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若唯有识至说有三性。
述曰。虽有七颂释外难中而分为二。初二颂答唯有识便违理难。后五颂答唯有识便违经难。
后中有二。初三颂释无境三自性不成难。后二颂释有识三无性不成难 于此初中有四。初总问。二略答。三征。四释。此即初也 今难意云。若离内识外法无者。但有一性不应说三。经既说三故非唯识。
论。应知三性亦不离识。
述曰。此略答也。非说性有三便非唯有识。即不离识而说三故。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诘也。三不离识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论。颂曰至非不见此彼。
述曰。下广答也。颂中有三。初二颂辨三性。后一颂初三句明性一.异。第四句明内证时圆成.依他先后证见。初二颂中。初一颂解初性。次半颂解依他。次半颂解圆成。余文可解。
下释之中文分为二。初释颂文。后诸门解释。解本颂中文复分二。初别解颂文。后此中意说以下。总释颂意结答所问。别释颂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异一义。后辨证见先后 别解三性文分为三。或分为二。初释第一颂遍计所执性。及解次半颂依他起性。相对明故合为一也。后解余半颂圆成实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计所执。后合与依他对明。
论。周遍计度故名遍计。
述曰。解所执中二说。此即是前难陀等解。释初句颂遍计二字。周义释遍。度义释计。唯第六识能周遍计度。第七识等是此类故亦名遍计。但可名计而非遍故。今依正义。由此应作四句分别。有遍而非计。谓无漏诸识。有漏善识等能遍广缘。而不计执者。有计而非遍。谓第七有漏识。有亦遍亦计。谓有漏染污我.法执第六识等。有非遍非计。谓有漏五识。及第八识等。
问此遍计何名彼彼。
论。品类众多至虚妄分别。
述曰。以此计心品类众多或二三等。至下当知。说为彼彼。此体是何。谓能遍计虚妄分别。即是一切能起遍计依他性心。
将释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释由字。
论。即由彼彼至所遍计物。
述曰。妄分别故遍计种种所遍计物。物者体也。即能计心起所执也。
此体是何。
论。谓所妄执至自性差别。
述曰。此性即是所虚妄执。蕴.处.界等一切义理。若法若我此二种中自之体性及差别义。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计心体计有物也。上句遍计之言。出能计心等体。以遍计行相显其法体。第二句中遍计之言。即能遍计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体。后以行相明起计失 问此所计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种种 答随能计心。故说为物。心多品故说为种种体非种种也。又所计无法亦可名物。有.无二法皆名物故。言种种者。随能遍计妄分别心计此无物。当情亦有种种相故。
论。此所妄执至所执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执心外法.我.自性.差别体性非有。如龟毛等体定无故。总名遍计所执自性。
论。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计所执。自性都无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无。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无。理.教二法子细推征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师释。初略但释初颂。后广对依他。兼释次半颂。
论。或初句显能遍计识。
述曰。义与前同。
论。第二句示所遍计境。
述曰。所依执处。与前师异。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圆成二性。下自当知。然摄大乘等但说依他。安足处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实。
论。后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后半颂即下二句。方申遍计所执性义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广显非有故。然如摄论第四.五卷说能遍计。即此初句。所遍计即此第二句。遍计所执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颂。
上但重解初颂所执。自下广解初颂。及依他起。下广解三种为三。然第三句中与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计。故论次问。
论。初能遍计自性云何。
述曰。此问辞也。下先广遍计。后广彼彼。
论。有义八识至皆能遍计。
述曰。此安惠等。执即通三性。有漏之心无非执者。五.八识唯有法执。七唯有人。六通二种。
论。虚妄分别为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如无漏不起执者。即不应言虚妄分别。若不执心名妄分别。即无漏心应名虚妄分别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计。楞伽.中边等文。皆言八识是妄分别。
论。皆似所取能取现故。
述曰。圣教中说二取名执。有漏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现故皆有执。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无执心似二取故。一切经论皆有此文。摄大乘论第四卷中。及辨中边皆作是说。
论。说阿赖耶至为所缘故。
述曰。所执自性之妄执习气。即能执心等种子。瑜伽第五十一.及显扬等。说阿赖耶识以遍计所执自性妄执种为所缘故。若有漏心有不执者。有有漏种第八不缘。何故论说第八缘妄种。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经。说第八缘相.名.分别习气。五十一说缘遍计种。故遍计种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许有法执安惠等师义。
下第二护法等师。
论。有义第六至是能遍计。
述曰。下文有三。一标宗。二立证。三会违。此初也。全非五.八识。亦非一切心。执我法者方能计故。
所以者何。
论。唯说意识能遍计故。
述曰。下证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计心通八识者。如何摄论第四但说意耶。
问如第七识亦能遍计。而彼论中唯说意识不言第七。岂七不能。七识既能而不说者。明五.八识亦能不说。
论。意及意识名意识故。
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识合而言之。总名意识即是已说。谁言不说。如小乘中业.业道。思但是业而非是道。贪等三法是道非业。身.语二法亦业亦道。总合为言但名业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识。总合名意识。故无前难 安惠等云。何故不许唯第六识能遍计度。余之七识虽亦能计。不能遍计摄论不说。非余不计。摄论第四本.释二论皆作此解。云第六识能周遍计度。体顺彼名。余不然故彼论不说。又汝如业.业道合说者我亦尔。第七名意。五.八名识。第六名意识。彼论总合为言名意识。亦有何过。故知八识皆能遍计。
论。计度分别能遍计故。
述曰。五.八既无计度。明无分别而不起执。摄论本第四云。当知意识是能遍计。有分别故。乃至是故意识无边行相而转。普于一切分别计度故名遍计。非五.八识能普计故。若尔第七不能普计。应非此收。此言不尔。三分别中计度分别。能为七中有相分别乃至不染。非五.八识有此能故。其第七识有计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尔。无性云。意识有分别者。由能显示.随念分别所杂糅故。显示者即计度。非是自性。余亦有故。此为正解 前师云。计度分别计相粗高五.八即无。自性.任运.有相分别此等细者五.八说有。理亦何爽。虽摄论约粗计度分别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识实能遍计。又一切八识简无漏心故言意识能有分别。非谓唯言第六.七识。世亲摄论唯言由此品类能遍计度。不简何者。无性偏解本论。故以显示等言简别。此有何妨。
后难之云。
论。执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识恒与惠俱宁容有执。前师云若计度惠粗五.八无细者亦有。若尔何故惠数非是遍行。
论。二执必与无明俱故。
