弦上屈曲不别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为论且例令齐。此下复出己之正义。

论。又谁说彼定不能诠。

述曰。第二子段。正义诠同难。我亦不说弦上屈曲非不能诠。但如汝化人身.语二业非善.恶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声说法。亦得有善等。离质化不废通善。汝若以声上屈曲。例同于色。不能诠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于声。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诠表亦异。色屈曲不能诠。声屈曲许能诠。此有何过。

论。声若能诠至应有诠用。

述曰。子段第三。例生非诠难。彼复救言若一切声皆有诠表。如弦管等者。即风铃等声应有诠用。我许内声能生名等故有诠表。非一切声皆生名等。风铃等声故无诠用。汝既以声即能诠表。风铃等声应有诠用。

论。此应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论主质云。此风铃等声。如彼所执不能别生实名.句.文。我宗亦说风铃等声亦无诠表。彼计语声能生名等。风铃等声不能生。我许声体能诠表。何妨风铃等声不能诠。以内语声。有屈曲音韵故能诠表。风铃等声则不如是。不别生实名.句等者。显二家义。彼此风铃并不能生实.假名等。内声即能生实.假名等故。

论。若唯语声至唯语能诠。

述曰。子段第四。例生能诠难。更成语诠。彼复救言风铃等声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语声是内法。何妨即能别生名者 且就彼计申自义云。语声是内声。声体即能诠。风铃声是外。即不能诠表。汝虽内声能生名。非一切内声皆能生名。我虽内声能诠表。非一切内声皆能诠。正义应言。汝许语声方能生名。非风铃等。我许屈曲之声有诠表。如弦管等。即风铃等既无屈曲。不能诠表。无能诠用故。内声生名有能诠定量。内声诠表何妨亦是能诠定量。外法声不然。生名之声有能诠。彼无能诠故。

论。何理定知能诠即语。

述曰。此下第五段。征机调难有三。一问。二诘。三调。此初。外人问言。何理定知能诠法者。非名身等。体即是语。若声能生名。名可能诠。声非能诠。能诠离声既无别体。初发声时应即能诠。何为初不能诠后方能诠。故知后时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诠即语。

论。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述曰。论主诘云。汝亦宁知异语声体别有名能诠。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诠故异语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渐生。又诸念声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应初念声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无表发待前表等最后生故。既尔。即应末声生名。汝应但闻末后之声。便能解义。理既不尔。故知但由无始串习。前前诸声分位力故。后生解时谓闻名等。其实耳等但能取得声之自性刹那便灭。意识于中诠解究竟名为名等。非别实有。是故汝等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论。语不异能诠至天爱非余。

述曰。下论主调。语即能诠。若人.若天皆共了达。共知声语即能诠故。执能诠是名。体异于语。唯汝天爱。非余智者。以语与名不即不离。然但可言离语无体 言天爱者。以其愚痴无可录念。唯天所爱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尔故名天爱。又名痴人即是天也。如说奴为郎君等。此调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爱。天即是爱。如枢要中说此义也。外人问。既声体即能诠。如何有名等三种差别。

论。然依语声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义有四。一显假差别也。此论主解。依声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刍。但言斫。唯言刍。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若二连合能诠法体。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和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问。虽言分位差别。何者是也。

论。名诠自性至为二所依。

述曰。二显三用殊。名诠法自性。句诠法差别。文体是字。为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文者彰义。与二为依彰表二故。又名为显。与二为依能显义故。而体非显。字者无改转义。是其字体。文是功能。功能即体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为初首。即多刹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诠诸法体。集多名已后成句身诠法差别。即杂集云自性。差别。及此二言。总摄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语故说之为言。名.句二种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于自性施设。句于差别施设。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又显扬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枢要说 问曰如此卷。言名诠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诠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谓诸法中自相.共相。体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无我等。其自性。差别。体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别。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别。如五蕴中思数。体是自性。有漏.无漏.我.无我是差别。数论师立我是思。即以我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为差别。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别。今此中言不同于彼。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现量证。名唯诠共相。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体义。差别者体上差别义。即自相.共相。皆有体性.及差别义故 问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体唯证智知。言说不及是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共相 问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复乃云言说及者是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体上义。更无别体。且如名诠火等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义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尔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称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称法体。法体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为自性。故今应解。此非法体其义可然。言名等诠共相。非谓即得共相体。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 问曰。若尔即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尘。心.心法得。此义应思。然不得共相之别义名得自性。非诠称共相之自体也 问曰。如色蕴是自相。漏.无漏是共相。色蕴之中色处等是自相。色蕴是共相。色处中青等是自相。色处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随一树等是自相。树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极微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为是不得色蕴色总自相。为不得青等色别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 问曰。若尔即漏.无漏等岂诠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无漏。凡夫言非无漏。如诠火时亦不烧口。岂得漏.无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义但遮得自相非谓名即得共相。然法体不可说自相共相。以假言诠也。谓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谓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颂为不相应。以离名.句.文无别用故。诠法体义名.句以周。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颂不立。进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虽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杂心云。眼.耳及与鼻等。虽有名字无句。显义未圆故。若般若灯。集法满足即说为句。今是名摄故不别说颂。

问曰。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应。声何故尔。

论。此三离声至亦不即声。

述曰。三明不即离。论主答云。此三离声虽无别体。名等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故名等三非即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说名等。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声。

论。由此法辞至亦各有异。

述曰。外人问言。若名等即声。法.辞二无碍解境有何别。答曰。即此缘故二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等。辞无碍解缘实声等。故说境差别。非二俱缘实。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对所诠故但取名。辞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已意了义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异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界摄亦有异故。色蕴行蕴。声处法处。声界法界。如其次第摄声.名等 问曰。声上屈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非色处摄答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故是色处摄。

问曰。声上屈曲即以为教。色上屈曲应亦为教。

论。且依此土至非谓一切。

述曰。四会相违。名等依声者依此土说。诸余佛土名等依余故。

论。诸余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余佛土者。何者是耶。如无垢称经说。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触.思数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种。亦是不相应摄此三法故 问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为证。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证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应时有佛出教化众生。有人天众生故。犹如此土。证光明等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众生机欲待故。如此声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声处摄。依发身.语多法立无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与六处为根。长等不同。有义无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处所摄。梵云便善那此有四义。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盐。能显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义巧妙等目之为便缮那。此中四义总是一显义。古德说名为味。对法云。此又名显。能显彼义故。为名句所依能显义故。恶察那是字。无改转义。如对法说钵陀是迹。如寻象迹以觅象等。此名为句。理应名迹。义之迹故。寻此知义也。顺古所翻称之为句。播陀是足 上来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应讫。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显扬.五蕴.对法第二等说。大乘虽依色.心上立。然与色.心不一不异。如名与声。无别体.及别种故言不异。假实蕴等摄别故言不一。余十种法皆应知也。又约界地.漏无漏.现行种子.凡夫内外等诸义。如别抄说。八十一卷亦有说也。

论。有执随眠至行蕴所摄。

述曰。此是大众弥沙塞计。一说等同。此如俱舍随眠品说。

论。彼亦非理至非不相应。

述曰。论主破之。此中量云。贪等随眠。非不相应摄。名贪等故。如现行贪等。此中贪.嗔.痴一一为之。萨婆多随眠是缠现行法。诸部之中此义最心粗也。我今大乘随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识中诸染污种。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应。我即是相应。此非一.异故。

论。执别有余至皆应遮止。

述曰。有余部执不失.增长。为不相应。是得异名。皆准此破。此如成业论正量部。旧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师和合性等。及破成实论无表戒等。

次下第三破无为法。于中有三。初破外计。次显正理。第三结非。就破外中。初总非。后别破。总非中有三。初总非无实。次显法定无。后为量遮破。

论。诸无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总非无实。萨婆多等实有无为。此中皆破。然不相应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异。此诸无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异。但可言离色等实有。定无。大乘真如望有为法。非即非离不异不一。既殊彼计。故破无失。

论。且定有法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二显法定无。极成之法不过三种。

论。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识身。他心智境。谓色等五尘.及心.心所。此约总聚。不别分别此何识境。现量所知名现所知。

论。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虽现见受用。而非现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现所受用物。

论。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间皆共知有。更不须待比量成立。问此中缘瓶等心是何量摄。答非量收。不亲缘得法自体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坚执故。

论。三有作用法至证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根非现量得。亦非现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发识用。比知是有 言证知者。证成道理也。以现见果比有因故。果谓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净色根。此非现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识境。亦现量得。佛智缘时亦现量缘。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许为论。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论。无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无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无。量云。汝宗所立三种无为。应离色等无别实性。前三法不摄故。或非世共知及无用故。如龟毛等。然我真如。非全离于色.心等有。无不定过。又应简别。汝等无为。非真实有。以无用故。如兔角等。

论。设许有用至无为定有。

述曰。汝宗无为。应非无为是无常法。许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结句文许通于上。此非彼宗。设义破也。故不可执无为实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论。然诸无为至所显性故。

述曰。此举有法及二种因。色心等所显性者。谓色亦能显色心等。如灯.日.月照色等法。以色显色。以声诠色.心。以身.语业表善.恶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显色.心其理可解。

论。如色心等至实无为性。

述曰。此举同喻.及与宗法。谓立量云。汝诸无为。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离色等实无为性。故以色等为其同喻。此中宗等寻文可知。今此比量破归唯识。

以下别破空等一多。初破萨婆多等立三无为者计。第二例破余部。第三总破。言无为者。此非六释。无二义故。如云鹘路波虽有三字共目一色。无别体义不可别释。以无合故。由择所得灭名为择灭。由第三啭上依士释。不唯第六啭有依士释。非由择力所得亦尔。苦乐想受之灭。依士释也。其虚空.不动。既无别体义。不可别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释。真即如者。持业释也。