述曰。我.法二执必无明俱。非善心中有无明故。彼无痴善根性相违故。彼前师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寻.伺俱起。寻.伺性顺可许俱起。善心.无明性便相返。
论。不说无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论皆不说故。下二障中当引彼文。如何善心内而说有无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说名为善行相轻故者。
论。痴无痴等不相应故。
述曰。相违之法不相应故。如无惭与惭不得俱起。痴.无痴等例亦应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无痴与痴非谓相应。痴相轻微名无痴者。
论。不见有执导空智故。
述曰。若无漏心必二空观随一现起。若有漏心必有法执。即加行智既有法执。如何能导空智现前。非由于水引火生故。非闇为先导明生故。
论。执有达无不俱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随顺圣教作我法空观名曰达无。既有法执名为执有。如何执有心。与达无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执。
论。曾无有执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皆有法执。法执之心必有势力。应异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势用故。如善.恶等。然汝执第八亦非能熏。是异熟心无势用故。不见有执势用之心无能熏者。应第八识亦是能熏。不尔便与比量相违。
若尔何故楞伽。中边上卷等。言三界八识皆妄分别。显扬十六说亦同此。
论。有漏心等至虚妄分别。
述曰。下文会违有三。此初会也。为会彼云。虽前位等作二空观而是假相。不如无漏证实理故。一切八识名妄分别。非妄分别皆是执心。若有漏心有非执者。如何说有二取相现。中边第一。说虚妄心.心所似二相现故。皆有执也。
论。虽似所取至亦有执故。
述曰。此会第二违有二。一会。二难。此会.及初难。诸有漏心。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能遍计心。由依他起善.无记心。虽有二取现非皆起执。非以似二便计一切皆能遍计。有计度分别二取相现之心能遍计故。彼中边论唯据六.七二识为论。若似二取皆是执者。勿无漏心亦有执故。一切菩萨.二乘后得无漏之智。有二取.相应皆有执。佛地第七。但说二乘无漏有执。准二十释。菩萨后得亦有法执。与佛地不同。彼但说二乘无漏有执。此但言佛无显余亦有。
论。如来后得应有执故。
述曰。难前师言。佛应有执。有二取相故。如诸菩萨现二相故。若救言如来后得无二相者。违圣教失。且无相分违佛地经。
论。经说佛智至如镜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名大圆镜也。谓现法乐.声闻.八部庄严道场。即变化声闻等是。第七识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现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论说言现身.土等如镜等故。勿谓余智皆此譬喻。但可现相义可同故。此证无漏有相分也。
论。若无缘用应非智等。
述曰。若如来智无见分者。即无缘用应非智等。此即违理。等者等取余心.心所。难云。如来.菩萨无漏四智品。应非是智品。无见分等故。如虚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谓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无记智品并无漏心品。应无法执。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无漏智品。彼计如来无漏智品非有执故。本业璎珞经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恶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国安陀偈师义。故知前师所说非也。
前师难云。若有漏心非皆有执。说藏识缘种何独遍计。
论。虽说藏识至故非成证。
述曰。此会第三违。更有别释如第二卷。此中且据有漏强者谓遍计种。不言有漏种皆是遍计。既尔复不言第八唯缘遍计种子。既无唯言。明第八所缘之种更有多也。
次护法论师总结上也。
论。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计。
述曰。由此如上所说理趣。唯于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计。五.八名识入意识摄未见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计也。此等征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征。下二障中自当对辨。
此则广前遍计二字。自下广前彼彼之言。
论。识品虽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识品虽二者。第六.七二识也。总名遍计以是一故。更不须论。但言二等 摄大乘第四说。遍计有二。一自性计。二差别计。世亲释云。如于眼等计自性。于此计为常无常等之差别 七十三说一无差别.二有差别。复有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设 显扬十六说。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别自体。二分别所依缘事。摄八分别者是。七十四说。一随觉。二随眠 三者谓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随念.计度分别。如对法第二说 四者摄论说。一自性计。二差别计。三有觉计谓善名言者。四无觉计谓不善名言者。七十三说。一计自相。二计差别。三计所取。四计能取 五者摄论说。一依名计义。二依义计名。三依名计名。四依义计义。五依二计二。显扬十六。及七十三。说一种五与此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计义自性。此有四谓计自相等。二计名自性。此有二谓无差别等。三计染自性。谓有贪等。四计净自性。与染相违。五计非染净自性。谓此色是能.所取等。复有五种。一贪。二嗔。三合会。四别离。五舍随与等。显扬十六与此文同。复有五。一无常计常。二苦计乐。三不净计净。四无我计我。五于诸相中遍计所执自性执 六者显扬十六说。一自性计。谓计色等实有相。二差别计。谓计色等实有色无色等。三觉悟计。谓善言者执。四随眠计。谓不善言者执。五加行计。此有五谓贪.嗔等。六名遍计。谓此有二。谓文字.非文字所起 七者即七分别。谓有相.无相.任运.寻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对法第二说 八者即八分别生三事显扬十六等说。八分别者。一自性分别。谓分别色等想事色等自性。二差别分别。三总执分别。四我分别。五我所分别。六爱分别。七不爱分别。八爱不爱俱相违分别。三事者。一谓戏论所依想色事。二见.我慢事。三贪.嗔.痴事。此等广解八分别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显扬十六说 九者以理为之即缘九品计。执九地亦然。九结俱品执亦是 十者即摄论第四说。对法第十四虽名分别非能遍计。一根本分别。第八识。二缘相分别。色等识。三显相分别。眼等识并所依。四缘相变异分别。老等变异。五显相变异分别。变异所有变异。六他引分别。闻不正法类。七不如理分别。外道类。八如理分别。闻正法类。九执著分别。我见类。十散动分别。即十散动。十散动亦为十。此能遍计分别之体。又对法第十二。说于见无见见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说 十一者即十一识。谓身.身者识等。缘此十一生分别名十一分别。如摄论说 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说。一言语分别。乐言语故。二可知分别。三相分别。四义分别。五实体分别。六因分别。七见分别。八建立分别。九生分别。十不生分别。十一和合分别。十二缚不缚分别。别缘十二处生分别亦是 十三者无也 十四者十四不可记事分别 十五者亦无 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显扬十五云一根缚.二有情缚等 十七者对法第十二说。谓相.见等 十八者十八空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见。二十空所除。二十五句我.我所见。对法第十二。二十八见.六十二见等。故此论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说。随依他起尔所分量遍计亦尔。故无量种。此论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诸论各自广分别。不别烦引。
上来已广初行第一句讫。自下广第二句。
论。次所遍计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计已问答讫。言所遍计自性是何。
论。摄大乘说至所缘缘故。
述曰。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缘缘必是有法。遍计心等以此为缘。亲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圆成而为境也。彼不相似故。摄论第四唯说依他性是所遍计。
论。圆成实性宁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问。七十六说胜义无性。无如所执胜义相也。至下当知。亦以彼为疏所缘缘。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极疏远故。
论。真非妄执至亦所遍计。
述曰。依他是妄。可计少分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远亦不遮。
论。遍计所执至故非所遍计。
述曰。所执虽是遍计心境。而非所缘缘故非所遍计。所遍计者据有法故。境义同通无法名境。所缘缘局无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计。七十四说。由何故遍计。由依他起。即是此也。
何故七十四。又说遍计所执非凡.圣智境以无相故言俱非境 似相分者非无法故。无法非所缘缘。所缘缘者必是有法。彼性可言所缘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缘。以无体故。非不对心说为非境。是故此性说为应知。若非对心云何令知。又说遍计唯凡境故。此即广前第二句颂讫。佛知无不。若知如何成所缘。若不知如何言遍智。此义应思如第七卷唯识中解。
自下广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颂中初句。
论。遍计所执其相云何。
述曰。问体相也。
论。与依他起复有何别。
述曰。问二差别合二问也。
论。有义三界至遍计所执。
述曰。此师有二。初立宗。后引证偏答初问。诸心.心所虽各体是一自证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谓见.相分。诸经论中说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虽似体有。理实无也。此之二相中边等说为计所执。
论。二所依体至缘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问显二差别。此二所依识等体事。实从缘生。此性非无名依他起。从虚妄分别种子缘生故。此师意说。唯自证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见.相二分是计所执。如龟毛等是无法故。
论。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证。云何知彼二分非有。
论。诸圣教说至遍计所执。
述曰。辨二差别。虚妄分别是依他起。旧中边云虚妄总类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论云三界心.心所是虚妄分别。显扬十六云分别体性谓三界心.心所。瑜伽摄论等皆有此言。谓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从因缘生。其二取名遍计所执。旧中边颂云。无二有此无。长行云。无二者谓无所取能取。有此无者有此二取无。新翻无二有无故。摄论.显扬等此文非一。
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师并说此义。下护法等菩萨方更分别。
论。有义一切至遍计所执。
述曰。第二师说。文中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破斥。四结正。见.相二分因缘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执定实为有为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为一为异。为俱不俱等。此以有无为一偏句。一异为二偏句为首。俱不俱通二处。此二见.相方名遍计所执。非因缘生二法名遍计所执。
因会前师次引文证。
论。诸圣教说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证也。摄大乘论第四卷说唯识二种种。彼云唯识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无境故。唯二者有见.相故。种种者种种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见得成二种。故见.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经说。现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种种。皆名依他起故。又种种者是见分.相分各有种种行相义。如摄论说。
论。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摄故。
述曰。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 十一识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数。八处。九言说。十自他别。十一善恶趣死生识。眼等五根名身。五识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识所依意界名受者识。此等三识以六内界为性。色等六尘名彼所受。六识界名能受。似三时影现名世。似一等算名数。似村等现名处。似见.闻等言说相现说名言说。起我.我所执名自他别。似五趣等相现名善恶趣死生识。此等门义如摄论说。此中既言身识.所受识.处识.言说识.善恶趣生死合五识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瑜伽七十二三。显扬十二.十六明五法。摄论第四明十一识及相.名等。彼皆说为依他起摄。故知二分非计所执。论言等者等相识等色处等。
论。不尔无漏至遍计所执。
述曰。下破斥中有五过难。此为第一。若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无漏后得智品所变二分应名所执。应立量云。有漏非染见.相二分。非计所执。是非染心现二分故。如无漏心现二分等。
论。许应圣智至有漏亦尔。
述曰。若许无漏见.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计所执。则应圣智不缘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缘相生便计所执。能缘依他所有智品。应非道谛。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不许圣智虽有二分非计所执。应知有漏心亦应尔有二分故。如无漏心。
论。又若二分至体非有故。
述曰。第二难也。若有漏二分皆是计所执者。应非所缘缘。彼言计所执许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计二分非所缘缘。所缘缘者陈那破他就他为论。我既唯识何藉缘生。
论。又应二分至应无二分。
述曰。第三难。所执二分。不熏成种。以无法故。如石女儿。即后识等应无二分。然彼所计。所有二分种生之时。但自证现行是依他起。种生二分便计所执。故为此难。不尔此文是逐他义。非谓极成。
论。又诸习气至能作因缘。
述曰。第四难也。有漏习气是识相分。相分既非有。岂体非有之法能作因缘。假法如无非因缘故。汝执相分体非有故。彼执种子非真有体。自证分缘仍非相分。今说自宗言相分摄故为此难。
论。若缘所生至无异因故。
述曰。第五难也。从缘所生不离于识内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识体。例亦应尔。无异所以彼此可别。若心外二分非因缘生可非依他起。然彼师计。能生之种有二。能生所生现行。及计所执。故以自证为例。例之应立量云。因缘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缘种子生故。如自证分。又唯自证分。如何缘证自证。如何缘种。岂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缘故。许有见分即无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证不自内缘亦见分摄。