论。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述曰。下文有二。初审。后破。此问定宗。三无为法为体是一。为体是多。萨婆多师此有二说。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虚空有二说。

论。若体是一遍一切处。

述曰。此定外人三体各一。

论。虚空容受至体应成多。

述曰。且彼虚空容色等故。随其一.一色等法合。虚空体应成多。此举宗已。

论。一所合处余不合故。

述曰。更举一因。宗如前。一处色合处。余处色不合。故如余处色。余处色合处。彼色不合故体非是一。虚空亦应尔。比量应思。

下破设救。谓此合处余色亦合。

论。不尔诸法应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不合。即色等法应互相遍。以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亦合。此处色即余处色故。一.一色等应互相遍。随彼虚空其量遍故。

论。若谓虚空至如余无为。

述曰。彼言虚空不与法合破云。虚空应不能容受。不与法合故。如余二无为。今言合者谓容受义。故初标宗。虚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计容受。今设不容受。故有此过。更非余意。

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

述曰。更审外人。

论。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述曰。有.无并难。色中有空。色体与空体应相杂。量云。色中虚空。体应即色。处无别故。如此处色体。相杂者。是一义。若此色体中无有虚空。虚空应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应是有为。如地.水别。

论。一部一品至余品择灭。

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择灭体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结断时。应得余未断四部。八品择灭无为。以体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择灭。

论。一法缘阙至得非择灭。

述曰。非择无为体是一者。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法得非择灭。以非择体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择之法。

问。何故难空令色中有空。次难令亦得余部品择灭。后难令亦得余法非择灭。

论。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述曰。汝执此三各体唯一。故理应有如是过失。

论。若体是多至非实无为。

述曰。此等比量义准可知。此三无为体各多者。应是有为。便有品类。此处三品类。非彼品类故。如色等法。非实无为。此即总破三体多讫。

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述曰。别破空多。汝今既说虚空体多。应非遍。非容受。色等中无故非是遍。无色处有故非容受。此即别破萨婆多等执有实无为者。此三无为虽复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师取空体一。余二各多。此难双关一.多并破。

论。余部所执至准前应破。

述曰。大众等四部立九无为。化地部亦执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无为。离心.心所体非实有。许无为故。如三无为。如是一切准前应破。

下重总破以上诸部。

论。又诸无为至非异心等有。

述曰。诸无为法。非定实有。无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无为无有因果。体是因果。而无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为离系果时。非六因所得。为能作因等时。不得五果故。自宗无为非异心等。故无过失。

论。然契经说至略有二种。

述曰。下申正义也。

若诸无为非实是有。何故经中。及此宗内。说虚空等以为无为。答此所说略有二种。

论。一依识变假施设有。

述曰。此无本质唯心所变。如极微等。

依何得生。

论。谓曾闻说至虚空等相。

述曰。闻佛.菩萨说有虚空名。随此名后起分别心。有虚空等相以为缘力。

论。数习力故至无为相现。

述曰。由曾闻说。今时复闻。数习力故。心等生起缘空等时。便似虚空等无为相现。谓变空作无色等碍相。乃至非择作法阙缘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缘名起分别相。入地入果圣人无漏后得智。缘前无分别智中法性之空等。及远缘加行智等中。及亲闻佛说虚空等故。变似空等相现。此皆变境而缘故也。有漏一识因无漏二识果无漏三智。或说八识。

问曰。此心之相体是有为。何故乃说虚空无为。

论。此所现相至假说为常。

述曰。所现空相前后相似无有改易。唯为一类豁虚空等相。故假说为无为。而理定无实有本质。此如显扬第十八说。若有漏心所缘现相。多分苦谛所摄。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谛摄。论据多分但说苦谛。无漏心者道谛所摄。实非是常。即是生灭非生灭门依他性摄。下三性中自有诚证。

论。二依法性假施设有。

述曰。此显空等依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论。谓空无我至非一异等。

述曰。此空无我所显真如。离有。离无。离俱有无。离俱非有无。心行处灭。言语道断。与一切法非一非异 等者等取非即离等。此前总显法性之体。

论。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释法性名。性者体也。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说空等。

论。离诸障碍至故名择灭。

述曰。即此真如离诸障碍。故名虚空。由无漏惠简择力故。灭诸杂染。杂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证会。即此真如名为择灭。即由惠力方证会故。

论。不由择力至名非择灭。

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净。名非择灭。或有为法缘阙不生。不生之灭显真理故。名非择灭。离无漏惠而自灭故。

论。苦乐受灭至名想受灭。

述曰。若离第三静虑欲时。得于一切苦乐受灭。即此真如说名不动。乃至若离无所有处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灭。对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显扬第一.第十八等说。然显扬亦说。苦乐等无为。是暂时离系。此说二性无为。下三性中通计所执有.无合说。

论。此五皆依至假施设名。

述曰。善等真如约诠而论。体唯是一。此五无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体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称彼体。唯言显故。

若真如名所诠非如体。何故说如为有。

论。遮拨为无故说为有。

述曰。遮恶取空.及邪见者拨体全无。故说为有。体实非有非不有。

若尔何故经说为空。

论。遮执为有故说为空。

述曰。遮化地部说。定有执故说为空。非言为空而体即空。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论中说实物有。即瑜伽论五法中说。

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

述曰。遮一说部一切皆假。谓如为虚。同依他法。故说为实。又虚简所执。幻简依他。此真如体非实。非不实。

若尔何故名为真如。

论。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简妄。如以别倒。初简所执。后简依他。或真以简有漏。非虚妄故。如以别无漏。非有为故。真是实义。如是常义。故名真如。

若尔此与化地部计实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别。

论。不同余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与色等法非一异故。亦非是实。非不实故。不同于余化地部。离色.心等定实有法。

论。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述曰。此即第三总结非也。然此无为四门分别。一诸部增减。二出体性。三释名。四释妨难。第一诸部增减者。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立有九种。一释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空无边处。五识无边处。六无所有处。七非想非非想处。八缘起支性。九圣道支性。化地部旧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择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不动。旧云无我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无记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缘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师立三无为。无有体性。毗婆阇婆提。说三灭中立无常灭。亦是无为。萨婆多部亦立三种。然是实有。乃至虚空。或说唯一或说为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说六。瑜伽五十三说二。谓空.非择。五蕴论说有四。不说不动等二。即择灭故。又瑜伽论.对法.显扬等论说有八种。于此六中真如为三。约诠约理所望别故。

第二出体性者。一实体。八无为体皆是真如。由此论中依于真如立虚空等。二假体。即随有漏.无漏心中所现空等无为之相名虚空等。或依障断所得灭处。假立择灭.不动.想受无色之处假说虚空。法缘阙时义名非择。约诠为论名善等如。即依假体皆可说假。实亦可然。皆可说实。若通三性。体遍有无 三释名者。无别释名。虚空之体即是无为乃至真如此即无为。皆持业释 四释妨难者。何故择灭外别立不动.及想受灭。唯于二受灭立不动无为。舍受灭时立想受灭。非余受灭亦立无为。且依胜定障说。据实。一切染污等法无不障定。今约别行障定者说。不障一法得多无为故。又断所知障得无为不。及释诸论相违等妨。皆如此论第十卷说。于中复有内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摄。安立非安立。世俗胜义。苦集灭道。及七真如体相摄等。得非得等体性一多。五果。凡圣得之多少。其择非择灭随有漏事。为随烦恼类数多少等诸门分别。如别章说。大般若经.辨中边论。说真如名有十二种。谓真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变异性.平等性.离生性.法定.法住.虚空界.实际.不思议界。对法第二.佛地论等。虽释此名然少于彼。

上来三别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讫。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

论。外道余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余乘者。显非此乘。所执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为简自许依他性心.及心所.所变色等诸法。法性真如与心等法不一异等。不同彼执一向异。故无过失也。谓立量云。外道.余乘所执三聚如前诸法。是有法也。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即是法也。合名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过。故今除之。此成所取无。

次成能取亦不缘彼。

论。能取彼觉至如缘此觉。

述曰。萨婆多等言。若境无实。云何缘时生心心所 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觉。亦不缘彼色等诸法。是能取故。如缘此觉之所有觉。觉者是心.心所总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缘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执法能缘之觉。不缘于彼故。无自言相违。又无违自宗等。我不许缘彼心外实法生心故。前我执下亦有此结。

上来难破心外境无。仍恐许心等同外计实有故今应破。

论。诸心心所至非真实有。

述曰。谓立量云。诸心.心所。非实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诸部皆许幻事非实。

问若尔心.境都无差别。何故乃说唯有识耶。

论。为遣妄执至说唯有识。

述曰。为外道等心.心所外执实有境故。假说唯有识。非唯识言便有实识。

论。若执唯识至亦是法执。

述曰。由是理故但应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无。能缘彼心如幻事有。故别不同。非谓即心亦名实有量云。执心所取真实唯识。体非实有。执所取故。如所执色等。执实唯识心等。亦是法执。执实有法故。如执色心等。

论。然诸法执至二者分别。

述曰。自下第五解上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二障三住通。十地断位诸门分别。如第九卷。文中有二。初解二执行相.断位。如是所说下。显执所缘或无。或有。初中有三。初牒执举数。次依执别烈。后依烈别释。准义可知。护法云。法执宽故。人执俱时必有法执。有法执时可无人执。与前人执不同性起。体宽广故。有唯法执种子生故。无有唯从人执种起。又俱所变似我法亦尔。故无妨难 问曰何故人执必带法执。法执亦有不带人 答能持自体说名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体。有常一用方名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计外境为法非我。即显内法有非一常。

论。俱生法执至恒与身俱。

述曰。下随别释。此中显彼俱生法执。由自种子内因力生。释其俱义。

论。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显非外缘方始得起。释其生义。

论。此复二种至执为实法。

述曰。此显相续唯第七识。未得无漏圣道已来。恒相续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间亦有间转位次。未入圣时恒无转故。名为相续。然第七识亦唯有说。唯我无法。法执亦通第八识有。今此但举正义所取。此中解释准我执说。此识执相如下当知。

论。二有间断至执为实法。

述曰。识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缘所变蕴.界相等。或总缘蕴。或别缘蕴。界.处亦然。起自心相执为实法。非二十句见.及六十五等。见道断故。如我见说此执。有说。通五识起。今举正义故不相违。然我本相即唯言蕴。其法本相言界.处者。我作用义。故说言蕴。无为无用计为我少。故不说处.界。然说我为一.及常者亦说有。于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计有体即计为法。故计于法亦依处.界。处.界即是真如.择灭等。不了此界.处而执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缘识所变诸蕴.处.界。起自心相执为实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经。外道以佛性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无作用故。但名缘蕴。法可与同。佛性不失法自体故。故于我中唯言缘蕴。虽无作用缘有少功能故。法体不然。故通界.处。又依于本质与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说。我中应言处.界。故计佛性为我。若但依相似法为论。法中应但言蕴。以亲所取。与本质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后前加处界。以后准前应除界.处。以亲相分唯有漏故。我执加取字。后依本质有无漏故。故减取字。又我唯总执故缘五蕴。法通总.别故说三科。

论。此二法执至方能除灭。

述曰。第六识中俱生法执。于其十地道数数备。地地别断。以障地故。第七识者。于十地中道数数备。要至金刚方能除断。此中合说若道.若断。故言数数方能除断。此唯菩萨。非二乘者。若数数断。习.种俱然。又除灭有二。一伏。二断。六识伏亦断。第七伏不断故。皆言数数。此中言细以品而论。说为难断约道而说。胜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见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约难易易断名细。粗品亦名细。下道能除。以品从道初名为细。道下品故。今以道从品难断名细。亦不相违。准我执说。又我执难断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萨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别。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胜法空。显法空观简游观心。唯取无间断法执道。此中说执不言五识。若所知障五识亦通十地中断。

论。分别法执至非与身俱。

述曰。显由外缘。及自内种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论。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别。

述曰。正显外缘释分别义。

论。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述曰。显执所在。强思计度。间断非恒。唯第六有。故非余识。下二障中五识所知障亦初地断。以无分别筹度惠性。不能起执。故此中无。

论。此亦二种至执为实法。

述曰。此文可知。即小乘等并名邪故。不称正理故。

论。二缘邪教至执为实法。

述曰。自性即是数论胜性。等取胜论实句义等。如是非一。其数论师本若未变为大等时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执。后外道等所执。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总.别缘者。二十句见.六十二等。许皆有故。

论。此二法执至即能除灭。

述曰。分别相粗。粗观能断。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断除之。一心而论准我中说。若三心者。二心断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为初故。如枢要说。或顿.或渐。至下当知。

论。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

述曰。下显所依或有.或无。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无。修道本法定有。见道本法或无。计蕴等或容有。计自性等定无。准我见说。

论。自心内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变皆因缘生。一切故有。

论。是故法执至执为实有。

述曰。此显所执亲唯内相。故诸法执皆缘内心依他相有。

论。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内心所变种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论。所执实法至决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执为实有。不称似法。故体定无。此即以理成内相有唯心所现。以外境无。

下以经证。

论。故世尊说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解深密经。如摄大乘第四.五说。下亦引之。至下当悉。由此故知。唯缘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执无。

论。如是外道至皆非实有。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别征总结。于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别破上座等计。后重总结引经证成。此结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离识我法。皆非实有。以无体故。如前理征。

论。故心心所至为所缘缘。

述曰。此总结也。

论。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述曰。释外法无缘义所由。所执既无故非缘也。相当情现。如第二月。不遮所缘。

外道等征曰。外色实无。可非内识境。他心实有。宁非内识所缘。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识说。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实。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离识境。

论。现在彼聚至他聚摄故。

述曰。比量应云。现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缘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他聚摄故。如非所缘。若疏所缘我不障故。此因在后。喻在于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谓他身。或自身中八识更相望为他聚识也。护法解云。二十唯识说。佛他心智所变之相。是与本质心相极相似故胜余之智。非谓亲能取得他心。名异余智。不尔便有识非唯故。二十唯识世亲自释。及护法唯识释。皆不言亲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当广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计。同聚心相应之法亦互能缘。化地部说。缘共有法。西方师说。惠俱五蕴名俱有法。五识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种类。故能缘之。意识唯依无间意。所依非色。不能缘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种类故。大众部说心.心所法能取自体。与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计。意兼破余也。

论。同聚心所至如余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亲所缘。与心自体异故。如余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说。一说。设佛镜智能现智影。自相应法亦非所缘。以自证分缘自体尽故。亦成遍智。见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证分境许各别故。第二师说。镜智相应心.心所法。亦许相缘。此但遮亲不遮疏也。于见分上佛现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分同境。名同所缘。非要皆见分方同所缘故。又遮亲所缘。非即许彼为疏所缘。因明法尔。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缘唯缘相应法 问曰。心缘受时。受自缘不。若缘者即有缘自性之过。不缘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缘过。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独能缘相应法。受等不能自缘也。彼部心等不自缘故。其破缘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体。广如婆娑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众部等。心自缘妨。如次前中第二师释。

论。由此应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显世间说我法因。总结上也。

论。是故契经至故似彼而转。

述曰。如经颂者。厚严经颂。是大乘经。证法唯识无心外境。由妄习力似外境现。实但内心。故引之也。

上来已广破外执。解初颂上三句讫。自下第二释外妨难。重净三句。

论。有作是难至假亦应无。

述曰。此吠世师难也。于中有三。初叙难。次破斥。后结正。初中有三。初总申难意。次申理.喻。后结成难。此为初也。如上所言无实我法。世间.圣教仍说有假。依何假说。不可假说牛毛而似龟毛。以其所似都无体故。

论。谓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后申喻。此申理也。谓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说假。一谓真事。二谓似事。者共法。

论。如有真火至此人为火。

述曰。申喻有二。初指后例。此即初也。举世三事 如有真火。名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 有猛赤法说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难意。既有所变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恶作用等共法。即于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别真法名为真事。如无真火。不可说人似于火故。然似事中有法无我。我但有名无相分故。法则不尔。依他性故。法谓轨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谓主宰。依他之中无我。法无主宰故。若和合时名假主宰。此即是我无别种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于法有别种生。说虽极微亦名法故。我则不尔。又如婆罗门。其性猛。其色赤。犹如火。如世人说此婆罗门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说婆罗门似火。三法阙一假义不成。若无真事即似于谁。若无似事说谁为似。无猛赤法。如何似也。

论。假说牛等应知亦尔。

述曰。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负重。形质犹如于牛。亦复如是。等余狗等。

论。我法若无至似外境转。

述曰。此结成难。若有我法名为真事。识所变者名为似事。所变上有不舍色等法之自相名为共法。可说所变名为似法。说之为假。今无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无故。所说假依何得有无所说义假法故。其体似法亦不成。似无依故。即义依体假。又所变之似既无。能说之假既无。所变之似不有。即有体施设假。此似既无。如何说心似外境转。外境无故。心何所似。谁似于谁。谁为能似。是彼难也。世间我法标宗说无。故今但难圣教我法。

论。彼难非理。

述曰。下破彼计。初破外道。后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无。后破似事.共法亦无。

论。离识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真事无。以说假我法为能似。真我法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总破彼真我法讫。此即不极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论。依类依实至俱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及破共法。于中有二。初总非。后别破。此总非也。前举火喻难中真火论主非之。在于心外实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类。有依实说似。类者性也。即是同异。其大有句义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与类互相离。故知是同异。若大有为类。以是一法决定不相离故。即不成因。类是别义故。实者即是彼实句义。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于似事假说为火。所说假火。依同异类。及火等实。皆不成故。此即总非依皆不成。

论。依类假说至非类有故。

述曰。下别破也。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有二。初德非类有破。后德.类相离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类不成。其猛赤等实火之德。非是同异德。故彼宗计。地有十四德。谓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润.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种。水十四中除味.润.重性。风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异类无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类有。猛即行中势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势。赤是色德。此在于火。非是类德。

论。若无共德至假说火等名。

述曰。显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虽有同异类而无火德等亦得说为火者。于水等中应得说为火。亦有同异类无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应不得说为似火。如汝所说人似火。似火应不依类。类无共德故。犹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论。若谓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离。先牒计非。若彼宗言猛等虽非类德。而不相离故。可假说。以人之类。必与火德猛赤等法。不相离故。可说人为火。水中类离德。何得说为火者。此亦不然。

论。人类猛等至互相离故。

述曰。此出非理。人类及猛德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如无猛赤调顺之人。但有人类无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虽有猛等。而无人类。岂非类.德有互相离。又见贫人。先无猛赤。后富贵已方有猛赤。或复翻此。岂非相离。故不可说假依类得成。以其人类无猛赤等德。不可说人定似于火。故知假说不依于类。或复亦有有德无人类。故不可以不相离救。