论。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
述曰。结正也。解二句为二。若为初性。及依他起合为门者。此初师结。若分三性各别明。以下解依他。由斯理趣众缘所生心.心所体。及相.见分。异生.二乘有漏.无漏皆依他起。善顺圣教不违理故。
解第二颂初句。及遍计所执体性非有答问其相。二师异说有体无体宽狭不同。辨二性别答第二问。总是广前第一颂讫。并解第二颂初句。因结上文兼生下故。自下解第二颂第二句。
论。依他众缘而得起故。
述曰。释颂中缘所生之三字也。释依他义。
论。颂言分别至亦圆成故。
述曰。释分别字唯局有漏。兼显不说净分所由。或从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总解第一句也。今此颂中应知且说染分依他。谓分别法因缘所生。杂染诸法名为分别。依他因缘之所生故。或染依他为分别缘之所生故。唯杂染故。此中依他唯说染分。净分依他亦圆成故。显通二性。明净依他不名分别。染依他起唯依他故。显此颂中唯明染分。
论。或诸染净至依他起摄。
述曰。第二又解。或诸染.净心.心所法皆名分别。能缘虑故。此中通说。非由净故便不缘虑。言能缘故。是则一切染.净依他。是此颂中依他起摄。皆名分别故 若尔染.净色.不相应。应非此中依他起摄。不能缘虑非分别故 答曰不然。说心等时彼亦此摄。不离心故。唯识门故 问若尔何故致能缘言 答显能缘心遍诸染净皆名分别。并能虑故。非缘虑言简除色等。色等虽不能缘。不离心等故亦此摄。
次下解圆成实性。先解第二颂第三句。
论。二空所显至名圆成实。
述曰。依二空门所显真理。一圆满。二成就。三法实性。具此三义名圆成实。
如何真如具此三义。
论。显此遍常体非虚谬。
述曰。由此真如一者体遍。无处无故。即是圆满义。二者体常。非生灭故。即是成就义。三者体非虚谬。诸法真理。法实性故。即此体言贯通三处。论影略故通上常.遍也。
且言体遍欲显何义。
论。简自共相虚空我等。
述曰。遍简自相。诸法自相局法体故。不通于余。若通于余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诸法 常显何义。常简共相。诸法无常.空.无我等虽遍诸法。体非实有。谓诸法上无体无用名空.无我。非有实体贯通诸法。唯有观心无共相体如前已说。既尔不应说彼体性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简彼共相 又非虚谬言。意显何等义。非虚谬简虚空.我等。小乘.外道执虚空.我亦体是常。能遍诸法。说彼虚谬非法实性。故非虚言简异虚空。非谬之言即简我等。等妄执故。又言等者。等卫世师大有.和合。僧佉自性。虽彼计遍。又体是常。今言彼体是虚谬性非定有体故复言等。即唯真如具此三义。圆成实言如次配属。
问曰若尔净分依他体非常.遍。如何亦是圆成实摄。
论。无漏有为至亦得此名。
述曰。净分有为亦具三义。一者离倒。体非染故。是实义。二者究竟。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断惑非究竟故。诸无漏法体是无漏。能断诸染是究竟故。是成义。三者胜用周遍。谓能普断一切染法。普缘诸境缘遍真如。故言第三胜用周遍。是圆义。由具三义与真如同。故净依他亦得称为圆成实性。旧中边上亦说。无为无变无倒成就入真实性。一切有为皆道所摄。无颠倒成就故。境界品类中无颠倒故。得入真实性。无变者常义。无颠倒非虚谬义。成就者遍义。由上三义真如名成实。净分依他但有体遍。俱无颠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无究竟义。新翻中边第二卷云。真如涅槃无变异故名圆成实。有为总摄一切圣道。于境无倒故亦名圆成实。合此二种但有此中初.三之义。摄论四说。何缘名圆成实。由无变易故。即此常义。清净所缘。即此遍义。一切善法最胜性故。即此体非虚谬。诸法实性。今彼论中但当真如圆成实性。非净依他亦圆成摄。义不具故。此中通摄义皆同也。
论。然今颂中说初非后。
述曰。虽有.无为诸净分法皆圆成实。然今颂中说初真如名圆成实非后净分。不能简别自.共相等三义胜故。净分依他。一非所证。二非法性。故今颂中说初非后。
此解第三句圆成实三字。次解于彼。及第四句。初总。后别。
论。此即于彼至真如为性。
述曰。此总解也。此圆成实于前所说彼依他起上。于一切时常无第一遍计所执。常是恒义。一切时义。远离无义。离过失义。三性之中所执为初故名前也。此圆成实依他起上无计所执。二我既空。依此空门所显真如为其自性。梵云瞬若此说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为空。故依空门而显此性。即圆成实是空所显。此即约表诠显圆成实 问空为门者。为智是空。空为异智 答空是智境。空体非智。智缘彼空之时。显此真如故。
论。说于彼言至不即不离。
述曰。下重释第三句于彼二字。即约遮诠显圆成实。颂第三句言于彼者。显此与依他不即不离。依他是所于。真如是能于。非即一法有所能于。显如与依他体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应有灭。依他应不生。言不离者。即于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于彼。不可言离。若全离者如应非彼依他之性。应离依他别有如性。云何言于彼。故于彼言显不即离。此中唯有空。于彼亦有此也。
论。常远离言至理恒非有。
述曰。释第四句常远离字。谓遍计所执是妄所执。此非暂无。恒时无故名常。此体非有故名远离。
既远离言无计所执。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论。前言义显不空依他。
述曰。遍计所执依他前说。今空于所执不空于依他。
前言显此颂中但言常远离前遍计所执已空计所执。更言性者此复何用。
论。性显二空至离无性故。
述曰。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为所由如方显故。
如体空者何所妨也。真如离有。及离无相。若言于空虽离有相非离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体。故致性言深为有用 真如离空名空性。真如离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说空门。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总显圆成实性于依他上无前所执所显之性。故遮.表门皆有所以。
此解第二颂下二句讫。虽二颂不同。明三性体讫。下明三性异不异相。即第三颂。于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结之。
论。由前理故至应是无常。
述曰。下解第三颂中初三句。此与依他起非异不异者。摄论等皆对三性明异不异。此中但对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对。非计所执以无体故。彼约性对。故三皆对。此约体对。彼一无体。故但对二。此中论言由前不即离理故。若依他起与彼定异。真如应非彼之实性。既与彼异故非彼性。若全不异。此真如性应是无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论。彼此俱应至用应无别。
述曰。又释一义。依他彼。真如此。既体一俱应是净非净境。以体一故。中边第一云。无二有无故。非有亦非无。非异亦非一。是说为空相。正与此同。七十四说。唯此真如圣智境。依他起凡.圣智境。又依他境体不净。真如境体是净。二性既一。彼依他境体应亦净。真如境体应不净。又依他既通凡.圣境。真如应亦然。既尔即根本无分别智。与后得智应无别体。本智本缘如。亦缘依他故。后得缘依他。亦缘真如故。此约见分以为妨难。故二无别。摄论云。由依他种生成依他。由遍计所缘相故。遍计所遍计故成遍计所执。由即此自性成圆成实。如所遍计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异非不异。世亲云。谓意识是遍计。此依他起为所取所缘境性能生遍计。是故亦名遍计所执。即依他起为境生遍计心义名计所执性。即释遍计所缘相故。是所遍计故者。即彼意识名遍计。缘彼相貌为所取境为所遍计。由此依他亦名计所执性。谓依他起为遍计心之所缘故。亦名计所执。前即为境能生计心名计所执。后为计心之所缘故名计所执。总解本论。是一义也。无性云。非异者。依他起有。计所执无。有望于有可得言异。有望非有非可异故。彼既是无。望何为异。非不异者。有与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净。圆成净故。故彼三性非异非不异。此为一解。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计所执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计所执。遍计所缘相故。即是依他为计所执之所依。名计所执也。此与前世亲别。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识遍计所遍计故。即依他起为能遍计之所计执名计所执。彼云由此意趣假说依他为计所执。