论。类既无德至不依类成。

述曰。今总结之。类既无德。牒初破。又互相离。牒第二破。故知假说不依类成。此总结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论。依实假说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来已破依类不成。自下复破依实不成。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有二。初无共不成破。后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别性.此.彼等。随其所应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总非。下显非共。

论。谓猛赤等至所依异故。

述曰。此显非共。若猛赤等体是一法。一头在人。一头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别故。依实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实火等异。在人所依实火等异。非是一德而在二边。既无共法。故知假说亦不依实。

论。无共假说有过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无共假说亦有何失。今论主非。无共假说。有过同前。同前于水应名火等。以无共故。

论。若谓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计非。谓彼救言水无赤德故。与火不相似也。人.火虽复猛赤所依之实各别。以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

论。说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世间但说人似于火。不说德似火。德似火时。应当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实家德。可依假说。今不在德。唯在于人。乃言假依实说。此既便依假人说实火故。若说火在德。德是实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实。既说火在人。应人相似名为火。不说火依实。

论。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述曰。即总结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类不成亦有救破。不异前也。

论。又假必依至亦不应理。

述曰。上来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难真事。破前外道。胜论为首。余亦从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许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总非。二别显。三结依。此总非也。

论。真谓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下别显有三。初显不依真。唯依共相转。即此真事。非谓心外实体名真。但心所取法自体相。言说不及。假智缘不著。说之为真。此唯现量知。性离言说。及智分别。此出真体非智.诠及。

论。谓假智诠至共相而转。

述曰。如色法等。碍为自性。火以暖为性。水以湿为性。但可证知。言说不及。第六意识随五识后起缘此智发言语等。但是所缘说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缘著自相者。如缘张人。即应张人身中诸事皆应了知。缘及张人之自相故。应立量云。如第六意识缘张人时。张人身中余一切法皆应缘著张人自相故。如所缘形量等。此就他宗而为此量。非谓共许。张人身以众多法为自性。缘彼之时但得众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别知。一.一法皆能别知。是证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时遮余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贯通诸法。不唯在一事体中。故名共相说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变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体。应一切法可说.可缘。故共相法亦说.缘不及。然非是执。不坚取故。如五蕴中以五蕴事为自相。空.无我等理为共相。分蕴成处。色成于十。处名自相。蕴名共相。一色蕴该十故。于一处中。青.黄等类别。类名自相。处名共相。于一青等类中。有多事体。果青非华等。以类为共相。事名为自相。一事中有多极微。以事为共相。以极微为自相。如是展转至不可说为自相。可说极微等为共相。故以理推无自相体。且说不可言法体名自相。可说为共相。以理而论。共既非共。自亦非自。为互遮故。但各别说。说空.无我等是共相者。从假智说。此但有能缘行解。都无所缘真实共体。入真观时则一一法皆别了知 非作共解。

言说若著自相者。说火之时火应烧口。火以烧物为自相故。缘亦如是。缘火之时火应烧心。今不烧心。及不烧口。明缘.及说。俱得共相。若尔唤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唤于水此理不然。无始串习共呼召故。今缘于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称前法。如眼识缘色。称自相故不作色解。后起意识缘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余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谓青解即称青事。故二十唯识伽他中言。现觉如梦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比谓假智唯缘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离分别故。言说亦尔。不称本法。亦但只于共相处转。如说青莲华等。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体。都无共相体。假智.及诠。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说共相唯有观心。现量通缘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现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于诸法共相而转。此之自相证量所知。非言说等境。故。

下文第二显假诠智有胜功能。

论。亦非离此至为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所以义.因义.安立施设义.善巧义。非离假智.及言说。外有别所以。便施设自相。说为假智诠之所依。假智.及诠。依所诠变与彼自相相似之义说为假故。以为疏缘亲不得自性。得自性时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缘自性色。及诠故。作青等解。故说自相为假所依。

论。然假智诠必依声起。

述曰。下第三文总申假说不依真事。谓此假智及诠。必定依声而起。如闻某甲即便缘之。或起言说。故必依声。如作色解。及说色言。由闻他声说之为色方能了故。诠谓名等。有诠辨故。声谓表业。虽不相离各据一胜。若尔婴儿等。应无比智。及生无色。比智应无。不闻他声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闻猫声。及或见鸱等即便急走。岂彼生已能起证智耶。此鼠前生曾为猫.鸱之所食啖。今既见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还被彼杀。即便急走。生无色亦尔。无始及下界曾熏习故。曾闻说有无色界定修生彼故。不尔此中唯说下界智依声起。除无色界起故知诸智皆缘共。生假智.及诠。诠谓名等。必依声起。

论。声不及处此便不转。

述曰。如香.味.触。根合得自相。岂能以声得彼自体。声既不及自相之处。故定知此假智及诠。皆不及彼自相而转。犹如于声。

论。能诠所诠至不依真事。

述曰。说为能诠之名。所诠之法。俱非自相。声是耳所得。无所诠表故。今此能诠。是名.句等。意识所缘。缘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诠俱非自相。共相无别体。是假法故 问曰若不著自相。横为分别。何非是执。即善心等中应有法执。如法执不善心亦不称境故 今答曰。法执之心非但不称本质。亦不称影像亲所缘缘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为执。或坚著此亲相分故。说之为执。此善心等缘共相时。虽不称自相本质。而称于影像所变。亦不横计坚著。与法执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缘亲相分。亦不相称。若相称者应名得体。由此但非坚著此境。故不名执。若尔色等五境有别能缘故。有缘自相。眼等五根。及种子亦尔。本识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谁缘。若言他心智能缘此。应非证量。是散心故。如余散心。此理不然。护法释云。一切凡.圣自证分等为证量故。安惠云。谓即诸佛他心智缘。是通果故。如通是证量修惠所摄。二十唯识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实。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证量者。皆不起言说。及有分别智。以证自相故。如五识境。余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称他心法体自相。横缘共相故。妄执意识故。故知。假说不依真事。此总结之。

论。由此但依似事而转。

述曰。此总结也。定知。不依自相说假。依似事说。

论。似谓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此显似事非真实有。谓于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谓一色相。通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于此中遍计所执此相是无。自相之上妄增为有。随情说相非称本境。勿谓善心亦是有执。不坚取故。执心必违影像相故。共相不违影像相故。能诠之声。依共相转不依自相。故说假法不依真起。心变共相外必有体。然与自相必须合缘。如缘色时亦随自相变为一共遍诸色上故成所缘缘。乃至缘我或空华等。随作青等解。或依于蕴实法。或别缘兔角等。与有体法并合缘之。故无非所缘缘失。一切准知 又解即共相别缘亦依他性。然不称实仍是有性成所缘缘。今论所说假我法者。但随妄情。非谓别有真论说于假也。

论。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述曰。总结前所明释非道理。谓前所破。初就外宗设许真事等为难。后就小乘等共许真事为难 问曰。若尔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无常等。应不能缘二三谛等 答如佛地论第六卷中广有三解。如萨婆多。五蕴是自相。苦无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并如别处广叙不能烦引。学者应知。

论。然依识变至说假似言。

述曰。下显正教说我法因。依识所变见.相分法。为遣所执随情说假我法言。故非真实有。

论。由此契经至假说我法名。

述曰。即厚严经。我法无体。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详。故今不解。

上来虽有略.广二段。总是解颂上之三句。答颂前问讫。自下释颂下之三句。

论。识所变相至类别唯三。

述曰。于中有二。初别解三句。后别解能变义。三句不同即分为二。此解初句也 所变相者。释颂此言。此见.相分相状各各有无量故。所言唯者。是决定义。此见.相分所依自体能变之识。体类定三。非增减故。或简别义。如前已说。

论。一谓异熟至多异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二句。谓初二识。及第三识。如理应知 多异熟者。谓此识体总有三位 一我爱执藏现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萨。二乘有学。一切异生。从无始来。谓名阿赖耶。至无人执位。此名执藏 二善恶业果位。谓从无始乃至菩萨金刚心。或解脱道时。乃至二乘无余依位。谓名毗播迦。此云异熟识。毗者异也。播迦熟义。至无所知障位 三相续执持位。谓从无始乃至如来尽未来际。利乐有情位。谓名阿陀那。此云执持。或名心等。长短分限不过三位。以异熟名亦通初位故。论说言多异熟性故不言初以狭故。不言后以宽故。宽狭何事遮不说也。此中意说熏习位识。若说宽时佛无熏习。说即无用。若说狭时八地以后犹有熏习。便为不足。又但说因有虚妄位。不说于佛。故说异熟识。是多异熟性。宽狭皆得 又为五位。一异生位。二二乘有学位。三二乘无学位。四十地菩萨位。五如来位。异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异熟性不说余名。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枢要说。

论。二谓思量至恒审思量故。

述曰。谓第七识恒审思量。此说恒言简第六识。意识虽审思而非是恒。有间断故。次审思言。复简第八。第八虽恒。非审思故。恒.审思量。双简五识。彼非恒起。非审思故。若言此识实内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内者。通无漏说。佛此亦缘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简。如枢要说。

论。三谓了境至了境相粗故。

述曰。下解第三句也。以前六识同了粗境异七.八故。合为一名 问此前六识亦缘细境。如佛六识等。何故但名粗 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诸有情共可悉故。四内.外道皆许有故。五大小乘所极成故。六不共义故。七.八二识不粗了故。此后二识亦通净名。非所熏故。又互显故。以上如枢要说。

论。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述曰。谓前颂言及了别境识。解彼及字。及者合集义。以了境识六种不同。今合为一名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虽通相违及等。今显合集。故解及言。