此解第三颂上二句故此与依他非异非不异讫。下释下第三句。
论。云何二性非异不异。
述曰。此问譬喻。
论。如彼无常无我等性。
述曰。颂言如无常等性。等取无我。及空等故。无我亦复言等。
论。无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异者。应彼行法非无常等。如青非黄以是异故。不全异者。无常等此应非彼行等之共相。如色非色共相。与色不异故。
论。由此喻显至相待有故。
述曰。结上文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异。诸法与法性理必应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应尔。所以者何。胜义.世俗相待立故。谓若有俗理必有真。若无真时待何为俗。非龟毛望兔角可说异一。以体无故。若有真时理必有俗。若无俗者待何为真。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为俗。真家俗故。故后三俗亦名为真。俗家真故。如斯胜理故彼二性非异非一。
次第三段释第四句非不见此彼。
论。非不证见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此初也。今言见者。非谓眼见意识比见。但是无漏亲证见也。见者圣惠亲所得义。非不见此此即圆成。而能见彼彼依他起。即一见言义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颂但说非不见此彼 要达真理方了依他。宁说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现虽不了达但亲所取。若论了达唯圣非凡。若亲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说亦不相违。如世有人亲见一物然不能识。凡境亦尔。
论。未达遍计至依他有故。
述曰。释此所以有二。初释。后成。此释也。地前等位未达遍计所执之性体是空无。终不如实知依他有。妄所执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时依他自现。知妄所执无。依此无门证圆成实便了依他。今从所无门说。故言了所执空知依他有。此却解也。又无分别智。若不先达所执性空真如妙理。其后得智终不实知依他为有。显无分别智证二性也。
问既要知真方了事俗。为俱为后。
论。无分别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证真如已后得智中。方能了达依他起性如幻事.阳炎八喻等也。非初见位一时双见。第五地后。及佛能尔。至下当知。
论。虽无始来至虚妄变现。
述曰。下成前也。一切异生心.心所法。已能缘自相.见分等。虽亲得依他。由我.法执恒俱起故。不知自心.心所虚妄显现。由此不能了依他也。乃至八喻。谓无始来见分缘自相分。自证缘自见分。亦缘自身证自证分。证自证分亦缘自自证故。故言缘自相.见分等。由我.法执第七识等三性之心恒俱行故。不如实知自心虚妄如幻事等。
论。犹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显依他非真实有举喻以成。如大般若广说其相。摄大乘说。云何无义而成所行境界。为除此疑说幻事喻。云何无义心.心所转。为此说阳炎。云何无义有爱.非爱受用差别。为此说梦境。云何无义净.不净业爱.非爱果差别而生。为此说镜像。彼言影像。云何无义种种识转。为此说光影。云何无义种种言说戏论相转。为此说谷响。云何无义而有实取诸三摩地所行境转。为此说水月。云何无义有诸菩萨无颠倒心。为辨有情诸利乐事故思受生。为此说变化。彼世亲.无性第五皆广解。不能烦引。中边论中亦有八喻喻计所执。如彼抄会。显依他性喻如此八。体非实有是虚妄有似彼真有。故说依他非有似有。
论。依如是义至虽有而非真。
述曰。此是厚严经颂。虽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见真已后见依他。与长行同。
此上文段准义应知。总是别解彼三颂讫也。下第二段今总解彼三颂意也。于中有三。初总。次别。后结。
论。此中意说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总也。
论。谓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述曰。此下别也 谓心心所。即自证分 及所变现。即相.见分。众缘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谓为实有。故名诳惑。名依他性。
论。愚夫于此至遍计所执。
述曰。于此依他。横执我法或是有.或是无。或俱.或不俱。或是一.或是异。或俱.或不俱。或是实.或是不实。或俱.或不俱如是等。今此有.无一.异为首。俱.不俱通二处。等者等一切执。但执所执如空华等。若性若相无少是有。一切都无者名遍计所执。此遍计执亦依圆成而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执为圆成实故。从实为言但说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处。稍可言说。及拟宜故。但执依他。圆成不尔故不说也。实亦依执。如二乘无常.无我.无乐净等。
论。依他起上至名圆成实。
述曰。于依他起彼所妄执我.法俱空。此空所显识.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圆成实。
论。是故此三不离心等。
述曰。此总结也。故此三性不离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性体相。上来第一广解三性。第二略解三性讫。
论。虚空择灭至何性摄耶。
述曰。下诸门释。于中有二。初以十一门辨。后总指例。今别问答故成十一。于中子细诸门极多。此为第一。论中问意。如无漏有为具二义故。依他.圆成二性所摄。此择灭等等取不动.想受灭等。有言无漏收。有论亦言苦谛等摄。
此于三性何性摄耶。
论。三皆容摄。
述曰。此略总答。
论。心等变似至圆成实摄。
述曰。如论可知。即显。诸论言无漏者。无漏心变。言苦谛等摄者。有漏心变。亦不相违既言苦等。心所变者。依他起摄。此唯定也。不多执空而感生死。略不说集。理亦集摄。不善心执。如胜论等。此说多分故苦谛收。
为显此义因述上来所说依他义亦不定。故次论云。
论。有漏心等至圆成实。
述曰。有漏心等。及所变空等。定属依他。以相.与见必同有漏.无漏性故。唯依他起。无漏心等。及所变空等。容二性摄。以有缘起无倒理故。即由二重三性体异。故摄不同。若说空等为无漏者。容二性摄。体不定故。苦谛等收。唯依他起。体即定故。此但分别有体假空等。非计所执。彼无体故。
论。如是三性至相摄云何。
述曰。第二七真如相摄。如解深密。及七十七。显扬第三。中边第二。佛地第七等。广解真如有诸门释。旧中边说真如名分破真实。今新翻云差别真实。为七种者从能诠说。非真如体可名差别。论中初问。次答。此为问也。
下答中初出七体。后辨相摄。
论。七真如者至流转实性。
述曰。一切有为法生灭性。性即真如。约诠名生灭。言性即彼如。约诠为言。下准当知。旧中边名生起真实。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显扬等。解唯缘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为法。彼据内法根本流转唯言缘起。此中通说一切法体。亦不相违。
论。二实相真如至所显实性。
述曰。因二空门所显如性。七十七说。即我法性。我法性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无故。显扬.中边亦同于此。以下同处更不引之。下准应知。旧中边名相真实。
论。三唯识真如至唯识实性。
述曰。显扬云。心染众生染。心净众生净。见识真如便能知此染净心等。约诠即依他。据理即真如。七十七名了别真如。识了别也。
论。四安立真如至谓道实性。
述曰。下四是四圣谛。旧中边云。依处.邪行.清净.正行真实名异。今新翻名。体与此同。诸文无异。此约诠门义别说七。废诠谈体即唯一如。七十七云。由流转.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约除佛余名有情故。前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无苦.集故。显扬又说无始流转实性。即是缘生故流转如。亦非佛有。又设一切有为皆是流转。然佛法身体离生灭亦无流转。又流转如虽通有为法。唯约有漏故佛言无。由实相.了别二如故。一切诸法平等平等。一切诸法皆无我.法皆唯识故。由清净真如故。三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约灭谛。三乘皆得有余.无余二涅槃故。胜鬘经云。声闻不得涅槃者依别意说。下自当知。以所证涅槃说能证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旧云智处也。由正行真如故。听闻正法缘总境界。胜止.观所摄受平等平等。由有此如方能听闻正法等故。此如若废诠谈体性。一一皆具无不平等。若谈体约诠故此四种道理平等。此中复约二乘行位。证时分齐等。皆如理知。
论。此七实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体已。次相摄者。七皆圆成摄。二智境故。谓实相.唯识.清净三如根本智境。余四真如后得缘故。此约增上。若谈如体。一即七如皆根本智境。约诠为论七皆后得境。就约诠显体三.四境别。显扬十六说与此同。
论。随相摄者至妄执杂染故。
述曰。中边云此三二性摄。所以者何。若妄所执三。皆遍计所执摄。若约诠杂染三。皆依他收。遍计执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相体杂染摄非圆成实。
论。余四皆是圆成实摄。
述曰。亦约诠无漏故。中边云此唯圣境。圣智所显故 问何故唯识非前二性。正行一种不通依他 答遍计所执多不执唯识。依他起性少能知唯识。故非前二摄。正行约离过义。不言通依他。据实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后通依他。亦无过失。又七皆三性于理不违。所执.心变.如体异故。论中既约随相而言。亦无过失。
论。三性六法相摄云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摄门。此为问也。
论。彼六法中至缘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无相摄。皆具三性者。并可妄所执皆遍计所执。无为所执者有展转义。如前已说。皆缘生故依他起摄。无为亦心缘变故。如理应知。六法皆有妄执.缘生之道理。理即真如。亦圆成实。此约通义。辨中边云。色家所执性。色依他性。色圆成性亦名为色故各通三性。若别谈者。前五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无漏故。后一唯成实。非生灭故。此除假无为。假无为如前通三性。或通说假亦唯圆成。如上假故。此辨有法。非计所执。
四五事相摄门。有二五事如别抄解。
论。三性五事相摄云何。
述曰。初问可知。
论。诸圣教说相摄不定。
述曰。此总答彼相摄不定。
论。谓或有处至不摄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七十四.显扬第六.及第十六说。前四依他。后一圆成实。三无性论第一卷。佛性论第二卷并同此说。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 五事。相.名.分别.正智.真如。如七十三四等广解。
论。彼说有漏至皆依他起。
述曰。逐难会也。彼瑜伽等说。有漏心等所变分二。能变为一。能所诠异故。余文可解。有漏有戏论有能所诠。起名.相等故。无漏不尔。此辨有体五事不摄初性。七十四云。问若依他起亦正智摄。何故但说依他缘计所执自性执应知。答彼唯说染分依他非净分者。若净分者亦缘无执。许通二性。余二性易故略不说。
论。或复有处至圆成实摄。
述曰。旧中边上卷。新第二说。彼有颂文不能烦引。下皆准知。
论。彼说有漏至圆成实摄。
述曰。约见相门。不约诠门。前约诠门。今依见.相。设能诠名亦相中摄。见分相故。余自证.见分等名分别。能缘性故。此二缘生依他起摄。所执都无。为显非有假说彼性为五法名。谓但有名无实体故。真如.正智二皆无倒。体无漏故。能缘.所缘俱断漏故。圆成实摄。前依缘生故摄正智。约别义说。故与瑜伽不相违也。
论。或有处说至圆成实摄。
述曰。十卷楞伽第七五法品说。今勘梵本正与此同。然四卷楞伽文胜。十卷者乱。如文易解。无劳重释。
论。彼说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余文可知。唯遍计所执相.名二事者。即随能计依他之心。假立所执而为相.名。由多依名而计于义。依义计名体实都无。实非名.相。七十六说初所执性依于相.名。文同于此。二成实摄正与前同。故论不释。
论。复有处说至遍计所执。
述曰。世亲摄论第五卷文。彼释。名.义若体相称即成相违。此中安立名为依他起。义为遍计所执。此意。名者五法中名。义者即相。及分别。名所诠故。能所取故。与彼五法相摄有异。故对举之。
论。彼说有漏至故说为名。
述曰。等者。等自证分.证自证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诠势分力故。随能诠名缘之起执成所遍计。故说依他是名所摄。所遍计言非计所执。所执之依故依他起。彼世亲云。以依他起由名势力成所遍计故。正与此同。不言圆成者。此体与名极疏远故。
论。遍计所执至假立义名。
述曰。遍计所执随于此名横计于义为实有体。此非实有。于此非有中假名为义者。于非义中假立义称。谓此但有所执之义。无随依他之名故也。显圆成实离名离义。不可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计说之为名。不可随名执此为实有假立为义故。俱非二摄。楞伽.中边所说五法。或通有.无。或体实有。遍计所执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显扬十六说。计所执无。五不摄故。即五法体唯是有也。
论。诸圣教中至广说应知。
述曰。由彼四说文虽有异而理为言。各据一义不相违也。然诸说中不杂乱。如瑜伽论第七十二.七十三四说三性及别章说。诸经相乱者如理应知。中边以三性与十真实相摄。此皆摄尽。可勘彼文。然有蕴等。此不说者如下当知。
论。又圣教中至相摄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五事相摄门也。
论。所诠能诠至能诠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所诠。二能诠。三相属。四执著。五不执著。若妄所计所诠诸法。能诠诸名。计所执性。前五事中相.名.分别三事之中。取分别全。相.名少分是所诠相。由名亦所诠故。相.名少分是能诠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依他起。唯说染分依他起故。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诠相。正智少分是能诠相。此依无倒释成实性。故摄正智。随此所应所诠.能诠属圆成实。后得正智亦能变似能诠相故。前言离过无漏无能诠。今谈法实无漏亦能诠。故所诠相。及能诠相并属三性。
论。二相属相至定相属故。
述曰。第三能诠.所诠二相属。相唯计所执。妄计名之与义定相属故。
论。彼执著相至为自性故。
述曰。第四执著相唯依他起。能执著者虚妄分别为自性故。设所执著即所遍计。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别为自性故。
论。不执著相至为自性故。
述曰。无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见分等。及无为法圆成性故。不执著相是此性摄。此后三种别约三性增胜相语。故显扬论十六说。此五相中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计所执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圆成相。正与此同。据实而言。第三亦有后之二性。若执二相属所执是无。可是计所执性。所执性所依二相属。二相属能所执并依他性。若但不执说二相属。即通后二性摄。今约所执语故唯计所执。彼执著相若是所执著。亦计所执性。所依执著相亦通圆成。今据能执著心语故言唯依他。不执著相即体是无。不可执著亦计所执。若无执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约全非能执著语故唯圆成。然第八十一摄释分。及显扬十二云。所诠相谓相等五法。能诠相谓计所执相。二相属相谓计所执性执所依止。执著相谓自体执。及此随眠。不执著相即计所执相。及彼随眠解脱正分别。解云彼所诠相即依他.圆成。有实自体可为诠故。遍计所执既无有体非可诠故。虽诸无法亦是所诠。然无差别可诠之用。非所诠摄。能诠唯计所执非余二者。彼二论文各自释言。此是遍计.所执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音声。显彼无体唯有能诠名故。但说能诠是计所执。非余二性非能诠摄。此即各据一义。与显扬十六亦不相违。此二相属相中。遍计所执自性执所依止。即遍计所执性也。遍计所执自性之执是能计心。执所依止是能计心之所执。所执是依止义。依止所执起计心故。故第四言遍计所执自性执。及彼随眠是依他起。明知执所依者是遍计所执。第四可知。第五不执著相。谓染依解脱。解脱.了知圆成实摄。遍计所执相。及彼习气者。故知所执我法都无。唯有依他染分习气断之得解脱。解脱即真如。正分别者即无漏智。意言知计所执无。断依他得解脱.正智。是不执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诸论不同。各据一义。后三诸论皆同理不违也。广如彼说。如是和会诸智者知。