上来虽别解后三句出能变体。然未解释能变之义。故今应说。于中有三。初牒烈数。次依标解。后总料简。

论。此三皆名至能变有二种。

述曰。初牒能变列其数也。束三能变合为二种。即以二义解能变也。

论。一因能变至二因习气。

述曰。次依标解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谓种子也。辨体生现为现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现果为名。据理而言应名果变。种及现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说现行因故 变者。是转变义。在三能变初异熟中。显所依止能持之识。所有等流.异熟二种习气是也。言习气者。是现气分。熏习所成故名习气。自性亲因名等流种。异性招感名异熟种。一切种子二种摄尽。士用.增上。于此二中假施设立故不说之。谓因即能变名因能变。谓此二因能转变。生后自类种同类现行。及异熟果故。

论。等流习气至熏令生长。

述曰。不以等流所变之果显其自性。但举等流能变之因以显自体。义显所生通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种子所引八识。各.各自果名言种子是也。等谓相似。流谓流类。即此种子与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类名之为流。即从等所流。从因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释也。即名言熏习种子。是等流之习气。名等流习气。等流非因名。故等流习气非持业释。以第八识不能熏故。唯说七生。七唯无记。六通三性。

论。异熟习气至熏令生长。

述曰。前等流因是因缘种。其所生果即通八识种。此异熟因增上缘种。即是有分熏习种子。不以所生异熟之果显其因性。但举此因能变之因以彰自体。义显所生除第七识。可通余识。及五蕴等无记之法此体唯通善.恶二性。果唯无记。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识唯无记。非异熟因。势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异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说。明因能变。即是种子转变生果。果通种子。及与现行。自类种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种子七义云。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举因能熏。意显七识等诸现行法。亦名为因。亦名能变。故二习气各举能熏。诸因缘体辨体生果者。名因能变故。转变之义通现.种也。种因变唯在第八。现因变通余七识。不说我见熏习种子。离此二外无别体故。于名言中别离出故。不能别招后果生故 言异熟者。如前已释。异熟习气。唯依士释。果是异熟。因名习气。故第八唯果变而非因。种子因变而非果。现七识亦因亦果能变。前六识中异熟无记心等。同第八识唯果能变。非能熏故。至下当知 问既说现行为因能变。种子何故非果能变。对谁名因。答此中果变。谓有缘法能变现义。故种子非。若体是果而能转变。种子亦是。今论但说有八识生现种种相。故知。但说现行果法名果能变。由以变现名能变故。种子但以转变名变。三熏习等下自当说。

论。二果能变至现种种相。

述曰。即前二因所生现果。谓有缘法能变现者名果能变。非因所生皆名为果。不尔种子应名果变。自相生故。此果能变即自证分能变现生见.相分果。此言变者与前不同。是有缘变。变现为义。识中种子果之所变。识所缘故。由前等流能变力故。八识三性因缘果生。由前异熟能变力故。除第七识余之七识无记果生。举因显果。无记之法体性羸劣。要等流.异熟二因所生名果能变。余则不尔 种种相者。显相应等见.相分法。五蕴非一言种种也。若种子唯转变名变。若第八识唯变现名变。若能熏七识得二变名。此前所说并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无漏之种。唯第六.七种及现行。唯有等流因果能变。若佛果位八识现行。唯有等流果能变摄。以在果位不熏习故。其诸种子名因能变。生自类种。及现行故。三界具几如理应思。

论。等流习气至差别而生。

述曰。后总料简。前因能变等流习气。习气者种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义。今显所生通于八识能为因缘生八识也。体。谓体性。相。谓相状。自证.见.相俱名为识。

论。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显是何果。释等流义。为因缘生。因缘之法必同性故。

论。异熟习气至立异熟名。

述曰。前因能变中言异熟习气。既是种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显增上缘生不亲生故。所生真异熟者唯第八识。增上缘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识是总果故。是果之主余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强胜业引总果故。余别弱业方能生果。据其胜业名引。引余业生故。报亦名引。引余果故。业胜名引。果无间故说恒相续。由恒相续。及是引果立果熟名。余法亦尔。

论。感前六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显异熟因所生未尽。即明亦感前之六识。俱增上缘。此是别果。故业名满。引如作模。满如填彩。以此六识从第八识真异熟起名异熟生。以非是主。有间断故。不名真异熟。成圆果事。具足果事。名之为满。亦通因果皆有满义。业胜名满。

论。即前异熟至果异因故。

述曰。释生何果。言异熟果。及释异熟。因是善.恶果无记故。别从总称二种俱名为异熟果。即由如前所说理故。其第七识非异熟种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无漏故 问六识报者非直异熟名异熟生者。善等三性法应名异熟生。并从真实异熟起故 答曰。不然。对法第五说。若法是异熟。从异熟起者名异熟生。善等唯从彼起。不是异熟故不名异熟生 若尔即真异熟从自前念.及种起故。应名异熟生。合具二义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广说如彼。今应义释。若法异熟从异熟起。无间断遍者名为异熟。名异熟生。若法异熟从异熟起。有间不遍者名异熟生。不名异熟。若法非异熟。有间不遍。虽从异熟起。不名异熟。不名异熟生。若法有漏依异熟者。可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有漏种子皆名异熟生。由是无漏种子不名异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为依异熟有。不名异熟。名异熟生。因中无漏并名异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由是佛果诸无漏法非异熟生。若法缘合与本性别变异。而熟果始能生。名异熟生。即一切有为皆异熟生。故具知根名异熟生。佛果无漏诸有为法。皆名异熟生。今五义中取第一义。唯第八识。不取于余。

论。此中且说至非谓一切。

述曰。虽异熟果通七识有。今初能变唯真异熟。我所藏故。持染种故。名真异熟。非说一切业所感者皆初能变。持杂染种。即显善.恶业果名识。能变果识者。显此非是能变之中因能变也。不能熏故。我爱执藏。显初名也。言异熟者。或异时而熟。或变易而熟。或异类而熟。或异熟因所招名异熟果。前二无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释。或持业释。异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处。彼自料简故今不述。如第八卷。此中所言异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异熟生。此但举心。心为胜故。

论。虽已略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本颂云。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于中有二。初一颂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如上说讫。下有二十二行颂半。广明识相。于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颂半。广前下三句颂。明三种能变识相。次有一颂正辨唯识。广前彼依识所变。下有七颂。广前上二句颂。释诸妨难。

问颂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识。若不了知能变识体。何以能解法皆识变。虽了能变.及法唯识。义犹未尽。理更须彰。故为三段如是次第。复于能变十四半颂中。初有二行半颂。解异熟识初能变相。次有三行颂。明思量识第二能变。后有九颂。释了境识第三能变。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谛中分判之故 又三释云。论有三分。上一颂半。略标离心无别我法。辨识相讫。次有二十三行颂半。广明唯识若相.若性。释诸妨难。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颂半。广解唯识若相.若性等。广显下四句。次有七颂。释诸妨难。广显上二句。后有一颂。明唯识性。初一颂半。所明是所执无。依他有。今明圆成性。此广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谛理。后之一段。宗明圆成胜义谛理。就初十五颂半广明唯识中有二。先以十四颂半辨三能变。次有一颂正解唯识能变之义 辨三能变中。初二颂半解初能变。初中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举颂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长行释即分为二。初释颂文广明三能变。第二总为分别八识一.异等义。

论。颂曰初阿赖耶识至阿罗汉位舍。

述曰。三师俱云。初二行颂半解初能变中。本颂以十门解释。一自相。谓初阿赖耶识。二果相。谓异熟。三因相。谓一切种。四所缘。谓执受处。五行相。谓了 不可知者。即于所缘.行相之内差别之义。既无别用。故非别门。若别开者。束五受门相应中摄。俱心所故。六相应。谓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五受。谓相应唯舍受。一相应言通二处也。八三性。谓是无覆无记。九因果譬喻。谓恒转如暴流。十伏断位次。谓阿罗汉位舍 触等亦如是者。俱时心所例同于王。非是分别第八识也 长行有二。初八段.十义释此颂文。后以十理.五经证此识有。八段十义者。初之三相合为一门。所缘.行相合一门明。义相顺故。余门各别。七门正解十义。一门别解触等。于初八段等中。文复有二。初以八段别解本识心王.心所。后以有漏.无漏二位。总明本识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识唯七门也。至下当知。颂致初字。即是显三能变之中第一能变。或别释颂文复分为三。初别释颂文。次释识异名。后以十门对无漏辨。至下当悉。分为二者。于理为胜。

论。初能变识至名阿赖耶。

述曰。第一合解颂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于中有二。初略解三。后广分别。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后总结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后解因相初中有三。一显藏义。二即颂名。三释妨难。此即初也。此识总于大.小乘教名阿赖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经自有证故。非此阿赖耶名大乘独有。

论。此识具有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释藏义。通含三种。摄论第二云。谓与染法互为缘故。为染末那所缘义故。此即略标。

论。谓与杂染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持染种种名所藏。此识是能藏。是杂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识为所藏。摄论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胜等中即能所藏。彼论又言。为染第七等之所执藏。以为内我名执藏义。即此论云。谓与杂染互为缘故。解能.所藏。诸有漏法皆名杂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隶烁。此名杂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执为自内我故。解执藏义。唯烦恼障义。非所知障义。不尔无学应有此名。此不别执为其我所.及与他我。名自内我。此即正解阿赖耶义。阿赖耶者。此翻为藏。藏具三义。如论已说。义虽具三。正取唯以执藏为名。不尔二乘.八地菩萨应有此名。三名阙一即不得名。若尔七地已前。二乘有学。入无漏心。我爱不执应舍此名。至下当辨。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颂名。故今结言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自相者。自体相也。但言藏识即持业释。藏即识故。