论。又圣教中至相摄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相摄门。此问起也。显扬六说。谓诸世间于诸事中由串习所得悟入智见共施设世俗性。乃至略说者。谓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如是等世间有情决定胜解所行。一切世间自昔传来名言决定自他分别共为真实。非邪思择观察所取。是名世间所成真实。谓诸智者有道理义。乃至处异生位者随观察者。依现.比.至教极善思择。决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证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真实。以入圣位非此真实。谓一切声闻.独觉无漏方便智.无漏正智.无漏后所得世间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由缘此故于烦恼障智得清净。及后证得无障碍故说为彼真实 问此中何者是真实 答谓苦.集.灭.道名之所显四种圣谛。由简择如是四圣谛故。得入现观位。于现观位后真实智生。即四谛理三智所行。四圣谛故名此真实。谓于所知中能碍智故名所知障。若真实性是解脱所知障智所行境界。名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即是真如。佛假安立名此真实。即世间共许事等名世间真实。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真实。四圣谛理名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亦取无漏智体是净法。即是道谛后得世间缘故。不尔便感。真如是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或初谓一切异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通三乘圣位。第四唯大乘位。
论。世间道理至二事摄故。
述曰。瑜伽三十六真实义品。对法十一等说。初二真实依他摄者。七十三说世间.道理所成真实。五事中三事所摄故。有漏心变作道理相故依他收。云三事者。谓相.名.分别。多依异生说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相为相。二障净智所行真实圆成实摄者。七十三说烦恼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五事中二事所摄故。谓正智.如如。前言后二真实。四圣谛理及取真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缘。以后得世间智等。亦缘无漏诸事智故。烦恼净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说同此。
论。辨中边说至唯属第三。
述曰。辨中边说。世间所成唯初性摄。一切世间多共依此一处执故。体即依他假名所执 又解即共所执我法为初真实。世间执实故名初性摄。若约前解体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真实皆有法假名所执。后解即通有法.无法。为四真实体亦不相违。第二真实即道理。是三性所摄。道理之法通执.无执。执中有所.能执。所执是初性。能执是染依他。无执中通杂染及清净。杂染是依他。清净是成实。后二真实与此等同。前唯约异生为道理真实故唯依他。此通约凡.圣故通三性。初真实中此约有体法故唯依他。彼据无法执所执语。故唯初性不相违也。旧中边上颂说。一处世俗成。三处道理成。清净境二种摄在于一处。新翻中边第二卷云。世极成依一。理极成依三。净所行有二。依一圆成实。义皆同也。应取诸论出四实体。及诸门义。
论。三性四谛相摄云何。
述曰。第六四谛门。此为问也。
论。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略答。次广答。后总结。此略答也。
论。且苦谛中至位转变故。
述曰。下广有七。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无性无常。以体性常无。即初性也。旧中边云无有物。新同此。实非无常假名无常行。观此性故实是初性假名为谛。二起尽无常。中观生灭法为无常。三垢净无常。实是后性。假名为谛。故中边云有无垢为义。此约诠分位为垢净。假名无常行。无常行实不缘之。又依一切无常为语。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边论同。显扬十四无常有六。或八。六者。一无性无常。二无失坏无常。三转异无常。乃至六当有无常。八种者。谓刹那.相续.病.老.死.心.器.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内色。心唯在名。器.受用在外色。彼并约三界分别等。然说六无常三性摄者。无性无常当知遍计所执相摄。余无常依他起摄。圆成实性无无常义。何故此论等言三性俱有无常。垢净名转变在圆成实。彼论转异是依他起。非圆成实。会云。据实无常有二义。一有生灭体之无常。二无他常故名无常。此唯在二性。圆成实性二种俱无。显扬据此故言一性无无常。此论.中边约诠为论。圆成实性亦名无常。体是常法非无非有。为但约诠为论故也。又此中垢净约诠谈旨。彼论转异谈诠之体故。二论所说义各不同非相违也。又彼说十五种无常等。如彼广解。
论。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为我.及法二能执心之所取故。能执是苦。此无假立故亦名苦。苦实有法。此是无故名为假苦。性实而谛假。非苦谛故。旧中边云一取苦。新同此论。以下中边旧文更不叙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为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谓即真如与一切有漏有为苦相合故名苦。体实非也。性实而谛假。如次三性。新中边同。
论。空有三者至为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正是空行。二异性空。此即有为有体之法。与计所执体性不同。异于彼无。无无性故说之为空。体实非空缘之为空。空无所执。三自性空。二空所显为自性故。此三皆是空行所行故名空行。显扬十五云。一无体空。二远离空。三除遣空。言远离者。无所执相义。除遣空者。除遣二我显此空故。彼十五云。遍计所执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论。无我三者至为自性故。
述曰。一无相无我。我相体无故。二异相无我。与我相异故。三自相无我。义同空释。
论。集谛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谛四行各三。集等三谛总有三种。苦谛诸行义通诸谛故各分三。行相宽故。余谛之下行相局故总为三也。中边又云四除四倒。苦行各分三。余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习气集。此谛实而性假。执彼我法之习气。体是依他。从所因为名。假立遍计所执。或缘此起执名为执彼。作所遍计假所执摄。从能依为名假也。
论。二等起集至未离障真如。
述曰。平等而起故。烦恼起业。业起果故。三未离系集。假名为集。性实而谛假。如次三性。彼论皆同。
论。灭谛三者至谓真如故。
述曰。一自性灭灭者。不生义故。性实假名为灭。定非谛摄。二二取灭。能.所取无故。护法.安惠各有别解。从所无得灭依他假名灭。谛实。非依他故性假。中边云二取不生。三本性灭。中边云谓择灭。及真如。与此相违。如彼抄会。如次配三性。
论。道谛三者至圆成实故。
述曰。一遍知道。从所知为名名计所执。谛实而性假。二永断道。但说染分名曰依他。能断圆成实摄。从所断名依他性。谛实而性假。或能断体即是依他。性.谛俱实。三作证道。或假或实。如依他说。如次配二性。
论。然遍知道亦通后二。
述曰。遍知名宽。故七十四说。三性皆应遍知。显扬六说。遍计所执唯应遍知。无余义故别得总名。余二性皆遍知。由彼别可应断.应证如次得名。
论。七三三性至如理应知。
述曰。下总结也。此苦谛下有四种三。余三谛下各三。总七种三。彼与三性如次配属。中边第二卷说同。或假或实如理应思。已随文出讫。此如中边第二抄解。不能重叙。
论。三解脱门至相摄云何。
述曰。七三法相摄门。此为问也。
论。理实皆通至如次应知。
述曰。皆通三性。谓缘依他上无计所执。因显成实。成实因空所显即为空境。俱不于此起愿求故为无愿境。非缘遍计所执真如起愿求故。如空缘此三为无相故。为无相境。七十二说。相通三种。谓空.无愿.无相。亦三种境。此中既言三解脱门。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证故说。第七十二.显扬第二皆言解脱门。言唯出世修惠。既尔有漏.无漏五事中相为三种境。依他.圆成皆通三境。净分依他属圆成故。缘之亦为无相。道四行名无相故。显扬第二云道四行通三解脱门。瑜伽第十二说。若于此处无有彼物观之为空名空性。即所观空无可希愿故名无愿。即此远离一切行相故名无相。即缘遍计所执。为三解脱门故。今总言理实三性皆通三解脱门。随增别相说。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四.显扬第六说。由初性故立空解脱门。由第二性.故立无愿解脱门。由圆成实性故立无相解脱门。意可知也(如枢要说)。
论。缘此复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证印名忍。第七十四.显扬第六文皆同此。文意可解。缘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计所执本体无生。依他缘起无自然生。证圆成时惑苦不起。是名三种无生忍别。不说依他因缘亦无名无生忍。显扬云此三忍在不退地。即初地已去证三性时得此三也。如对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论故。八十六说。一切行苦依无愿。即依此依他。一切法无我依空。即缘此计所执。涅槃寂静即缘此圆成。此论略而不说。应会诸论三解脱门等义如别抄。
论。此三云何摄彼二谛。
述曰。八二法相摄门。此问起也。
论。应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实无体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四世俗中第一俗摄。第二体有为行。正体是世俗。简胜义谛亦世俗故名为行。旧中边云取行世俗。唯有为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第三摄。第三摄者心上变似四谛相理。不离于事依他起摄。三显了世俗。此三名与彼新中边论同。谓断染依他。遍计所执无二空为门显真如名圆成实。四世俗中第四世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无漏故。如次配三性。显扬论亦有此文。
论。胜义有三至圆成实性。
述曰。第一胜义依士释也。第四胜义收。第二得胜义谓涅槃。持业释也。第三胜义摄。因证显故。约得辨故。真如旧成。不说为得。涅槃后显。故立得名。第三者第二胜义摄。理稍胜故。若随事者亦初胜义。多财释也。旧中边云正行真实。此三新翻名体同此。前二无变。不生灭故。第三无倒。随其所应皆圆成实。无漏依他此中说名圆成实故。下自广明二谛不假预陈。
论。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圣智境门。此问起也。
论。遍计所执至唯圣智境。
述曰。初性是无非所缘缘。所缘缘体具二义故。必有体故。若尔佛智应不缘彼。缘与不缘皆有过失。不缘.不知无故。如何复言此应遍知。若缘者如何成所缘缘。解云亲所缘缘即不缘彼。非有法故以为本无质别变似无名应知。缘无如缘他心。不尔即违圣教道理。如缘他心。二十唯识说。不知如佛不可思议境。虽尔下言亲缘。上来论意不许亲缘故。解彼文云。然称实知。佛亲证相故名现量。明净圆极胜二乘故。乃至缘过.未天眼.宿命亦尔。佛智生时有此相起。佛亲证相圆明圆极。胜声闻等名之为知。非亲证也。言不思议者是胜义。圆明圆极义故。非谓亲证彼心。心外取故。圣者以此达为无。心外无无故。但见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见心所取上实我.实法。实我.实法都无所有。作此无相故名应知。此护法.义。如二十唯识抄二解。七十四说。初性非凡.圣智行。以无相故。然说应知故此解胜。彼论依他.圆成说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间无漏圣智之境。非出世智。有为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说。初非圣境。后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无非圣所证。复不执故。后性胜义非凡智亲缘 若尔圣智不知一切。彼既是无。智何所知 若知为有则成颠倒。若知为无则非初性。心所现无依他起摄。真如理无圆成实摄。是故圣智虽知有.无。而不缘彼初性为境。与前说同。非不证无便非圣智。勿心外法亦能缘故。凡虽缘如不得实故说非彼境。总有三文。一初非凡.圣所行。后非凡所行。二初非圣所行。三通凡.圣智所行。后亦应疏所取故。
论。此三中几假几实。
述曰。十假实门。
论。遍计所执至非假非实。
述曰。初性有名无体。妄情安立可说为假。谈其法体既无有相非假非实。非兔角等可说假.实。必依有体总别法上立为假.实故。
论。依他起性至而施设故。
述曰。此第二性有实.有假。假有三种。一聚集假。如瓶盆有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时所集成故。能集成虽实所成是假。二相续假者。如过.未等世唯有因果是相续性。多法多时上立一假法。如佛说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蕴刹那灭者虽体是实。于此多法相续假立一有情。至今犹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应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时上立。如一色上名有漏可见有对。亦名色等。并是于一法上假施设故。若彼实者应有多体。其忿.恨等皆此假摄。心.心所.色从因缘种生故说为实。若清辨等依胜义谛依他等并名假者。依他之中自无实法假法亦无。一种类中假法必依实因而施设故。显扬十六三性中说。不应宣说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无实法假法成立。若异此者无实物故假亦应无。即应破坏假.实二法。二法坏故应无杂染。杂染既可得当知必有依他起性。又云依他不如施设决定是有。亦非一切决定是无。故一切种非有非无。然许皆可言说。谓若有若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此性通假.实。由世俗故说为有。若胜义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说故。对法第三说。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名言故一切皆实。真谛三藏解拳论成此三假。陈那菩萨造。如别章说 问第二卷吠世师。难假法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实法。无实假无 答彼计真事即实等句义。似事依此真故成。共法是德。又真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实等句义非真事。真事无故似事亦无。德句共法亦无。非于自相有似名起。今于法共相方有似名生。然共相中要须稍有体法。如青.黄心.心所等。方可假说长.短。不相应为假法。非无彼实有此假故。前破他真。真非实故。于彼所执体全无故。今言实事稍拟宜故 问若尔何故说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实事无故 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执实我.实法说为假。还是依实说假我法。非依妄情之境说假我法。我法无故。
论。圆成实性至而施设故。
述曰。七十二五法中亦言。唯是实有。胜义摄故。
论。此三为异为不异耶。
述曰。十一三性对辨异.不异门。前论本颂与有体法别自相对明异.不异诸论所无。今此三性对明异.不异摄论等有。
论。应说俱非至真义别故。
述曰。若言异者无别体故。谓妄所执名初。非离依他别有初性体。若彼有体可说异故。圆成实性是依他之实性。不可说三性异也。非不异者妄执是初性。缘起是第二性。真义是第三性。既此三别。不可言非不异。如前所引摄大乘说。
论。如是三性至略示纲要。
述曰。自下第二总结止繁 义类无边者。显扬第六第十七.第十三说三性各五业等。三性是三乘菩提方便。三性决了隐密义经。摄大乘说梵问经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喻是。一切法常.无常是。通达三性时。行于相行无相耶。悟入遍计性入何性。乃至入圆成实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无初性有何过。于依他中应无名言执。名言执无故应无染.净。无第二性有何过。不由功用一切杂染皆应非有。此染无者应无清净。无圆成实有何过。一切清净品皆应不可知。三性粗细.难见.极难了亦尔。几无体能转有体等。几性不生能生生等。三性执.无执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几自非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为喻。中边论说。色有三种。一所执义色。色家分别性。二分别义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真实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识蕴。乃至十二处亦尔。如是等门义类无尽。皆易知故。恐厌繁文今此论中略示纲要。然此等并收诸经论尽。更无一余。对法第十二别抄有异。应取解之。