问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说为能藏即是因义。言为所藏即是果义。因果之外岂更无别自体相耶。

论。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述曰。自体是总。因果是别。自相摄持因果二相为自体故。摄是包含义。包二为一故。持是依持义。以总为别所依持故。别为总所包。总为别所依。故名摄持。又离二无总。摄二为体。二是总义。总是义之体。体与义为依名之为持。摄二义为体名摄 问若尔自相应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条然因.果两相合之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离自相无别因.果相因.果相即自体之上别义说之。故非假也。

问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于三能变之中。乃举异熟果相之号。于别释中遂致染分藏识之名。

论。此识自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此释妨难。三能变中举异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义说阿赖耶。由此自相虽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摄。自从无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学最初舍故。又以是名我执所执。过失重故。虽染分名亦通异熟。异熟之名望此仍轻。以此藏名通二种义。过失之重。故今偏说。

论。此是能引至说名异熟。

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颂言异熟也。于中有四。一显异熟义。二简他宗。三即颂名。四释妨难。此即初也。谓此识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总善.恶业之异熟果说名异熟。此意说是总业之果。明是总报故名异熟。简别报果。别报果者。但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故。

论。离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显离本识无别真异熟。谓若离此第八异熟识。有别命根。及众同分等 等者。等取或执别有穷生死蕴等。恒时不断。相续生灭。殊胜真实异熟果体。不可得也。即破萨婆多命根.众同分是真异熟。破化地部等离此别有穷生死蕴。大众部别有根本识。上座部分别论者。别有有分识等。为胜异熟果。不可得也。返显不离本识恒时。相续。胜异熟果。可得之义。恒时之言。已显相续。相续之言。更何所显。恒时简间断。相续简常。故无失也 胜异熟者。显真异熟。异熟生法非真异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离我第八识汝命根.同分。能执持身真异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 然彼本计六种转识能执持身。今此亦简谓真异熟。彼非真异熟。不极成故 破离第八有穷生死蕴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广解 成第八识能执持身者。如下十证。摄论第三末等。皆当解释。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颂名结上颂中异熟果相。

问阿赖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独言异熟有何意耶。

论。此识果相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释妨难 此识果相虽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复五位。故言多位 言多种者。即五果中。有义具四果。除离系果此可具有。谓前望后为等流果。同时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种子生时亦名士用。故论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异熟果可知。有义具三。除士用果。五蕴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识具三.四果故言多种。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以异熟之名一宽.二不共故偏说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说言宽有余三果。可通余法。唯异熟果不通余法故言不共。此诤真异熟故偏说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余三分。并自种子。为果相体。余相分.及余种。非真业果。以不恒相续故。或此唯说现为果相。种相隐故。据实而言。现.种俱通果.因二相。然种果狭。唯业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种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现行识。

论。此能执持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颂言一切种也。以现行识执持诸法自.他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释因相义。此第八识所执诸法。诸法之因。今说亦是此识因相。即种子识。今望能持且说于现。三相皆唯现行之识。所望义别。实无宽狭。实通现.种。故下论文。一切种相应更分别。即通一切三性种子。其第八识若现.若种。皆是因相。现行为种等依持之因。种子即是诸法因缘。皆因相也 问何故果相唯异熟法。因相通耶。答余法非异熟故。余非果相。诸法皆为因。因无别名。故现.种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体。由此三相宽狭有别。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异熟。约互为缘果相亦通。三相一种(如枢要说)。

论。离此余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破经部譬喻师等。如五十一说。彼计。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种种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种子等。以于有色.无色界生时。互能持种故。及假类能持等如下十证自当广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种子。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返显第八能执持义。然执持义。下执受中自当广说。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颂名。

问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说持种唯有现行。

论。此识因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下释妨难 因相多种者。谓为同类因前后自生故。亦为俱有因即是种子故。如下自说。现行虽望种非。种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为相应因望心所法故。今于能作因中辨持种因。是不共故。于十因中随义可解故论说言因相虽多持种不共。又不须于六因.十因为论。但通说因相。谓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种之能不共余法。余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说。

下第三结。

论。初能变识至唯有三相。

述曰。谓此识体变为见.相二分相状。又亦为清净种依。或为等流果等。或为同类因等。体上所有义相非一。故言虽多。以自证分但有三义。略说三相。

论。一切种相至名为种子。

述曰。下第二广上三相。于中有三。初发问。次广释。后总结之。此即初也。

上来虽言能持法种与法为种。仍未尽理分别种相。故今应说先发论端。自下广释。初出体等。以十门分别种子。后第二辨熏习相。

论。谓本识中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出体也 言本识者。显种所在。简经部师色.心等持种 亲生自果。简异熟因。望所生果非种子故。要望自品能亲生故 功能差别。简现行七转识等。望所生种虽是因缘亦亲生果。是现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显种子相。

第二一.异分别。

论。此与本识至不一不异。

述曰。种望所依及所生果为不一异。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论。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述曰。本识是体。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应如是。不一不异。本识望种。四出体中摄相归性故皆无记。种从现行望于本识。相用别论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用法。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一向异故。不尔法灭应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用.体相似气势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非一向异然瑜伽决择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广说。而彼但言种望现法。即是此中因望果义。非唯种子望本识义。彼约因.果门。此亦体.用门。

清辨等宗.譬喻师等。第三问答辨假.实门。如生望法非一异。即说生为假。种望于法非是一异。种子应非实。

论。虽非一异至非因缘故。

述曰。生等假法。如龟毛等体是无法。非因缘故。种子望法即是因缘故体实有 问生等既如无。应非行蕴摄。答依法施设故。故是行蕴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于法上假施设故。亦有唯于现行等法。或种上立。故例不同。种子非现行。因.果差别故。

论。此与诸法至是假非实。

述曰。此安惠等难 问生等与法非因果。不可例同于种子者。此与诸法既非一异有因果故。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瓶为假果体。色等为因故。

论。若尔真如至真胜义谛。

述曰。此论主质。如与诸法既非一异。应是假有。如种子故。真如是法性。与法不一异如前已解。故得为喻。此难清辨.安惠等 设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华。许则便无真胜义谛。真胜义谛若许无者。约谁说有世俗谛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蕴.处.界等通真.俗谛。真如唯真名真胜义。

自下第四二谛分别。问真如非假是胜义有。种亦应然。实有体故。

论。然诸种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谓此种子唯世俗谛说为实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胜义胜义。种子不然。非唯胜义。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显异于胜义。故说唯依世俗。非不通胜义也。又依瑜伽等胜义唯一非安立谛。故种言唯。真唯胜义。据实种子亦通胜义。又于俗谛中可名实有。推入胜义虚妄假法。真如随在二谛皆实。依诠胜义亦是实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种。此即谛唯。不通真故。若立四胜义。此是实唯。胜义谛中假故。此助瑜伽会于此等。瑜伽并有诚文同此。此则通说一切有漏.无漏种子。义皆同故。

第五有漏种子依本识何分。即是四分分别门也。

论。种子虽依至相分非余。

述曰。此种虽依异熟识体。即是依于自体分也。亦非见分。见分一向缘前境故。是自体分义用别故。非受熏故。此言种子依识自体。自体即是所受熏处。不可见分初受余熏。种后便依自体分住。此论依附。即依自体。若据别摄。即相分摄。非见等摄。即是见分缘自证分差别功能。以为相分。非是缘于自证分体。若不尔。即无证自证分。又说见分但缘外故。

何故不是自体分摄。

论。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述曰。此护法释。见分恒缘故是相分。即是识体功能义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识之自证。应为相分。真如是识实性摄故。既称无相不同种子。种子非是识实性故。故为相分。真如但是识之性摄。体实无相。见分唯不缘识自体 若护月师。今解。无色界以无内身色先厌色故。且说缘种。隐器色不论。瑜伽文非尽理也。若旧相传。护月师。唯种依识见分而住。自证分缘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说。生无色者第八唯缘内种子者。依自证分所缘境说。既尔生无色不还圣者等第八见分。缘何为境。必不当生欲.色界故。虽当不生。许通缘故。如下当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别。

论。诸有漏种至无记性摄。

述曰。此有漏种与本第八体无别故。性类是同。唯是无记。

论。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谓此种子本能熏习现行之因。及后所生现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别门说。非依体门性唯无记。如前已说。

问何故尔 答不相违。无记不违善.恶品故。对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种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论九十六云。谓十八界各决定有差别种子。广解种子稍胜余文。

此辨有漏种。无漏种云何。

论。诸无漏种至唯名为善。

述曰。此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故非无记。体性不顺本识体故。体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类别。能治.所治漏.无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义乃合通体.类二种。既不从识名无记性。此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若法尔种。前念同类因。本性是善。后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后生现行果。亦尔。既法尔力非第八性之所摄故。因是善性亦无有过。此即种子未熏习位。自类相望有如是义。若后熏习。由见道前闻.思等熏。令其增长。虽有漏因。增上缘中为果增长。然亦名善。见道已去理显可知。故唯善性非恶.无记。法尔一切无漏之法。顺理。违生。无恶.无记。

问曰。无漏与识性类别。不得随识名无记。无漏与识体不同。应非随识名异熟。为有此义故次论问。

论。若尔何故至皆异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又说一切皆异熟生。此为二问。一异熟种。二异熟生。

论。虽名异熟至名异熟种。

述曰。此诸种子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何故尔也。体非异熟。由所依识是异熟故名异熟种。

若尔此等体非无记。依无记故应名无记。

论。异性相依如眼等识。

述曰。如眼等识异性相依。从根为名但名眼识。即依士释。依眼根识名眼识也。不可说言识依眼故亦名无记。应返质云。无漏依识名异熟。亦令从识名无记。识依于眼名眼识。应亦从眼名无记。此既不尔彼云何然。故无漏种不名无记。此除佛无漏。即齐义解。

又有不齐释。

论。或无漏种至所摄异熟。

述曰。此无漏种由熏习力转变成熟。与本种异立异熟名。即转变已而方成熟能生现行。非如善.恶而为因故。所招无记性所摄之异熟。非是因果性别云异。果起酬因说名为熟之异熟也。此通佛果诸无漏种。又设除佛。此中但言经熏习气。非未熏时自类变异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识等。即唯自类未熏时义。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复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据已熏之种。据显偏说。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据三家种子无诤义。法尔自类有不许故。若言熏者诸皆许故。前约本有等义。此约新熏等义。故文差别。故瑜伽论二十二根皆名异熟。无处而言皆通无记。不可为难。如此文意诸论未详。古昔文抄皆须毁弃。

第七新熏.本有分别。于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来多说如此。今护法论师。叙近者护月等义。

论。此中有义至不从熏生。

述曰。于中有四。一标宗。二释难。三引证。四立理。此即标宗。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法尔有。非是本无今从熏生。

论。由熏习力但可增长。

述曰。此言即是会诸经论第二子段也。诸经论言由熏习有。此谓增长。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宁异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灭。

自下第三引有漏.无漏皆本有经等。

论。如契经说至法尔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引证有三也。初引有漏.无漏通经。次引唯无漏经。后有漏例同。大庄严论亦引此经。名无尽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经。毗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无始时来有种种界。故知。有漏无漏种子。皆是无始法尔而有。其恶叉形。如无食子。落在地时多为聚故。以为喻也。

论。界即种子差别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即种子差别之名。故知种子皆法尔有。

此下第二是阿毗达磨经。即大乘通用。

论。又契经说至界是因义。

述曰。此证种子亦无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经。

此下所引。如瑜伽论第三卷说。

论。瑜伽亦说至新所熏发。

述曰。由此故知。有漏.无漏种皆本有。然新染净熏发之中。有漏净染熏于有漏本有种增。有漏净及无漏。复发本有无漏种增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论。诸有情类至菩提种子。

述曰。法者道理义也。有般涅槃之义。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说。有漏.无漏并有名具。非无法尔种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论证有.无漏种皆是本有。

论。如是等文诚证非一。

述曰。此则曲结有漏无漏合法尔经。

论。又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引经论通证。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无上依经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经第五百九十三卷。说前种姓。大庄严论第一卷末种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声闻地。皆说有五种姓别。故应定有法尔无漏种子。不由熏生。

论。又瑜伽说至是种非现。

述曰。第二偏引无漏本有。即瑜伽论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狱成就三无漏根。种子非现。

论。又从无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戒经.菩萨地并是。第一种姓品云。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萨本性住姓。彼有六处言。取唯第六处。阿赖耶中有此种故。

论。由此等证至不从熏生。

述曰。即结无漏。由此三文。证无漏种法尔本有不新熏生。

下准有漏亦法尔有。

论。有漏亦应至不别熏生。

述曰。无漏种子无始不起。经论诚说有法尔种故。有漏种无始曾起故。无分明别说之教。设无如上通证有漏之经论者。义准亦应有法尔种。

上虽引经。此有何理。

论。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述曰。第四立理。即诸法种子初但有一物。后生果时可无杂乱。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种子便多。后生果时从何种起。新熏.法尔功能既齐。有生.不生因果便乱。若二种子共生一芽。外麦.豆等例亦应尔。若新唯一种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后不熏故。比量齐故。如我所立因果无乱。然无漏种未增长位名本性住姓。后增长已名习所成姓。有漏亦尔。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种。后熏增已名习所成。若唯新熏说何以为本性住种。若无本有无漏种子者。见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胜军祖师难陀尊者义。

论。有义种子皆熏故生。

述曰。于中有四。一立宗。二释难。三引证。四解违。此第一也。一切有漏无漏种子法尔新生。此第一立宗也。

自下第二释难。

论。所熏能熏至无始成就。

述曰。非无漏能熏亦无始有故。有漏种子无始成就。即是难陀会前所引一切无始有漏种文。

论。种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种子者。习气异名。习气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气华熏故生。西方欲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和于苣胜。聚之一处令便极烂。后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摄论第二说华熏苣胜。非华习气不熏苣胜。苣胜之气而是本有。故诸习气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经证也。

论。如契经说至之所积集。

述曰。由此经中。不言不由染.净熏习诸种积集。故知诸种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经也。

论。论说内种至或有或无。

述曰。摄论第二无著云。外或无熏习。非内种。应知闻等熏习无果生非道理。故无内种不由熏有。外种之中华熏苣胜香气是有。从炭.牛粪.毛。生苣胜.青莲华根.及蒲。非彼俱生.俱灭互相重习。苣胜等生名为外种或无熏习。

论。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约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种尽。彼既由熏其种方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不尔名言等应摄种不尽。以法尔种非此摄故。

上来所引有漏种证。次第二说无漏种证。

论。无漏种生亦由熏习。

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论。说闻熏习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正法从法界平等而流出。从正智等次第生故。摄论第三卷出世净章中。说闻熏习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习起故。又瑜伽论五十二说。从真如所缘缘种子生。与此文同。

论。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述曰。又摄论说。闻熏地前既是有漏。为出世法之种子性。故知无有法尔无漏种。唯以有漏为见道因故。

第四大段解众文违。若唯新熏如何五种种姓差别。

论。有情本来至种子有无。

述曰。本未熏故。如何说有五种姓别。

论。但依有障无障建立。

述曰。即是约烦恼及所知障品有无建立。

何以知者。

论。如瑜伽说至如来种姓。

述曰。五十二说。于真如境二障毕竟不可断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唯不可断所知障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此如何别。障虽齐等解有利钝。于烦恼断中修习差别故。烦恼.所知二障皆可断。即立此为如来种姓。

论。故知本来至非无漏种。

述曰。以文证理故依障立。非依无漏种子有无。

上来即会前种姓文。若尔成就三无漏根是种非现瑜伽文等如何通。

论。所说成就至非已有体。

述曰。约烦恼等可断之义。说后无漏种子可生名为成就。非无漏种未熏之时即有体性。

第三师说护法自意。难破前师。

论。有义种子各有二类。

述曰。有漏.无漏各有二类。于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证。三破斥。四总结。此即初也。

论。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文即是出种子体。

自下引经。

论。世尊依此至广说如初。

述曰。此引经证同护月也。

论。此即名为本性住种。

述曰。法尔有故。

论。二者始起至熏习而有。

述曰。此出种体。

论。世尊依此至熏习故生。

述曰。此引经证于中不言如前引证。此后自会。由彼亦有非新熏证。故不指也。

论。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难本有。后破新熏。难本有中有二。初引经成理难。后结违诸教难。

论。若唯本有至为因缘生。

述曰。引经成理中有五。初总标彰难意也。至下当知。

论。如契经说至亦常为因性。

述曰。第二引教成前理。此引阿毗达磨经也 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识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 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摄植彼种。互相生故。所生为果。即显互亦能为因也 常为因性者。显此二法更互亦常为因。显非异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为果故。于果说互。于因说常。影略故也。如摄大乘第二卷说。瑜伽师论五十一中广说其相。

论。此颂意言至互为因果。

述曰。第三释颂显前征。总释颂言成因缘理。

此由未显。何以得知互为因缘是此经意。

论。摄大乘说至互为因缘。

述曰。杂染法通三性。即一切有漏法。余七识品既为能熏.亦所生故。互为因缘。

论。如炷与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举增上缘喻因缘义。如灯炷与灯焰展转生烧。由炷生焰。如种生现。由焰烧炷。如现熏种。故名展转。此显三法。如芦相依。为俱有因。二法为喻。喻因缘义。

论。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种与现实名因缘。除此所余因缘无故。不以现行七识望第八现为因也。但取种子望后为因。又此中望体。因缘体尽。若望果别。亦有种子生于种子。岂非因缘。由是此中但约体说。又说不尽。不说无漏故。

论。若诸种子至有因缘义。

述曰。第四结上无因义。由唯本有。即二相望无因缘义。

若彼救言但熏增长名曰因缘。

论。非熏令长至为因缘故。

述曰。第五重破伏难。初之二句牒彼计非。次三句难。勿善恶业与异熟果为因缘故。汝言诸法各但一种。若异熟果.因。但是一种生。善.恶业现行熏果种增时。善.恶业与果应为因缘故。又汝若言善.恶业体是一种生。异熟果体是一种生。各一种者。而异熟果现不自熏。但善.恶业现行熏。令果种增长。其种本有。业于果种能令增长应名因缘。如自业种。但令增长为因缘故。或复业种增名言种。应是因缘。既非因缘故。非增长名曰因缘。果种。如业种亦增长故。故非唯本有。亦有新熏。若尔设俱新熏。岂俱新起俱名因缘。并新生故 此难不齐。如无记心熏无记种。复善.恶业自熏自种。亲辨体故。故是因缘。但缘资彼无记种子故非因缘。汝之种子俱不辨体。但资增长。不辨体齐。故应俱是因缘摄也。然观本意后解是本。今难本意。由是义显应诸现行望本有种不名因缘。熏增长故。此本有种唯以自类为其因缘。既尔此因应不生现。有新起种生故。此义应思。然以生种类同于新亦因缘摄。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缘。

论。又诸圣教至理教相违。

述曰。此下第二违多经失。违圣教说种由熏生。故与理教俱相违也。前者违理。后违教故。

自下第二难唯新熏。

论。若唯始起至应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破立新熏。于中有五。一正难本宗。二乘因广破分别论者。三申正义。四释相违。五总结。此下即初也。有为无漏即见道等。无本有种。无因缘故。应不得生。量云。汝初无漏应不得生。无因缘故。如兔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为其因缘。有漏法中此为胜故。此义不然。

论。有漏不应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违。如何有漏为对治因。应无漏法为有漏因。今以理征。若有漏生无漏。应无漏生有漏。许漏.无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于无漏。无漏既不得生于有漏为相违者。如何有漏生于无漏。此初无漏许无因缘亦有何妨。答曰不然。佛说无一法非因缘生故。若无因生便非释种。立量云。汝初无漏心。应无漏种为因缘生。体是有为无漏法故。如后无漏法。

论。许应诸佛至不善等种。

述曰。若许有漏生无漏。则无漏生有漏。许便诸佛有漏复生。此中亦有有学圣者等对治。生有漏。然以世尊全是无漏故但举之。非余无也。外曰不然。以胜劣故。劣可为胜因。胜非劣因。若尔不善应为善因。又若相违得为因者。善等应为不善等种。小乘可尔为同类因。大乘不然故以为难。

自下第二破分别论。诸邪分别皆名毗婆阇婆提。即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四部。因诤无漏无因缘故今亦叙破。本即大乘唯说新熏心溷师等。名分别论。亦作是说。

论。分别论者至非无因生。

述曰。于中有三。初叙宗。次破他。后自解。此初也。彼计。无法尔种。心性本净。离烦恼时既体清净为无漏因。如乳变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然。此立宗也。无垢称经亦有此说。

次论主问。

论。而心性言彼说何义。

述曰。下破他也。于中有二。初问彼经意。后别以理征。

论。若说空理至诸法种子。

述曰。下别征。于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难。后起心非净难。此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非种子故。

彼若救言常为种子于理何妨。

论。以体前后无转变故。

述曰。即复难言。此真如体既许为因。应有取.与。以体前后无转变故。无取无与故不为因下六义中第一刹那灭即简真如。非心因缘。因有生灭有取.与故。一切无为为所缘缘此亦无妨。因缘不然。亲能辨体与力生故。

论。若即说心至而体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净难。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体。体能缘法此中说心。应同数论谓彼大等相虽转变。而体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转为无漏。以无漏心体作无漏故。非前体灭故言性常。失前有漏相得无漏相故名相转变。

若言前无漏体灭后无漏体生。此亦不然。以有漏为相性是无漏者。难云。

论。恶无记心又应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心性净故。不善.无记亦应名善。心性净故。如有漏善。

论。许则应与信等相应。

述曰。若许有漏不善心等体性是善。相应法故。应与善等心所相应。若是无为已如前说。亦无过失。共许法性真如善故。非有为善心。无信等故。以心体是相应善故。此中应叙诸师立善各有几种。如别抄说。若如色.声善无信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应。亦非心性。若是色法。故非心性。若说心.心所。必应与善等心所相应。量云。汝不善等心。应与信等心所相应。许有为心净类摄故。如余无漏及善心等。

论。不许便应至况是无漏。

述曰。又若不许此有信等者。应非善心。无信等故。如染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况是无漏。此即成立不善.无记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无漏。不善.无记。无信等故非性净者。

论。有漏善心至无漏为因。

述曰。自下正难。有漏善心。性非无漏。名杂染故。如不善等。此杂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为因也。言杂染者。为诸烦恼所缘缚义。又此有漏善心。不应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不善心等。或可总云。有漏善心性非无漏。不应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恶心等。此有法不极成。谁许有漏善心性非无漏。故应如前所说为善。

何故有漏不得为无漏因。

论。勿善恶等互为因故。

述曰。为因何事。违自宗故。非亲生故。性相违故。

论。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难相违得互为因。若有漏心性是无漏。无漏心性应是有漏。以相违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性是无漏。非无漏心性是有漏。差别所以不可得故。若胜劣故劣可有胜性。非胜有劣性。以胜劣故劣有胜性。以相违故。劣无胜性。是对治故。应无胜性。

论。又异生心至应名圣者。

述曰。若心性净即是无漏。诸异生位应无漏现行。许现行有漏心性净故。如佛等圣。应名圣者。

论。若异生心至无斯过者。

述曰。牒彼救言。由相有染不名无漏者。

论。则心种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难。种子亦应由相有染不名无漏。何故彼论说诸异生唯成无漏种。不言成现行。现行。种子性之与相皆类同故。

下申正义。外人问曰。若尔心性净者。此是何法。

论。然契经说至真实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净者真实性故。胜鬘经中具说此义。其对法论第十卷三转依中。解心转依真如说为心本性净。以起烦恼覆此净心。今断染惑证净心性故。

论。或说心体至名性本净。

述曰。或依他心体非烦恼名性本净。以烦恼客相应惑心扰令断客染心得解脱。如瑜伽五十四说。心所等亦尔。

论。非有漏心至故名本净。

述曰。心性者。真如也。真如无为非心之因。亦非种子能有果法。如虚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无漏名本性净也。

论。由此应信至类此应知。

述曰。自下第三申其正义。应信本有无漏种子。至解脱分善根已去名胜进位。但熏增长。复熏成种。谓入见道。且如无漏既有本有及与新熏。有漏法种类此应悉。已如前说。

第四大段。释外问经.论等妨难唯新熏难言。论说内种定有熏习。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论。诸圣教中至本有种子。

述曰。自下第四释相违也。若唯本有此义难通。我兼本有故无有妨。既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汝宁全拨无本有种。

若尔何须论说内种定有熏习。

论。然本有种至定有熏习。

述曰。谓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外人复曰。此义可尔如何说闻熏习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复言是出世心种子性也。

论。其闻熏习非唯有漏。

述曰。显闻熏习通有.无漏。

论。闻正法时至名闻熏习。

述曰。种解脱分善根已去。闻正法时。由现行有漏.及自因缘所熏有漏种。为增上缘。令其本有无漏种子。亦得增长展转增胜。即以所增无漏胜种。后时正生出世之心。亦说无漏所增长种名闻熏习。对法第四云。决择分善根亦是有漏。亦名无漏。据各别故。

论。闻熏习中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第一解有漏性者是修所断。即同对法第四卷决择分善修道所断文感胜异熟为出世法胜增上缘。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说。感总.别果如第九说。

论。无漏性者至正为因缘。

述曰。亦同对法第四卷文 与出世法正为因缘。辨体生故。

论。此正因缘至出世心种。

述曰。又第二解此无漏种望出世心是正因缘微隐难了。未起现行故。相状难知故。摄大乘诸论等处。但寄粗显有漏闻熏是无漏胜增上缘者。方便说此为出世心种。此增上缘。非正因缘种。若无有漏闻熏习者。无漏之种不生现行故寄有漏胜者说也。第一就实正因缘解。第二就胜增上缘解故。摄论文无相违失。由是善得对法等意。问曰。解脱.决择二善根中。其无漏种增长何别。答曰。约有漏行有上中下。其无漏种增长有异。解脱分中。下品增故。决择耎.顶。中品增故。其增上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 问此无漏种本有既多。后生果时何者能生。何者不生 答曰。其同类种随遇缘合即便能生。不合不生。如三世有未来应生法。何者前生。何者后生。故随缘合即能生果。如后卷中自释妨难 问若本有者。为三品种。为一品种 答若据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是转灭。转灭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一种子。若新熏初时唯一种生故。今第三师有三品种。即转齐义。有漏亦尔。

既尔如何五十二说有障.无障说种姓别。

论。依障建立至如来种姓。

述曰。意显无漏种子有无等文可解 有圆寂法者。是有涅槃种姓也。无者。可知。

论。故由无漏至不可断义。

述曰。由有无漏种子差别故。障有可断.不可断义。

若尔既由无漏种故。障有可断不可断者。何故彼论但约障立姓耶。

论。然无漏种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障显姓差别。若不尔者。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别。

论。若谓法尔至宁不许然。

述曰。彼若救言法尔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难彼云。无漏法种宁不许有法尔种子姓各别也。若彼复言有漏曾熏故。法尔障有可害.不可害。无漏未曾熏故。种无法尔。此唯有言都无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复言法尔。无漏既无法尔应不说言由熏。

论。若本全无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无因故永不生也。

论。谁当能害至立种姓别。

述曰。无漏种无谁能害障。汝今乃说依障立姓。

论。既彼圣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圣道无种必无生义。约当可生说地狱等成种非现。亦定非理。无因果不生故。无治障不断故。若言有漏心等为因。或说心性本净为因。并如前破。此则以理返征及会众经.论意。

自下结此总说违理。

论。然诸圣教至理教相违。

述曰。自下第五曲文总结。处处说有本有种子。皆违新熏所立义故 故唯始起。理教相违诸经.论中无定文言一切种子皆法尔有。无有熏生 无定处言一切种子唯是新熏无法尔种。故二皆取。善顺契经。

论。由此应知至始起二类。

述曰。大文第四总结之也。诸法种子有漏无漏各有二类。本有.新熏。理无失故。不违经故。入见道已别熏生种。无漏行故。地前但令旧种增长。有漏现行势力弱故。不别能令无漏种起 此中但言由闻熏习令本有种渐增盛故。诸法师等皆言护法解脱分等有新种生。护月但令种子增长故有别者。理亦不然。此文为正。以前.及后瑜伽第五.摄论二本第二。勘读其理方明。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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